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工商注〔2015〕4号《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南京市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告》

浏览量:          时间:2018-03-23 00:05:54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南京市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的通告





宁工商注〔2015〕4号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的要求,南京市自2015年10月1日开始全面实施“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包括全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含分支机构,以下统称“企业”)。个体工商户暂不纳入本次实施范围。

二、实施内容

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办理企业登记采取“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将原由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具体要求如下:

1.办理企业设立注册登记时只需填写一份申请表格,提交一套申请材料,不再需要分别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申请材料。

2.企业登记机关在办理企业设立、变更登记时,核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并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已设立企业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照时,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交回原发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没有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的声明。企业换发“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后,原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自然失效。

3.企业办理相关登记所需登记申请文书和提交材料规范,可于10月1日后登录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njgs.gov.cn)下载,也可在全市各政务服务中心企业登记综合窗口领取。企业设立和变更换照均无须交费。

三、其他

2015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为改革过渡期。在过渡期内,企业未换发的证照可继续使用,相关税务登记按照原有法律制度执行;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办理相关业务,未换发的营业证照不再有效。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南京市国家税务局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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