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府发〔2017〕37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奖代补”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发〔2017〕37号
各城区(开发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南昌市城区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奖代补”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昌市人民政府
2017年8月28日
南昌市城区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奖代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交通环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公共停车场投资建设运营,有效缓解南昌市区“停车难”问题,根据《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城区停车场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洪府厅发〔2016〕10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奖代补”资金是指市、区两级财政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公共停车场的专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洪府厅发〔2016〕105号文所确定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享受市、区两级财政“以奖代补”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共停车场项目列入城区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
(二)公共停车场项目设计方案经市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审备案。
(三)项目建设相关手续齐全。
(四)公共停车场经市停车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验收并向社会开放。
第四条 按我市城市维护建设税现行体制,市、区两级财政对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实行“以奖代补”的城区为东湖区、西湖区、青山湖区、青云谱区。
第五条 奖补对象:2016-2020年社会资本投资建设运营公共停车场的企业,对社会资本与财政资金共同投资建设的,按社会资本占投资额比例进行奖补。
第六条 奖补资金来源:建立市、区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同负担的奖补机制。市级应负担奖补资金由市财政予以安排,城区应负担部分则由市财政通过财政上下级结算进行扣缴,由市财政统一支付给停车场建设单位。
第七条 公共停车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市、区两级财政对停车设施建设资金实行一次性奖励补助,补助标准为:地上多层坡道式停车楼补助12000元/泊位;地上垂直升降式(塔库式)/巷道堆垛式补助10000元/泊位;地上升降横移式补助7000元/泊位;地下坡道式停车库补助18000元/泊位;地下附件机械式停车库补助12000元/泊位(底层按地下坡道式标准补助)。
第八条 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资金实行申报制。
(一)申报主体:由各城区停车场建设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联合向市城管委、市财政局提出“以奖代补”资金申请。
(二)申报时间:每年6月30日前。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报告;
2、《XX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汇总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2);
3、《XX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一式两份,详见附件3);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复印件两份);
5、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复印件两份);
6、南昌市公共停车场备案登记证明(复印件两份);
7、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复印件两份);
8、引入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还应提供特许经营协议、联合投资协议等。
(四)各申报主体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负责。
第九条 对各区申报项目实行联合评审制。
(一)评审方式:市城管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等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评审小组,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并实行联合评审确定。
(二)评审时间:每年7~9月。
(三)评审意见: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市城管委会同市财政局下达各建设单位公共停车场“以奖代补”项目资金,如当年财政预算安排资金有缺口,缺口部分列入下年财政预算并拨付;对于未通过评审的项目,将评审意见和申报材料退回各区。
第十条 各城区应加大公共停车场建设支持力度,可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制定区级财政补助办法,切实将补助资金落实到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各区制定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财政资金补助办法应报市城管委、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各城区应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实行跟踪问效。市城管委、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资金使用情况实行不定期专项检查。对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分零出售等涉嫌骗取市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一经查实,市财政局将收回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市级财政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红谷滩新区、高新区、经开区、湾里区、新建区参照本办法执行,奖补资金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城管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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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昌市城区公共停车设施类型说明
2.XX年度XX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以奖代补”资金申请汇总表
3.XX区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财政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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