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发〔2017〕5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24 20:39:44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住房市场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政发〔2017〕5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省房地产政策精神,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稳定住房价格和市场预期,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安排住宅用地供应

根据住宅建设规划,结合库存变化情况,严格实行住宅用地供应“五类”调控目标管理,住房库存消化周期低于合理范围时,要显著增加供地,加快供地节奏。

大力推进“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土地出让竞价方式。国土部门确定住宅用地出让价格前,要征询建设、房管、物价等部门意见,合理确定土地出让价格,坚决防止出现区域性总价、宗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等异常情况,切实稳定土地市场预期。

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有序实施20%左右的住宅用地用于公租房建设,20%左右的住宅用地用于限地价、限房价的“双限房”项目。

二、完善住房供应体系


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满足不同收入居民家庭的住房需求。取消市政发〔2016〕32号文件第十一条第二款“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再实物配建廉租房,统一按现行标准的50%缴纳易地配建费”等调控政策。

新出让土地的商品住房项目(不含城棚改项目开发部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住宅总建筑面积5%的比例实物配建租赁型保障房,以解决中低收入居民家庭、外来务工人员及引进人才等群体的住房问题。规划部门要按照配建比例确定配建规模,编制规划设计条件书;国土部门根据规划设计条件,在土地招拍挂时,明确配建租赁型保障房的总建筑面积、套型等出让条件。配建政策调整时间节点以土地出让公告发布日期为准。开发区可通过集中建设完成配建任务,集中配建的选址、规划等建设方案事先必须征得房管、规划部门同意,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实行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并轨运行。可将已立项尚未开工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调整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规划部门重新编制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房管部门牵头确定住宅销售价格,国土部门综合住宅销售限价和土地出让评估价格,确定土地出让金补缴金额,办理供地手续,发改部门办理项目备案变更手续后,统一纳入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管理。

三、强化住房消费引导

将住房限购政策调整为:在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行政管理区域及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航天基地、国际港务区、沣东新城等开发区规划区域范围内,暂停向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下同)、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售房;在上述区域范围内无住房且能够提供2年以上(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可购买1套住房。经批准引进的各类人才购买自用住房的,不受限购政策限制。

将市政发〔2015〕15号文件第六条、市政发〔2016〕32号文件第二十条中规定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的最高额度由75万元调整为65万元;将最低缴存时限由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以上调整为连续足额缴存1年以上,并停止办理试行的商转公贷款业务。

四、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控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备案前,开发企业应按照“一房一价”、“明码标价”的有关要求,先向物价部门进行销售价格申报。物价部门要会同房管、统计、国土等部门,根据我市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房价涨幅等指标对其售价进行测算,指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严控房价出现过快增长。对报价明显高于周边同品质在售项目成交价格且不接受价格指导的商品住房项目,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予办理现房销售备案手续。

五、深化房地产项目审批改革


持续推进房地产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及时调整特定条件下出台的审批程序,大力营造适应房地产业发展的环境。取消市政发〔2016〕32号文件第十三条“经国土部门审批同意,房地产项目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已签订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合同的建设单位,可凭《网上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等土地权属证明文件资料,先行办理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可在取得上述证件后,办理不超过出让用地建设规模1/2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剩余1/2的预售许可手续待其土地出让手续完善后再予办理”;第十四条“经建设部门审批同意,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延期缴纳城市配套费(不包括地铁专项基金和热力、天然气公网建设资金),先行办理施工许可等手续,延期缴纳时限为一年”的调控政策,提高房地产项目准入门槛,鼓励房地产业规模化发展。

六、促进住房二级市场规范有序发展

加快遗留问题项目处理,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加快解决房产办证等遗留问题,有效增加二手房市场可交易房源,稳定二手房市场发展;加快建设二手房交易服务平台,提供房源信息核验服务,提高二手房流通效率,促进房地产一、二级市场联动发展。对涉及重大维稳问题及遗留问题的建设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市政府审议。

坚持住宅的居住属性,不得擅自将住宅改为商业、餐饮、娱乐等经营性用房使用。房管部门要加强对物业服务管理的指导;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严格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对住宅使用的日常监管。

七、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国土、规划、建设、房管、城(棚)改、物价、工商、税务、人社、公安等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强化部门配合,严厉打击囤地囤房、哄抬房价、价格欺诈、发布虚假广告、恶意炒作、制造“恐慌”气氛等房地产市场违法违规行为,要建立分工明确、协调有序的房地产市场执法检查及购房资格审核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及伪造或教唆、协助伪造购房证明材料、骗取购房资格的单位、个人,要严厉打击,依法予以严处。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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