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发〔2017〕18号《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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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郑发〔2017〕18号





为进一步创新和完善城市执法体制机制,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37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省委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引领,以城市管理现代化为指向,将改革城市执法体制作为推进城市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转变政府职能、规范权力运行等相结合,构建权责明晰、服务为先、管理优化、执法规范、安全有序的城市管理体制,全面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推进城市管理走向城市治理,促进城市高效有序运行,实现城市让生活更美好。

(二)总体目标。到2017年8月底,实现市级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规定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到2017年9月底,实现县(市、区、开发区)级城市管理领域的机构综合设置,规定领域行政处罚权集中行使;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相关职责划转到位,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等全部统一。到2020年底,城市管理法规、规章和标准体系基本完善,城市管理执法机制全部建立,队伍建设明显加强,现代城市治理体系初步形成,城市管理效能大幅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显著提升。

(三)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以城市为中心、为人民管理城市的理念,强化管理服务,完善便民举措,提升城市宜居性和居民满意度。

——强化依法治理。完善执法制度,改进执法方式,提高执法素养,把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落实到城市管理执法全过程。

——推进源头治理。增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科学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变被动管理为主动服务,实现末端执法向源头治理转变。

——落实权责一致。明确城市管理和执法职责边界,制定权力清单,落实执法责任,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实现事权和支出相适应、权力和责任相统一。

——注重协调创新。调动政府、市场和市民积极性,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以网格化管理、社会化服务为方向,建设智慧城市,增强城市发展动力。

二、理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体制

(四)明确综合执法范围。重点在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执法频率高、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专业技术要求适宜、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且需要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领域推行综合执法。具体范围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城市焚烧沥青塑料垃圾等烟尘和恶臭污染、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烟尘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工商管理方面户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权;水务管理方面向城市河道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及违规取土、城市河道违法建筑物拆除等的行政处罚权;食品药品监管方面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以及违法回收贩卖药品等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实施与上述范围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强制措施。交通管理方面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和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燃放烟花爆竹污染等的行政处罚权待时机成熟后再集中行使。

(五)合理设置部门机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进市、县两级政府城市管理领域大部门制改革。组建郑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加挂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作为郑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主管部门,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实现城市管理和执法机构综合设置。各县(市、区)政府设立城市管理局,加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作为县(市、区)政府工作部门;各管委会(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在原管理体制基础上设立城市管理局,加挂城市综合执法局牌子。市、县(市、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分别设立直属的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任务。市级执法机构名称为市城市综合执法总队,县(市、区)、管委会执法机构名称为城市综合执法支队。县(市、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命,实行由县(市、区)、管委会组织部门与市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共同考察,由县(市、区)、管委会任免。

(六)理顺城市管理权责。根据中央、省委匡定的城市管理职责,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实际,科学界定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权责分工。整合后的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对全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政策制定、业务指导、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负责原市城市管理部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承担的市政公用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河道管理、城市雕塑建设管理、城市养犬管理、城市管理应急处置等职责;负责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道路红线内花坛花带和行道树的日常管养职责;负责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指挥职责;负责城市交通管理方面的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职责;负责牵头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工作和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负责市本级城市管理执法案件的行政处罚,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承担辖区范围内的市政、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方面的管理职责;承担区政府依法确定的,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需要纳入统一管理的公共空间秩序管理、违法建设治理、环境保护管理、交通管理、应急管理等方面的部分工作;集中行使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工商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纳入城市综合执法范围的行政处罚权。县(市)、上街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原则上要将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的职责职权全部纳入。除此之外的其他管理事项和行政处罚权,各县(市)、上街区政府结合实际,确实需要增加的管理职能和执法事项,需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航空港区、郑东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履行的管理职能参照市级城市管理职能,其行政处罚权通过立法直接授权或执法委托的形式行使。

