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函〔2023〕1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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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杭州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批复







杭政函〔202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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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要求批复〈杭州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的请示》(杭民发〔2023〕15号)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由杭州市规划设计研究院编制的《杭州市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对《规划》的主要内容予以明确。

(一)规划范围:杭州市域,包括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钱塘区、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重点规划范围为市区及三县(市)中心城区。

(二)规划期限:近期至2025年,远期至2035年。

(三)规划目标:全面建立“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养老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纵深化、均衡化、优质化”发展,展示幸福颐养“重要窗口”头雁风采,打响“全龄友好城市”“幸福颐养天堂”的城市品牌。在加强管理、优化服务、着力提高现有床位利用率的基础上,稳步推进床位增长,达到省级导则要求;规划人均养老设施用地不低于0.25平方米;加大养老机构的结构性调整力度,逐步提高为失能(失智)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能力;构建“街道(乡镇)—社区(村)”两个层级组成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实现城乡社区(村)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全覆盖。

(四)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养老机构布局规划。以每1万名常住老年人配建不少于300张床位为规划单元,一个规划单元内分多处设置养老机构。充分结合杭州实际,在设施选址时尽量靠近老年人集中地区,重点考虑服务半径,必要时可打破街道行政区划界限统筹配置。

(五)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居家养老设施功能定位、配置规模、配置要求、服务范围、选址条件。

(六)原则同意《规划》提出的近期建设规划、后续规划传导要点、规划实施措施与建议。

二、因规划实施需要,需对《规划》进行局部调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三、《规划》成果由文本和图集组成,两者互为补充,不可分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规划》由你局负责解释。

五、《规划》经批准并加盖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规划设计成果检验章后生效。   

杭州市人民政府

2023年2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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