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政办〔2024〕1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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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政办〔2024〕18号







郑东新区管委会,金水区、惠济区、上街区、中牟县、荥阳市、巩义市人民政府,市生态环境局、市城管局、市农委、市水利局:

《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3月25日









郑州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推进我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溯源整治和规范管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国办函〔2022〕17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计划的函》(环办执法函〔2021〕134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交办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清单的函》(环办执法函〔2023〕280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在排查、监测、溯源工作的基础上,按照“一口一策”的原则,针对入河排污口存在的问题,制定分类整治措施,明确整治要求、责任单位及完成时限,有效规范和管控各类入河排污口,建立健全入河排污口的长效监管机制,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奠定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水定岸、水陆统筹

从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出发,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明确入河排污口整治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推进

可立行立改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对水质改善有明显效果的排污口,优先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合理设置过渡期。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三)坚持安全生产、多方协同

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统筹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养殖种植生产等方面需要,做好衔接协同。

三、整治范围和目标

(一)整治范围

整治范围主要涉及郑东新区、金水区、惠济区、上街区、中牟县、荥阳市、巩义市区域内,以黄河(段)两侧的现状岸线为基准,向陆地各延伸1公里(包括河流两侧10公里范围内的工业聚集区)排查出的697个入河排污口。

(二)整治目标

根据“依法取缔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规范整治一批”原则,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和《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有关要求,2024年年底前基本完成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任务。

四、工作要求

(一)分类整治

以截污治污为重点,根据入河排污口问题具体情形,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有关要求,采取分类整治措施。

(二)规范建设

按照有利于明晰责任、维护管理、加强监督的要求,参照《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规范化建设》(HJ1309—2023),建立完善入河排污口档案,树立标志牌、设置监测采样点等,实现排污口标识化、规范化管理。

(三)责任分工

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文〔2023〕19号),根据排污口类型、责任主体及部门职责,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的原则,建立“市级统筹推进、属地规范整治、行业监督指导”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1.市环委会攻坚办承担统筹推进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整治工作职责,负责整治目标确定、任务分解、跟踪调度、督查督办等;督促指导各开发区、区县(市)和相关部门在全面排查基础上,切实履行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和截污治污的主体责任。

2.市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行使入河排污口污染排放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推动排污口规范化整治;负责督促指导各开发区、区县(市)开展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农村生活污水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3.市城管、农委、水利等有监督管理权限的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具体如下:

市城管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开发区、区县(市)开展城镇生活污水排污口、城镇雨洪排口(其中的雨水排口)等的整治工作,负责牵头实施市政排水管网截污纳管工作。

市农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开发区、区县(市)开展畜禽养殖排污口、水产养殖排污口、种植业排口等的整治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开发区、区县(市)开展以排涝泄洪为目的而设置的沟渠、涵闸、泄洪口等排口的整治工作。

4.各开发区、区县(市)承担本行政区域入河排污口分类整治和截污治污的主体责任,负责辖区排污口的整治工作。

市级牵头部门与县级具体责任部门不一致的,县级整治责任单位按照县级分工具体落实。

(四)工作验收

各开发区、区县(市)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尊重客观规律,按照《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HJ1308—2023)有关要求,对整治完成的入河排污口分类分批开展整治工作验收。通过验收后,交由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在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空间信息服务平台”提交整治相关材料,及时申请销号。

在整治工作中,相关法律法规、国家或省对入河排污口整治及验收工作有更新要求的,从其规定。

(五)长效管理

1.建立入河排污口台账。各开发区、区县(市)应建立本区域内入河排污口台账,记录入河排污口及排污单位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信息,并报市环委会攻坚办备案。

2.开展常态化巡查。各级河湖长应将排污口纳入日常巡查内容,排污口责任主体,每季度对所负责排污口开展不少于一次的现场巡查,发现雨洪排口晴天排水、排污口存在问题反复,或新增、遗漏、合并、弃用排污口等各类问题,及时上报属地监管部门。

3.强化执法监管。属地监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协作,依法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特别是对水生态环境质量较差的区域加大监管频次。对违法违规设置排污口或不按规定排污的,严格依法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各开发区、区县(市)要高度重视,坚持统筹谋划、系统推进,严格落实排污口属地管理责任,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要明确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政府责任领导和具体联络员,负责对辖区工作进行整体统筹协调,对填报信息质量进行审核,切实做好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确保完成各项目标任务。

(二)加强协调沟通

各开发区、区县(市)和市政府相关单位要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依据职责分工,建立职能部门协调工作机制,推动辖区生态环境、城管、水利、农业农村等职能部门制定相应工作计划和具体措施,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做好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

(三)严格责任落实

市环委会攻坚办将不定期对各开发区、区县(市)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办、抽查复核,对履职不力、进度迟缓、弄虚作假、敷衍塞责等行为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公开约谈、追责问责。

(四)引导公众监督

各开发区、区县(市)要做好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信息公开和宣传报道,公开入河排污口整治信息,介绍整治进展,展示整治成效,鼓励社会公众以多种方式参与监督。

(五)加强能力建设

鼓励各开发区、区县(市)和市政府相关单位探索开展排污口管理基础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间分布及排放规律对受纳水体水质的影响,推动构建“受纳水体—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单位”全过程监督管理体系。研究探索运用大数据、物联网和云平台等先进科学技术,全面提升郑州市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智能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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