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政办发〔2017〕63号《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08 00:26:47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17〕6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提高公共租赁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公共租赁住房有关政策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申请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范围为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代管区域除外)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0平方米(含)的家庭。其中,单身家庭申请人应年满30周岁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60%(含),且在市内六区、济南高新区及市南部山区无住房。已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拆迁已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待遇和正在享受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以下住房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拥有合法产权的住房(含宅基地住房);承租的公有住房;已办理预售备案的住房;已签订拆迁安置协议但未回迁的住房;已转移或享受货币拆迁政策未满3年的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经济条件特别困难而出售房产未满3年的,不受此条款限制);单独居住的父母或子女住房;其他实际取得的住房。

二、配置标准

家庭成员2人(含)以下,配置1套一室户住房,其中单亲家庭带1名异性子女的配置1套二室户住房;家庭成员3人(含)以上的,配置1套二室户住房。

三、申请及分配原则

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到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原则上按照先摇号排序、后资格审查的办法进行。摇号排序坚持特殊困难群体优先的原则,原则上按照低保家庭及老弱病残等特殊群体(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老人、重大疾病患者、四级以上残疾、军残、市级以上劳模、见义勇为者、优抚对象、归侨侨眷、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符合1978—2014年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家庭)、其他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的顺序摇号排序。摇号排序不再实施轮候,一次有效。

四、租金标准


符合我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为原廉租住房租金标准;除此之外,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30%;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高于50%(不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不超过同地段、同标准住房市场平均租金的50%。具体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房保障管理、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五、物业服务费标准

符合我市2012年度确定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照我市原廉租房物业收费标准(基准价格:多层0.4元/平方米·月,高层0.7元/平方米·月)执行;除此之外,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50%(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70%执行;具有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且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低于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60%(含)高于50%(不含)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80%执行。

六、其他有关事项

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结合实际,负责制定公共租赁住房审核分配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市民政、财政、物价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明确职责任务,互相支持配合,认真做好收入审核程序制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制定以及租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各区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中的相关事项证明、公示及收入审核等工作。

平阴县、济阳县、商河县以及章丘区、济南高新区可参照本通知要求,自行确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政策。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2月28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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