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住房规〔2017〕1号 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09-24 22:41:10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南宁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的通知





南住房规〔2017〕1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的规定,市住房局和财政局制定了《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

 


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南宁市财政局

2017年4月18日






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工作的管理,根据《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4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除武鸣区外),受保障家庭承租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的申请和拨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南宁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物业服务费补贴专项资金的核拨工作。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住房局”)负责物业服务费补贴的申请、支付以及备案工作。南宁市保障住房建设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具体负责向市财政局申请物业服务费补贴以及补贴的支付工作。

第四条  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受保障家庭,户籍在本市城区(除武鸣区外)范围内且无自有汽车的,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以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

(一)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

(二)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或者等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的低收入家庭。(申请人单身的,还应当年满三十五周岁)。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项的受保障家庭,给予补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的60%;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二)项的受保障家庭,给予补贴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的40%,其余部分由受保障家庭支付。

第六条  物业服务费补贴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管中心将物业服务费补贴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定期向市财政局申请核拨物业服务费补贴专项资金。

(二)市财政局向建管中心核拨物业服务补贴专项资金。

(三)建管中心根据受保障家庭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材料、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核准材料,区分本办法第四条第(一)和(二)种情形,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确定受保障家庭物业服务费补贴比例,并将补贴名单及补贴比例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核算补贴金额,并书面反馈建管中心。

(四)物业服务企业按月收取应由受保障家庭支付的物业服务费,对于应补贴的物业服务费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制定明细表经受保障家庭签字确认后交建管中心。

(五)建管中心根据受保障家庭签字确认的明细表,按月向物业服务企业拨付物业服务费补贴,并将补贴拨付情况报市住房局备案。

第七条  受保障家庭享受物业服务费补贴的期限,从承租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至租赁合同终止之日止。

第八条  受保障家庭不具备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资格,或不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条件(家庭人均年收入高于本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百分之五十),应主动向建管中心申报并办理物业服务费补贴变更或终止的手续。不主动申报的,一经发现,停止发放物业服务费补贴,受保障家庭应退还已发放的物业服务费补贴。

第九条  受保障家庭违反《南宁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办法》规定、租赁合同或物业管理协议约定,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取消其物业服务费补贴资格。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限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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