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泰州市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1-25 22:47:55

关于印发《泰州市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市场监管局:

现将《泰州市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12月15日






泰州市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指导意见》(苏政发〔2015〕113号)、泰州市委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创业富民的意见(试行)》(泰发〔2017〕6号)和《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苏工商规〔2017〕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务秘书公司是指为企业提供集中注册地址及受委托提供代理登记、记账、申报年度报告、申办其它法律手续以及代理收发各类法律文书等“秘书式”服务的企业法人。入驻企业是指以商务秘书公司的住所作为本企业住所登记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设立商务秘书公司应当采取公司制企业法人形式,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其名称中应当用“商务秘书”、“商务秘书服务”等字样表述行业特征。

第四条 商务秘书公司住所的房屋法定使用功能不能为“住宅”。商务秘书公司在申请设立登记或者住所变更登记时,应当提交住所使用功能为非住宅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且该房屋面积应当与经营特点和规模相适应。

第五条 商务秘书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核定为:为企业提供集中注册地址及受托提供商务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六条 商务秘书公司应当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律、财务、企业管理专业人才,建立起完善的管理制度,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法在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二)按规定申报并公示商务秘书公司信息,受托负责入驻企业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

(三)不得为无照经营行为提供住所(经营场所)。

(四)建立联络员制度。商务秘书公司根据入驻企业的数量,从便于服务角度出发,应当设立1名或者多名联络员,并向登记机关和监管部门备案。联络员负责入驻企业的入驻登记手续,对联系的入驻企业进行日常管理,负责商务秘书公司及入驻企业与登记机关和监管部门的日常联系。联络员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和监管部门备案。

(五)代理入驻企业登记,承担入驻企业核对查验责任,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新成立的入驻企业,商务秘书公司应当对投资主体资格证明、申请人身份、材料中的签名盖章等进行核实;已成立的入驻企业变更住所(经营场所)至商务秘书公司的,商务秘书公司应当收取入驻企业投资主体资格证明、入驻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及董事、监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复印件,并核对确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六)建立入驻企业档案管理制度。对入驻企业的基本情况和重大活动进行记录并及时归档。有门户网站的,应当在网站上将入驻企业名录公示并及时更新。

(七)积极配合监管部门对本公司及入驻企业依法开展的执法检查。

(八)对入驻企业出现的失联等异常情况及违法情况应当及时向登记机关和监管部门报告,并提供名单及其相关事实。

(九)对入驻企业要求解除住所托管协议的,商务秘书公司应当督促入驻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等相关登记手续后再解除托管。

(十)商务秘书公司变更住所或者出现法定解散情形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通知入驻企业办理住所变更登记。商务秘书公司注销前,所有入驻企业必须清理完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责任。

第七条 入驻企业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应当是非现场生产、交易型企业,经营项目无污染、不扰民、无安全隐患,法律法规对其经营场所无禁止、限制性要求。

(三)应当与商务秘书公司签订住所托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为:入驻企业名称、入驻企业联系人、托管内容、托管期限、商务秘书公司及入驻企业的职责和义务。托管内容要明确入驻企业以商务秘书公司的住所地址为其住所(经营场所);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它方式,按入驻企业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送达给该企业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物品,自商务秘书公司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该入驻企业。商务秘书公司应为入驻企业出具加盖本公司印章的住所托管使用协议书。

(四)应当以商务秘书公司的住所办理登记,可由商务秘书公司自设编号的方式标注在住所后。如:泰州市××路××号(入驻××商务秘书公司-1)。

(五)托管协议约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入驻企业除解除托管协议办理变更住所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外,应当委托其入驻的商务秘书公司联络员为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出登记申请。

第九条 入驻企业登记时除依法提交登记机关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与商务秘书公司签订的住所托管使用协议书、商务秘书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司印章)。

第十条 入驻企业解除托管协议办理变更住所登记或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商务秘书公司解除托管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商务秘书公司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登记机关或者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相关业务的,由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处理;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前,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其入驻的登记申请。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由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四条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四)、(六)项规定的,不得登记为商务秘书公司。已登记的商务秘书公司,由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在违法行为改正前,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其新入驻企业的登记申请,其入驻企业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对其提交的登记材料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或在办理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由登记机关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处理,并依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第八条的规定列入“企业申请人或登记委托代理人”黑名单。列入黑名单起一年内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其新入驻的企业登记申请,其入驻企业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对其提交的登记材料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违反本办法第(七)项规定,经责令仍未接受检查的,由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黑名单管理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列入“未履行法定义务或约定义务”黑名单,登记机关不再受理其新入驻的登记申请,其入驻企业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登记机关对其提交的登记材料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八)、(九)、(十)项规定的,由登记机关依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警示制度》进行警示性锁定,被锁定的商务秘书公司在警示解除前,登记机关不受理其新入驻企业登记;其它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对其提交的登记材料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对于失联的入驻企业,由工商行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实后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受理商务秘书公司的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申请。

第十二条 对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等实行集群登记的企业登记管理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并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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