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23〕4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
杭政函〔202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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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浙政发〔2023〕11号)等文件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高质量完成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任务,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准确把握经济运行新变化。
二、普查工作安排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普查的对象为在我市辖区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主要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三)普查时间。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年度资料。
三、普查组织实施
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成立由市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杭州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能,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信息共享,积极支持普查工作开展。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市委宣传部负责和协调;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市委政法委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委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市发改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工业和信息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经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教育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教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宗教活动场所和宗教院校等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族宗教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司法行政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司法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市财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社会保险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用电子地图数据方面的事项,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建委负责和协调;涉及物业服务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以及由物业服务企业协助普查方面工作的事项,由市住保房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交通运输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成品油零售企业单位调查方面事项,由市商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文化、广电和旅游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卫生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体育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体育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城市道路等户外宣传及燃气消费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城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办公用房及市民中心区域内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市机关事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公共数据归集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市数据资源局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纳税信息方面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普查对象电力耗能方面的事项,由国网杭州供电公司负责和协调;涉及本系统和行政职能范围内的宣传动员和普查各阶段的相关协助工作,由国家统计局杭州调查队负责和协调;涉及本系统调查和社会宣传方面事项,由杭州文广集团、杭报集团、华数集团、市城投集团、市地铁集团、中国电信杭州分公司、中国移动杭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杭州分公司负责和协调。
各区、县(市)政府及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的普查工作,充分发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
四、普查经费保障
普查所需经费,按现行经费渠道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各级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稳定普查工作队伍,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五、普查工作要求
各级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要坚持科学普查、依法普查,更加科学、更加精准、更加严密地做好工作,高质量完成普查任务。
(一)坚持把依法普查贯穿始终。全体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统计法律法规,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或泄露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有关部门要依法依纪加大对普查工作违纪违法等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
(二)坚持将数据质量放在首位。各级普查机构要牢固树立数据质量生命线意识,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完善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采用有效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确保普查数据采集、传输、存储和使用的安全。适时将普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统计督察。
(三)坚持以手段创新促进质效提升。各级普查机构要广泛应用部门行政记录,推进电子证照信息等在普查中的应用,采取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通过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数据处理效能,确保更高质量做好普查工作。鼓励和支持统计中介机构参与普查工作。
(四)坚持抓宣传引导夯实社会基础。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宣传部门持续加强宣传引导,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新闻媒体以及有关部门服务平台等宣传渠道的作用,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为我市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3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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