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海关关于修改〈深圳海关关于调整国际展会、展览品监管、ATA单证册监管业务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监管受理海关的公告〉的公告》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3号
《深圳海关关于修改〈深圳海关关于调整国际展会、展览品监管、ATA单证册监管业务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监管受理海关的公告〉的公告》
深圳海关公告2017年第3号
为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深圳海关决定修改《深圳海关关于调整国际展会、展览品监管、ATA单证册监管业务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监管受理海关的公告》(2015年第1号发布、2015年第5号修改)。将第二点关于主管海关管辖范围的内容修改为:“上述第(一)(二)项业务,深圳市的主管海关为深圳海关所属皇岗海关,惠州市的主管海关为深圳海关所属惠州海关;第(三)项业务,深圳市的主管海关为深圳海关现场业务一处,惠州市的主管海关为深圳海关所属惠州海关。”
本公告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上述被修改公告根据本公告作相应修改和调整后,重新发布(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深圳海关关于调整国际展会、展览品监管、ATA单证册监管业务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监管受理海关的公告
深圳海关
2017年7月26日
深圳海关关于调整国际展会、展览品监管、ATA单证册监管业务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监管受理海关的公告
为便利行政相对人办理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57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12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常驻机构进出境公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自用物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4号)等规定,深圳海关决定对国际展会、展览品监管、ATA单证册监管业务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监管的受理海关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指的国际展会、展览品监管、ATA单证册监管业务和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监管是指:
(一)展览会、交易会、会议及类似活动(以下统称展览会),展览品监管业务;
(二)ATA单证册项下暂时进出境货物监管业务;
(三)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监管业务,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外交机构备案、外交机构及人员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的监管;
2.常驻机构备案、常驻机构及非居民长期旅客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的监管;
3.定居旅客安家物品的监管;
4.高层次人才进出境自用物品的监管;
5.中国籍居民旅客、非居民短期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的监管;
6.我驻外使领馆人员离任回国自用车辆进境的监管;
7.留学回国人员购买国产免税车辆的监管;
8.本公告第一点第(三)项,第1、2、4、6类物品中海关监管车辆的后续监管。
二、以下业务由主管海关集中受理:
(一)展览会备案、展中监管、展览会延期、巡展、结案等业务;
(二)暂时进境展览品(含经货运渠道进境且在深圳市或惠州市参展的ATA单证册项下展览品)的核准、申报、通关、延期、转正式进出口、核销等业务;
(三)除本公告第三点第(六)、(七)项外的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监管业务。
上述第(一)(二)项业务,深圳市的主管海关为深圳海关所属皇岗海关,惠州市的主管海关为深圳海关所属惠州海关;第(三)项业务,深圳市的主管海关为深圳海关现场业务一处,惠州市的主管海关为深圳海关所属惠州海关。
三、以下业务由口岸海关受理:
(一)暂时进境展览品(含经货运渠道进境且在深圳市或惠州市参展的ATA单证册项下展览品)的进境转关业务;
(二)暂时出境展览品的核准、申报、通关、延期、转正式进出口、核销等业务;
(三)经货运渠道进境,但不在深圳市或惠州市参展的ATA单证册项下展览品的核准、申报、通关、延期、转正式进出口、核销等业务;
(四)经货运渠道出境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核准、申报、通关、延期、转正式进出口、核销等业务;
(五)经旅检渠道进出境的ATA单证册项下货物的核准、申报、通关、延期、转正式进出口、核销等业务;
(六)分离运输行李物品的申报业务;
(七)进出境公自用物品的通关业务。
四、本公告自2015年5月20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深圳海关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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