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16年修订版全文)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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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已经2016年3月4日市人民政府第10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裴金佳
2016年3月7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决定》
为进一步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对《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条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及费率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二、删除第六条。
三、删除第二十七条。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厦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全文:厦 门市城镇职 工基本医 疗保险规 定(2016年修订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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