(七)职能编制划转。将相关的城市管理职责和综合执法范围内的行政处罚权及相应的行政强制权划转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后,原主管部门不再行使。按照权随事走、人随事调、费随事转的原则,将原城市管理部门及所属单位、数字化城市管理监督、停车场管理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涉及的机构、编制、人员同步划转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将规划、建设、房管、园林等部门承担相关行政处罚权的机构、编制、人员同步划转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

(八)下移执法重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为主,推动执法事项属地管理。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向街道办事处(乡、镇)派驻执法大队,负责派驻地范围内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所派驻的执法大队主要负责人兼任派驻地行政副职,其调整应当征求派驻地党(工)委意见。街道办事处(乡、镇)派驻的执法大队接受派出部门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为主,实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全覆盖。

(九)下放管理职权。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合理确定市、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职责分工,将能够下放区(管委会)管理的城市管理职权原则上全部下放到区(管委会),确立城区政府、管委会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三、加强队伍建设

(十)优化执法力量。根据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特点及城市发展需要,配备足够的城市综合执法人员,全市按照不低于城市常住人口万分之三的标准配备;对于区域面积大,流动人口多,管理执法任务重的地方,可适当提高城市综合执法人员配备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城市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七。统筹解决好执法人员编制问题,在核定的行政编制数额内,具备条件的应当使用行政编制;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参照公务员管理。市、区执法部门人员数量由市城市管理局与市编办根据相关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确定。在职责划转同时,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人员编制同步划转至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县(市、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机构编制方案由各级编委会研究制定。

(十一)严格队伍管理。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管理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录用(招聘)执法人员,公开考试、严格考察、择优录取(招聘),严把人员进口关,对原有在编执法人员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用(聘用),统筹解决执法人员身份问题。优化城市管理执法队伍人员配置,执法力量要向基层倾斜,加强一线执法人员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线执法人员不得低于执法队伍总编制的80%,确保执法工作需要。积极招录(招聘)、培养一批法律专业人员,建立发展城市管理公职律师队伍。根据工作需要,加大接收安置军转干部的力度。建立完善执法监督和考核问责机制,各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对执法人员进行评议考核,评议考核不合格人员,不得从事执法工作。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县(市、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调查,并向当地政府提出处理建议。按照中办国办印发的《行政执法类公务员管理规定(试行)》,积极推行行政执法类公务员分类改革,将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分层级进行管理,突破所在部门级别限制,实现职级序列的晋升,建立更加符合执法类公务员职业特点的管理制度。制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规范化建设标准,明确执法执勤用车、装备配备标准,规范执勤岗亭,改善执法办公条件,按照国家和省工作要求,到2017年9月底,统一更换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打造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纪律严明、执法规范、廉洁务实的执法队伍。

(十二)注重人才培养。建立全市统一的执法培训、岗位交流制度,严格实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综合执法局)会同市政府法制办进行法律知识和业务知识的统一培训,对考试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取得行政执法证件。落实常态化的培训机制,加强学习交流和业务培训,不断提升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到2017年底,完成全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轮训和持证上岗工作。各级党委政府落实城市管理执法职业特点的职务晋升、干部交流、工资待遇、社会福利、工伤保险等制度,切实解决基层执法队伍基数大、职数少、津贴低等问题,确保部门之间相对平衡、职业发展机会平等。各县(市、区、管委会)对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实行定期定量异地交流轮岗和任职回避,确保街道办事处(乡、镇)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法、公正执法、廉洁执法、文明执法。加强思想道德和素质教育,着力提升执法人员业务能力。

(十三)规范协管队伍。各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采取公开招用、政府外包服务等形式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协管人员数量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在编执法人员,并随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减少。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研究制定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管理办法,明确协管人员的招聘、职责、管理、奖惩、救助和退出等制度。协管人员只能配合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从事宣传教育、巡查、信息收集、违法行为劝阻等辅助性事务,不得从事具体行政执法工作。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以及超越辅助事务所形成的后续责任,由本级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承担。

四、提高执法水平

(十四)制定权责清单。全面落实“五单一网”制度改革,重新制定权责清单,清理调整现有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职责,优化权力运行流程。依法制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处罚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到2017年底,县(市、区、管委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按照现有职责权限,基本完成权责清单的制定公布。

