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工商发〔2017〕19号《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是否需要提交清税证明的答复》
浏览量: 时间:2018-06-27 02:01:40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是否需要提交清税证明的答复
成工商发〔2017〕19号
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温江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关于企业因合并分立解散登记是否需要提交清税证明的函》(温市场和质量监管函〔2017〕58号)已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工商总局等六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工商企注字〔2015〕121号)及其附件《企业登记申请文件规范》,“三证合一”后持加载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均应提交企业清税证明。
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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