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政办函〔2017〕81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7-10-01 06:43:57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实施意见




杭政办函〔2017〕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实体经济发展环境,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企业减负担降成本改革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17〕4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新一轮减负担降成本政策。各地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将浙政办发〔2017〕48号文件明确的各项减负担降成本政策落实到位;要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发布信息,做好舆论引导工作。贯彻落实情况纳入2017年杭州市重大改革项目督察内容。[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二、全面实行差别化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各区、县(市)政府要围绕亩产效益科学开展企业分类综合评价,并积极运用企业分类综合评价结果,全面出台并执行分类分档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政策。[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各区、县(市)政府]

三、阶段性降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自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杭州市域范围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现行收费标准的70%征收。各区、县(市)可结合当地实际,对工信产业建设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按现行收费标准70%征收的基础上再给予优惠,具体标准由各地制定执行。[责任单位:市建委,各区、县(市)政府]

四、在杭州市域范围内实行省级及以下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涉企零收费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实行市级行政事业性涉企零收费制度。同时,全面落实《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浙财综〔2017〕19号)精神,在杭州市域范围内全面实现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涉企零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

五、调整特种设备检验费。自2017年7月1日起,将杭州市域范围内的特种设备检验费由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收费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质监局、市物价局)

六、取消七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住宿费(城市学校)、戒毒人员戒毒费、职工伤残医务劳动鉴定费、医疗保险IC卡遗失补发工本费、借书证遗失补证工本费、省计算应用能力考试费、外语水平等级考试费等7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

七、转出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7年7月1日起,将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费、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干部职工健康体检费、农产品及药肥测试鉴定费、农产品及药肥试验推广费等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并按照收费只减不增原则开展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

八、进一步加大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项目的清理规范力度。自2017年7月1日起,取消依据《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浙价费〔2006〕200号)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费〔2013〕300号)设立的培训收费。各部门要认真清理培训收费项目,对确属依法履行管理职能所需的相关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各类非强制性、自愿委托性质的培训服务项目,不再按行政事业性培训管理。(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其他市级有关部门)

本实施意见自2017年9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由市经信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前发文件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执收单位对2017年7月1日至本实施意见施行之日期间执收的此次取消和转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及时主动做好退付工作。本实施意见实施过程中,国家、省有新政策出台的,按国家、省有关政策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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