(十五)加强工作协调。科学界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规划、建设、房管、园林以及环保、工商、公安、水务、食药监等职能部门的职责边界。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职能部门应建立健全部门间无缝衔接的监管机制,厘清源头监管、后续监管、末端执法的界限,明确双方责任,落实责任追究制度。职能部门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源头监管,依法履行政策制定、审查审批、批后监管、指导监督等职责。建立健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机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将与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有关的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信息及时通报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应将实施行政处罚的情况和发现的问题通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提出管理建议。

(十六)健全执法制度。依法全面履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职责,完善执法程序,规范办案流程,明确办案时限,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行执法办案评议考核制度,科学合理设计考核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作为执法人员职务级别调整、交流轮岗、教育培训、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推行执法公示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共享。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执法程序。健全行政处罚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制度,强化对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的监督。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落实法律顾问制度,保证法律顾问在重大执法决定中发挥积极作用。杜绝选择性执法,确保执法公信力,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

(十七)改进执法方式。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进服务型行政执法建设,完善执法文明用语和行为标准,做到着装整齐、用语规范、举止文明。依法规范行使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严禁随意采取强制执法措施。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灵活运用不同执法方式,对情节较轻或危害后果能够及时消除的,应当多做说服沟通工作,加强教育、告诫、引导。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置与疏导结合,推广说理式行政执法,构建管理、执法、服务“三位一体”城管执法模式。综合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奖励、行政扶助、行政调解等非强制行政手段,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时化解矛盾纷争,杜绝粗暴执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十八)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层级监督,建立健全常态化、长效化监督制度。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内部流程控制,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纠错问责机制。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健全投诉举报制度,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执法行为。畅通行政复议渠道,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反馈制度。主动接受法律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违规人为干预,防止和克服各种保护主义。

五、完善城市管理

(十九)加强市政管理。市政公用设施在前期建设方案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邀请接管单位参加方案评审,充分听取并采纳接管单位的合理建议和意见。新建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时,接管单位应作为项目验收主体之一参与工程验收。工程验收合格后,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工程移交至接管单位进行维护、管养,财政部门及时拨付相关管养经费。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管护工作,城市道路维修率不低于7%,加大养护经费投入,保障安全高效运行。建立道路和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统筹机制,严格控制道路开挖或占用道路行为,减少道路维修对道路通行及居民生活的影响。加强城市地下综合管廊、路灯、给排水、燃气、热力、电力、信息通信、有线电视和污水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管理,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要优先考虑实施地下综合管廊,服务入廊单位生产运行和市民日常生活。

(二十)维护公共空间。加强城市公共空间规划,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争取用3到5年时间实现城市设计全覆盖。严格规划实施管理,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必须严格执行,及时制止、严肃查处擅自变更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和用途、违规占用公共空间等行为,严厉打击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加强建筑物立面管理和色调控制,规范公交候车亭、阅报栏等“城市家具”设置。按照协调、美观、安全的要求,加强对户外广告、门店牌匾的设置管理。强化户外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管理、散发张贴小广告、胡喷乱画乱挂、街头非法回收药品、贩卖非法出版物管理等长效机制,注重源头控制,严查重罚。建立城市管理和民政部门的互动机制,规范城市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

(二十一)优化城市交通。加强城市道路管理,大力实施交通畅通工程,规范道路交通运行秩序,集中整治占道经营、非法占道停车及非法挪用、占用停车设施等行为,强化道路施工管理,科学制定保障道路畅通方案,合理划定道路施工围挡空间,提高道路通行性。坚持公交优先战略,提升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水平。强化公交专用道建设、管理,加强不同交通工具之间的协调衔接,倡导步行、自行车等绿色出行方式,大力发展公共自行车租赁系统。按照“路网密度适宜、道路宽窄适度”的理念,建设快速路、主次干道和支路背街合理的道路网,打造城市交通微循环系统,加大交通需求调控力度,大力推进交通指挥设施的数字化、智能化应用,提高路网运行效率。整顿交通秩序,研究制定非机动车管理办法,加强城市出租客运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加强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理顺停车场建设管理体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停车场建设,鼓励单位停车场错时对外开放,研究制定分区域停车收费标准,逐步缓解停车难问题。市、县(市、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城市建设项目进行交通评价,确保项目建设与道路交通协调一致,避免道路交通服务水平下降。

