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高管办〔2018〕44号《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高新区引进“大院大所”扶持政策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5-28 17:07:34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石家庄高新区引进“大院大所”扶持政策的通知




石高管办〔2018〕44号





科技创业园区管理处,区直机关各部门,市直驻区各单位,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石家庄高新区引进“大院大所”扶持政策》已经2018年5月3日工委管委联席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执行。



 

石家庄高新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5月22日
 




石家庄高新区引进“大院大所”扶持政策





为加大国内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大院大所”)的引进力度,加速提升我区产业创新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此政策。

一、凡在我区独立或合作设立研发分支机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高新技术服务平台、工业设计中心等研发机构的“大院大所”均适用本政策。

二、“大院大所”在区内独立设立研发分支机构、研究领域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生物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先进装备等)、科研成果优先在区内转化的,根据需要提供不超过2000平米科研办公用房,给予五年80%租金补助,并每年给予200万元研发设备购置和人员工资补贴,连续补贴三年。对我区产业发展有大支撑作用的,可“一事一议”。

三、“大院大所”与区内企业合作设立研发分支机构、技术水平国内领先的,给予区内企业新增研发设备投资、技术转让投资的50%,最高500万元资金支持。

四、“大院大所”在区内设立高新技术服务平台或工业设计中心的,根据实际需要,提供不超过300平米办公用房,给予三年100%租金补助。

五、“大院大所”在区内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中心的,一年一签协议,每年补助经费50元。根据需要免费提供不超过100平米办公用房,拎包入驻。

六、本政策由区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由区授资服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科技局对“大院大所”提交的合作方案进行评审,形成政策落实意见报工管委联席会研究确定。政策绩效考评也由区投资服务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负责。

七、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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