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府发〔2009〕25号《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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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成府发〔2009〕25号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十七日





成都市严格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一、目的依据

为促进工业企业集中、集约、集群发展,按照《成都市工业布局发展规划纲要(2003年-2020年)》,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以2008年12月底市经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统计局、市工商局五部门联合调查核定的我市工业园区外工业企业户数为基数,在我市规划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和重点镇工业点(以下简称工业园区)外的新建工业企业及需新征用土地的工业技改、扩建项目。

三、遵循原则

严格限制在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及实施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除主要原材料采用本地矿产、林产资源,以及没有规划工业点的乡镇允许适度发展农产品初加工、手工业和无污染的轻工产品制造外,所有新建工业企业及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都必须进入工业园区。违反规定者,工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发改部门和工业经济主管部门不予核准项目,环保部门不予办理环保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审批,安监部门不予核准安全生产许可,能源管理部门不予供能,国土部门不予安排用地计划。

四、职责分工

(一)利用本地矿产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由区(市)县国土部门负责认定,利用本地林产资源为主要原材料的企业由区(市)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手工业生产企业、农产品初加工企业由区(市)县工业经济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无污染的轻工产品制造企业由区(市)县环保部门负责认定。

(二)市经委依据国家产业结构调整目录和我市产业发展重点方向,牵头制定《成都市工业行业准入标准》,明确我市鼓励、限制和禁止发展的产业,引导和规范企业投资。

(三)市经委、市国土局、市规划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工业集中发展区科学编制产业、建设、土地等各项规划。

(四)各区(市)县政府为本区域限制工业园区外新上工业项目的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研究制定贯彻措施并负责组织实施,确保无违规在工业园区外新建工业企业及实施需新征用土地的技改、扩建项目的情况发生。同时,不断完善工业园区规划,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业园区承载能力,为新建企业及新上技改、扩建项目进入工业园区提供条件。

五、土地政策

各郊区(市)县工业集中发展区(点)外的企业搬迁入园后所置换出的土地,可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用于城市建设,经市国土局、市经委确认后,市上按原企业用地面积的50%追加给所在区(市)县工业用地指标。

六、监督管理

(一)建立新设工业企业统计报告制度,由市工商局按季度向市经委报送新设工业企业注册登记统计信息。

(二)市经委、市工商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按职责分工及时查处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建工业企业及需新征用土地的工业技改、扩建项目。

(三)市政府已将此项工作纳入全市工业经济工作专项目标,由市政府目督办、市经委牵头,实行动态化监督管理及年度目标考核。

七、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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