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工商注〔2016〕7号《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南京市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的通告》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南京市实施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制度的通告
宁工商注〔2016〕7号
各直属局、分局:
为贯彻落实《工商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实施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两证整合”的意见》(工商个字〔2016〕167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南京市自2016年1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实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的“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本次“两证整合”登记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为全市个体工商户。
二、实施内容
通过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实现公民只需填写“一张表”,向“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即可办理个体工商户工商及税务登记,将由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分别核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改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同时,实现工商、税务部门的个体工商户数据信息实时共享。具体要求如下:
1.统一编码和赋码规则,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位,其中:第1位:“9”,表示工商;第2位:“2”,表示个体工商户;第3-8位:是6位登记机关行政区划代码;第9-17位:是主体标识码;第18位:是校验码。
2.所有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都在业务核准时产生,不提前赋码。
3.所有个体工商户(存量或者新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中的主体标识码均采取新赋码方式,无需采集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号。
4.新开业个体工商户,除生成统一代码外,同时生成注册号,注册号生成规则不变。
三、其他
2016年12月1日前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换照的,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暂未取得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其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继续有效。
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6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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