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会计人员执业信用管理部门协作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7-11-25 01:29:20

衢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衢州市会计人员执业信用管理部门协作制度》的通知





为进一步发挥会计管理工作在财政、税务工作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强化对各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的管理,结合我市会计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工作的特点和要求,决定建立衢州市会计人员执业信息管理部门协作制度。


第一条 组织领导


成立衢州市会计人员执业信用管理部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财政局局长为组长,市财政、国税、地税局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市财政局会计处、财政监督局,国地税征管处、纳服处、信管处(信息中心)、稽查局及县(市、区、分)局等处室单位为成员单位。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会计处,由会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全市会计人员执业信用管理部门协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条 各协作部门工作职责

(一)财政部门

1. 会计处按照《衢州市会计人员执业信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牵头协调涉及各协作部门的事项,具体负责全市会计从业人员及所在单位的信用记录的统筹管理工作。

2. 财政监督局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及所在单位的信用记录工作。

3.信息中心负责衢州市会计人员信用档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的开发及日常运维工作。

(二)税务部门

国地税相关处室单位按照《管理办法》和本制度的规定,落实具体职能岗位和人员,负责管辖范围内的会计人员及所在单位的信用记录工作。

(三)各协作部门应将会计人员执业信用管理作为部门日常工作,并将此项工作列入对本部门人员年度考核。

第三条 具体操作程序和规定

为使各协作部门工作相互协调,切实提高会计人员执业管理工作效率,各协作部门应指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具体职能处室单位和人员进行信息的传递和工作联系。具体协作操作程序如下:

(一)会计处

1.会计处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发现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制度的行为时,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管理系统中登记信用信息,并提出记分意见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记分情况自动通过信息化短信平台,以电子通知书的方式发送到当事人员及所在单位。

2. 会计处定期对会计人员执业信用记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会同相关部门将结果应用在财税管理工作中,并适时向衢州市信用信息综合平台提供相关信息。

(二)财政监督局

财政监督局在开展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过程中,若发现存在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等方面的行为,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管理系统中登记信用信息,并提出记分意见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记分情况自动通过信息化短信平台,以电子通知书的方式发送到当事人员及所在单位。

(三)信管处(信息中心)

协助做好软件开发、应用培训、初始设置、数据采集、日常维护、软件升级和安全运行等工作。

(四)税务部门

1. 税务部门在开展税务征收管理和稽查工作过程中,若发现存在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等方面的行为,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管理系统中登记信用信息,并提出记分意见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记分情况自动通过信息化短信平台,以电子通知书的方式发送到当事人员及所在单位。

2.税务部门在开展其他专项检查工作过程中,若发现存在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等方面的行为,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在管理系统中登记信用信息,并提出记分意见后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审批通过后记分情况自动通过信息化短信平台,以电子通知书的方式发送到当事人员及所在单位。

3.国税部门按季度将变更及新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单位和会计人员信息以及单位和会计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导入管理系统,并及时督促该企业、单位的会计人员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地税部门按季度将变更及新办“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企业、单位、“两证整合”的个体工商户和会计人员信息以及单位和会计人员信息变动情况及时导入管理系统,并及时督促该单位的会计人员到财政部门办理注册、变更登记。

(五)必要时由财政、税务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会计人员执业情况检查,并以此为依据在管理系统中登记信用信息。

(六)对扣分达到规定分值的单位和会计人员,由财政部门按《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各协作部门应对因会计违规行为被财政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会计从业人员进行重点监控管理,税务评估、稽查部门应列入中、高风险企业和随机抽查对象异常名录库。

(八)对其他需要移送财政部门和税务部门协作的事项,应在管理系统中填制《工作转办单》,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市财政局会计处进行任务分解转办。

(九)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协作部门联席会议(原则半年召开一次),由市财政局会计处负责牵头。

第四条 本制度自2017年10月10日起执行




 

衢州市财政局

2017-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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