甬建发〔2017〕151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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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补充通知
甬建发〔2017〕151号
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房地产市场的调控政策,在严格执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和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通知》(甬政办发〔2017〕50号)基础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行政区域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或不能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24个月及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的,暂停在限购区域内购买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下同)。
二、本通知实施之日起,在海曙区、江北区、鄞州区、镇海区、北仑区行政区域内新购买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2年后方可转让,购买时间以交易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市或相关区房产管理和不动产登记部门(或单位)应当在交易合同备案和不动产权证书中标明房屋转让限制信息。
本通知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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