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23〕57号《杭州市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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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黄山市人民政府关于新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的批复
杭政函〔2023〕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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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态环境局、黄山市生态环境局:
你们要求批复《新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由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编制的《新安江流域水生态环境共同保护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请你们按照程序做好印发实施工作。
二、制定《规划》是贯彻落实《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要求、推动新安江—千岛湖生态保护补偿试验区建设、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治理水平的重要举措,你们要提高政治站位,明确责任分工,落实工作措施,推动《规划》目标实现。
三、你们要加强统筹协调,密切跟踪规划实施进展,加强信息互通交流,及时研究解决问题,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和评估。杭州市、黄山市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支撑保障,积极参与和支持规划实施工作。
四、因规划实施需要,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规划》由你们共同负责解释。
杭州市人民政府 黄山市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22925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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