(二十二)改善人居环境。加强园林绿化管理,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城市“双修”,大力推进生态园林建设,优化城市绿地布局,构建城市绿道系统,提高城市宜居性。持续开展河流清洁行动,加强黑臭水体治理以及大气、噪声、固体废物、河湖水系等环境管理,规范建筑施工现场管理,严控噪声扰民、施工扬尘和渣土运输抛洒。加强城市环卫保洁工作,快速路和主干道全部实现机械化清扫,全面推广吸尘、冲洗、洗扫、洒水联合作业、深度保洁作业模式,实行以克论净。加强建筑垃圾管理和资源化利用,推进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推动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市政府出台扶持政策,推进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管理,规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城乡卫生水平。加强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工作,逐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到2019年底前,各县(市)全部通过升级达标验收,村庄生活垃圾、污水得到有效治理。

(二十三)提高应急能力。提高城市防灾减灾能力,保持水、电、气、热、交通、通信、网络等城市生命线系统畅通。落实城市管理领域安全监管责任制,强化重大危险源监控,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加强城市各类基础设施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建立分级、分类、动态管理制度。完善城市管理应急响应机制,提高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强化应急避难场所、设施设备管理,加强各类应急物资储备。建立应急预案动态调整管理制度,开展经常性疏散转移、自救互救等综合演练。加强城市管理部门与驻军、武警、公安、消防等协调配合,建立广泛的应急联动协调机制。

(二十四)整合信息平台。大力推进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建设,提升城市数字化、精细化、智慧化管理水平。未建设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的2017年要基本建成。综合运用物联网、云计算、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整合人口、交通、能源、建设等公共设施信息和公共基础服务,拓展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功能。完善数字化城市管理体制机制,实现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高位监督,重视考核结果运用。加快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向智慧化升级,实现感知、分析、服务、指挥、监察“五位一体”,提升城市管理的公共服务、决策分析和应急指挥能力。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形成全市统一的12319城市管理服务热线,并实现与12345市民服务热线、110报警电话等的对接。综合利用各类监测监控手段,强化视频监控、环境监测、交通运行、供水供气供电、防洪防涝、生命线保障等城市运行数据的综合采集和管理分析,形成综合性城市管理数据库,重点推进城市建筑物数据库建设。强化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社会诚信等城市管理全要素数据的采集与整合,提升数据标准化程度,建立数据更新机制,促进多部门数据资源互通互联和开放共享,探索建立用数据说话、用数据决策、用数据管理、用数据创新的新机制。

(二十五)建设智慧城管。加强城市基础设施智慧化管理与监控服务,加快市政公用设施智慧化改造升级,构建城市虚拟仿真系统,强化城镇重点应用工程建设。发展智慧水务,加快建设覆盖供水全过程、保障供水质量安全的智能供排水和污水处理系统。发展智慧管网,实现城市地下空间、地下综合管廊、地下管网管理信息化和运行智能化。发展智能建筑,实现建筑设施设备节能、安全的智能化管控。发展智慧社区,打造APP微商圈、新型医养模式等,为社区居民提供安全、舒适、便利、健康的生活环境和现代化、智慧化服务。研究推广互联网+地产、住宅产业化等,探索传统企业与互联网深度合作和“智慧家”建设。加快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档案信息化建设。依托信息化技术,综合利用视频一体化技术,探索快速处置、非现场执法等新型执法模式,提升执法效能。着力建设智慧路灯数字化管理系统,逐步实现信息化、智能化,发挥路灯管理远程控制功能。推进数字化城管与网格化管理平台全面对接,强化信息数据采集与共享,实现城市管理重点区域、路段监控全覆盖,建立健全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工作机制和联合执法机制。

