杭政办函〔2023〕36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杭政办函〔2023〕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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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规范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作用,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一、建立健全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市政府法律顾问组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为主体,吸收外聘法学专家和律师参加。
市司法局局长为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首席法律顾问)。
市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由市司法局在本市知名法学专家和资深律师中推荐,经征求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行业组织的意见并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政府聘任。
二、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的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并对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
三、市司法局以集体名义开展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市政府法律顾问作用。
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和聘任合同约定履行职责。
四、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三)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经验和影响力;执业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在法律领域有特殊专业特长的,可不受本项上述条件限制;
(四)善于将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有较强的分析和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熟悉本市实际情况,热心服务社会公共事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五、聘请法学专家、律师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由市司法局代表市政府与律师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学专家个人签订聘任合同。
聘任合同应当包括工作范围、工作方式、聘任期限、权利义务、费用支付、合同解除、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六、外聘法律顾问每届聘期5年,期满可以续聘。
七、外聘法律顾问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市政府重大改革、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行为、重大资产处置和重大民生事项等提供法律意见;
(二)为地方立法、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和审查、合同起草和审查提供咨询论证;
(三)参与处理重大案件的行政复议、诉讼、调解、仲裁等法律事务;
(四)为处置涉法涉诉案件、信访案件和重大突发事件等提供法律服务;
(五)参与市政府有关合作项目的洽谈,协助起草、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或以市政府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
(六)对涉及我市的社会公共事件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
(七)参与有关法治建设方面的授课以及重大课题的调研,对本市法治政府建设提出意见建议;
(八)受市政府委托,承担法律咨询、法治宣传、调查研究和评估论证等工作;
(九)办理市政府或市司法局交办或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八、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应邀参加或列席与承担工作相关的会议等活动;
(二)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和工作建议;
(三)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四)受委托参与对特定事项的调查、取证;
(五)获得约定的工作报酬和待遇;
(六)有正当理由的,可以申请提前解聘。
九、外聘法律顾问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从事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露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二)不得利用从事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中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他人牟取利益;
(三)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商业活动以及与市政府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或对其他单位、个人施加影响;
(四)不得接受他人委托,办理与聘任单位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名义招揽或开展相关业务,包括不得印制带“市政府法律顾问”字样的个人名片,所在单位不得将“市政府法律顾问”作为对外经营性宣传的内容等;
(六)不得从事其他有损市政府利益或形象的活动。
十、市司法局根据外聘法律顾问各自的专业特长委托相应的法律事务。
外聘法律顾问与受委托的法律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应当及时申请回避,并由市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作出决定。
十一、外聘法律顾问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承办的法律事务。出具的法律意见应当合法、客观、公正、及时,并由本人署名。
十二、市司法局等部门或有关单位应当认真研究外聘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和建议,为市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及时反馈采纳情况。
外聘法律顾问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或取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十三、外聘法律顾问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可以就重大涉法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建议或研究报告,经市司法局审定后,专报市政府。
外聘法律顾问需要公开使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工作成果的,应当事先征得市司法局同意,必要时由市司法局报请市政府同意。
十四、外聘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司法局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解聘:
(一)违反本规则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党内法规或职业道德而受到刑事处罚、纪律处分、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或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专业职称的;
(三)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
(四)考核不合格或因工作、健康等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市政府法律顾问的;
(五)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外聘法律顾问的情形。
十五、外聘法律顾问每届任期内,如遇缺额较多,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程序及时进行增补。
十六、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市司法局年度部门预算,由市财政予以保障,按规定使用。
市司法局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向外聘法律顾问支付工作报酬,并为外聘法律顾问开展工作提供必要保障。
十七、市司法局应当通过座谈、调研等形式,听取外聘法律顾问的工作意见和建议。座谈会可以确定不同主题,并邀请有关部门或单位参加。
十八、市司法局负责定期对外聘法律顾问工作业绩、履职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十九、市司法局应建立全市政府法律顾问数据库,健全法律专业人才共享机制,加强全市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
本规则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前发《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17号)同时废止。各地各部门可参照本规则并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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