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16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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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有关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5〕16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市所有用人单位自2016社保年度起,应按《通知》要求参加生育保险。《厦门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厦府办〔2003〕147号)于2016年7月1日起废止。
二、机关、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的具体事项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三、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符合《通知》要求的,自省政府办公厅转发文件之日(2014年7月13日)起参照《通知》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四、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照《福建省职工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通知》(闽人社文〔2015〕55号)规定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4〕100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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