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公治发〔2018〕28号《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特种行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章刻制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6-22 20:50:56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特种行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章刻制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呼公治发〔2018〕28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章刻制业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区)公安(分)局、开发区、城南及南地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7 号)和《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关于下放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许可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呼公发〔2017〕572号)工作部署,深化内蒙古公安厅、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有关特种行业下放审批系列改革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公章刻制业管理工作,切实解决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放、管、服”方面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扎实推进我市公安机关“放、管、服”工作长远发展。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和下一步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公章刻制审批改为备案管理后存在的问题

公章刻制业取消“刻制审批”和行政许可审批权限下放后,公章刻制企业使用“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刻制印章已经实现了“自审即办”的承办模式。但近期检查中发现,该模式在极大方便了群众的同时,部分公章刻制企业也呈现出一些问题,不熟知相关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略申办印章需要提交材料证明的完整、准确性;在后期制作添加用章单位相关信息选项中,出现大量的漏项、错项、重项的情况。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各地公安机关应该强化印章刻制业监督检查,需重点加强印章承办检查、实地查验、检查档案装订情况、造册登记、印鉴卡制作、刻章登记情况等方面的工作。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督和管理

各级公安机关对印章刻制企业检查中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监督公章刻制企业在受理用章单位公章刻制申请时,要查验用章单位的有关备案材料,填写《公章刻制备案登记表》,将相关材料清晰、准确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

(二)要求刻章企业必须核实经办人身份,做到人证一致。公章刻制备案应具备以下证明材料:1.证明用章单位合法成立的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经办人有效授权书。

(三)督促公章刻制企业采取一件一档的方式留存用章单位提供的备案材料,备案材料档案卷主要材料:用章单位证件复印件,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等备案材料。要求公章刻制企业档案应当存放于专用档案柜、档案室并及时上锁,明确专人管理,落实防火、防盗、等措施,确保档案安全。备案材料档案留存时间为 5 年。

(四)刻制公章后制作印鉴留存卡,由制作人员和经办人签字后,印鉴要清晰、准确,相关信息填写完整无误。

三、规范申办流程、加强印章网络申办内容的日常检查。

(一)为了便于对公章刻制业承接业务和网络申办提交批单材料的统一化、规范化的有效管理,形成公安机关派出所、分局、市局“三位一体”的事中事后的管理模式,根据《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关于下放旅馆业、公章刻制业、典当业许可审批权限工作实施方案》(呼公发〔2017〕572号)文件中:“各旗县区公安机关在颁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后,需5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市局治安管理支队,由治安支队组织相关人员实地检查并安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 的规定。需要强调的是新办的公章刻制业申请开通“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必须持有颁发《公章刻制业特种行业许可证》和颁发特行证的公安机关开具的申请网络的证明,以及办理特行证提交申办材料的复印件建立印章档案,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通知相关人员实地安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

(二)安装《内蒙古自治区公安厅印章业治安管理社会信息采集系统》的公章刻制企业,需要取得“符合公安部GA241.9-2000)标准的证明(印章检测报告)”获准刻制资质,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治安支队特行大队实地抽样提取样章,并负责按照规定送检样章,经抽样的工作人员签字、市局治安支队特行大队盖章,粘贴封条密封后将样章送检。

(三)为确保公章刻制企业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公章刻制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网络申办刻章所提交的批单材料证明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着重通过印章系统网络中的以下功能检查其准确性、规范化,从而规范印章刻制企业的申办行为。

1、“申刻企业详细信息”核对申刻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单位类型、统一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和联系人的准确性;2、“批单申刻材料”审查提交批单的完整、清晰、合法性;3、“印章详细信息”比对印章全称、印章编码、印章类型、印章规格材料、等信息,查找选项、名称、类型、数字的差别和失误;

4、“印鉴留存卡”审阅对印模加盖错误、加盖不清晰、印模重影、二次加盖痕迹,单位名称填写不完整、错误,漏填,申刻单位经办人漏填,刻章企业经办人漏填,印章刻制企业公章漏盖和模糊等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各旗县(区)公安(分)局接到此通知后,及时通知主要领导,进一步落实责任分工,狠抓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并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的指导,督导、检查。

(二)各旗县(区)公安(分)局接到此通知后,立即着手安排专职人员利用网络监管和实地查验等管理措施,检查公章刻制企业所提交的批单材料证明的规范性、真实性、合法性,并依照公安部通知中采取“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限期整改及治安状况评定等综合管理手段,强化对公章刻制业经营主体及参与人员的事中监管,及时化解治安风险、隐患。”

(三)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将适时对各地公安机关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督查指导,在日常检查工作中,如发现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以及发现辖区公章刻制企业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一律给予通报批评。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特种行业审批权限下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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