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工商企监〔2017〕11号《武汉市工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指导意见》
武汉市工商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指导意见
武工商企监〔2017〕11号
为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适应企业监管工作新常态,加快建立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强制退出机制,督促企业履行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有关工作的通知》、《市工商局关于开展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专项清理工作方案》的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清理对象和清理方式
清理对象是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清理方式包括督促补报年度报告、变更企业登记事项、吊销营业执照等。
二、实施机关
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工作按照“谁登记、谁监管”和属地监管原则进行,即各区局集中清理本辖区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并依法处置;市局登记的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按属地监管原则由属地工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由市局监管部门按规定依法开展清理吊销工作。
三、清理准备
市工商局负责将连续两个年度未报送年报的企业名单下发到各区局,各区局将名单分送同级税务部门,由同级税务部门针对连续两年未年报企业信息进行核实,分别将未在本部门进行税务登记的企业或已在本部门登记但连续两年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信息反馈给各区局。各区局协调同级税务部门确有困难的,可上报市局,由市局负责将名单分送市级税务部门进行核实,并将税务部门反馈信息下发相关区局。
各区局收到名单后进行比对,认真梳理,将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且未进行纳税申报的企业列入待清理企业名单。税务部门反馈信息不完整、不确定的,各区局可根据相关实体法条款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
四、清理步骤
(一)立案
各区局经初步比对形成待清理企业名单后,即可以涉嫌未从事经营活动立案。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清理吊销具有违法案情相同、事实清楚、适用法规一致以及数量较多的特点,按照“一户一档、同类一批”的原则,根据企业类型分别集中立案,填写《立案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市局监管处、外资处负责将市局登记内、外资待清理企业分别予以立案,并委托各区局进行调查取证。
(二)调查取证
1.实地核查。各区局办案人员要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进行实地调查取证,做好实地检查记录。对在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正常经营的,要督促其规范经营并报送年度报告;对不在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但通过电话等方式可以取得联系的,应对其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办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变更登记的,以“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不在登记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经营,又无法取得联系的,要按照办案要求,取得并固定相关证据材料,有条件的区局,可以照片形式固定当事人未在登记场所办公的相关证据,并商请当事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社区或相关单位作为第三方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表上盖章或出具相关证明。未能取得第三方签字、盖章或相关证明的,可以信函的方式邮寄一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核查函》。属于市局登记的,将相关证据材料和名单送交市局监管部门;属于本辖区登记的,按程序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并建立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登记台账。
2.对非公司制企业下达责改。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属于非公司企业的,要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其在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手续,限定期限内未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的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
3.收集证据。整理企业两年未年报的相关证据(如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截图等),并到税务部门调取企业未正常纳税的相关证明,与实地核查相关证据材料一并,形成企业长期未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据链。除此之外,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收集未更换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银行基本账户半年内未有资金流动记录等其他证据。
(三)调查终结
案件调查终结的,办案人员应当形成《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报告中应当明确说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共同一致的内容)、违法事实和主要证据,就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性质认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案件审批表》,并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卷报经部门负责人、法制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局领导审批。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报送年报的、存在已办理清算备案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等情形的,应当从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登记台账中删除,并对企业被删除原因作出特别说明。
对不宜吊销的当事人,建立问题企业台账,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条件的,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
(四)行政处罚告知
分管局领导批准处罚建议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分管局领导批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采取书面方式告知的,可以直接送达当事人,也可以委托当事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代为送达,还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当事人。采用书面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公告期限为15日。公告的方式主要有报纸公告、张贴布告、网上公告三类,具体如下:
采取报纸公告的,应当刊登在全国性或办案机关所在地的省一级报纸。
采取张贴公告及网上公告方式的,应当事先在当地报刊上声明该布告的张贴地点及期限,或网站的网址及栏目。发布网上公告的载体网站,应当是企业登记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的正式门户网站,也可以直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上公告送达,并在工商部门门户网站上公示。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告的,应在公告栏和企业名下同时公告。
(五)听证
自《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签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或者办案机关挂号寄出之日起15日内,或者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也未作任何其他表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在告知期内行使陈述、申辩权的,或要求行使听证权的,办案人员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或依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六)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告知期届满后,办案人员可根据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或听证笔录,提出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的建议,在5个工作日内同案卷材料一并报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分管局领导审批并作出处理决定。其中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办案人员应当将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办案机关的公文发文流程办理。
办案人员应当在分管局领导审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采取按照企业类型分别成批量吊销的文书处理方式,统一案件核审,一个案件一个处罚决定书文号,主卷附吊销企业名单,对应被吊销企业名单序号分别以主卷处罚决定书文号加-1、-2等方式分别制作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还应当明确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注销登记相关内容。
在吊销营业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相关当事人重新办理涉税事宜的,经税务部门通知,或者重新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年报事宜的,应终止相应的行政处罚程序。
(七)送达、执行、公示和归档
办案人员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和规定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无法直接送达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
处罚决定的执行,以送达处罚决定书作为判断标准。在案件办理完毕后要按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公示,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批量吊销操作,将企业经营状态由“开业”改为“吊销”。
执行完毕后,处罚决定书应当由办案部门及时送扫,制成电子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书存入当事人注册登记档案,案卷材料由办案部门按立卷要求整理齐备后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八)复议、诉讼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复议,上一级机关进行调查核实时,由工商监管部门为主负责核查期间的配合工作;当事人对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的,一般由办案部门和法制部门为主负责应诉等相关工作,工商监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本指导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区局可根据本辖区管理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工作意见。
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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