六、创新治理方式

(二十六)引入市场机制。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大力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公共交通、便民服务设施等市场化运营,在环卫保洁、园林绿化管养作业、市政道路养护、停车场建设、公共自行车等方面加大政府向社会购买服务力度。综合运用规划引导、市场运作、商户自治等方式,合理设置、有序管理自由市场、流动商贩疏导点、便民服务点等经营场所,方便居民生产生活。

(二十七)推进网格管理。健全市、县(市、区、管委会)、街道(乡镇)、社区管理网络,按照“一千户三千人”的基本规模,科学调整网格单元。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下沉社区工作事项审核备案,依法依规将城市管理、社会管理、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事项纳入网格化管理。强化基层执法力量,在一级网格内设立由市、县(市、区、管委会)综合执法部门牵头,市、县(市、区、管委会)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综合执法组,长驻一级网格,承担网格内违法违规问题的查处任务。结合我市“五单一网”改革,进一步厘清条块职责,明确网格管理标准和责任人,明确工作任务、落实管理责任,做到精确定位、精准定人、精细定责,实现网格全覆盖、工作零缝隙、服务零距离、诉求全响应。升级改造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平台,并依托社会公共管理信息平台,全面加强对人口、房屋、证件、车辆、场所、社会组织等各类基础信息的实时采集、动态录入,准确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快速处置问题,有效实现政府对社会单元的公共管理和服务。

(二十八)发挥社区作用。依法建立社区公共事务准入制度,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作用,增强社区自治功能。建立社区居委会与物业、辖区单位以及居民之间的互动沟通、协调机制。充分发挥社会工作者等专业人才的作用,培育社区社会组织,完善社区协商机制。推动制定社区居民公约,促进居民自治管理。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打造15分钟方便快捷生活圈。通过建立社区综合信息平台、编制城市管理服务图册、设置流动服务站等方式,提供惠民便民公共服务。明确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完善“门前三包”等制度,健全常态化管理机制,推进平房区、老旧小区准物业管理,为居民提供房屋维修、公共保洁、保安等服务。加强超大型社区治理,加快完善配套设施和管理体系。推进城市社区服务管理体系向农村社区延伸,完善农村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加强社区精神文明建设,广泛开展文明社区创建活动。

(二十九)动员公众参与。依法规范公众参与城市治理的范围、权利和途径,畅通公众有序参与城市治理的渠道。要广泛发动、积极引导,让广大市民和社会力量共同参与、体验城市管理及综合执法工作,为解决难点问题共同出谋划策,在共同参与中凝聚共识。建立城管信息公开制度,让群众参与城市管理决策、实施、监督全过程。倡导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志愿服务宣传动员、组织管理、激励扶持等制度和组织协调机制,引导志愿者与民间组织、慈善机构和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之间的交流合作,组织开展多形式、常态化的志愿服务活动。依法支持和规范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社会组织发展。采取公众开放日、主题体验活动等方式,引导社会组织、市场中介机构和公民法人参与城市治理,形成多元共治、良性互动的城市治理模式。

(三十)提高文明意识。把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城市文明建设的主线,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创建全过程,广泛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大力弘扬社会公德。以深化全国文明城市创建为龙头,大力推进公共文明素养提升行动,持续深化道德风尚建设,不断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注重城市精神培养。积极开展新市民教育和培训,让新市民尽快融入城市生活,促进城市和谐稳定。进一步发挥各级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广泛开展城市文明主题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坚持将公约引导、信用约束、法律规制相结合,以他律促自律,建设诚信郑州。

七、完善保障机制

(三十一)加快法制建设。加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立法工作,完善地方配套法规和规章,启动《郑州市城市综合执法办法》的制定工作,加快推进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相关工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立法应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坚持科学立法、严格立法,强化法律责任,提高违法成本,兼顾城市管理和民生保障。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明确法规授权和委托的执法事项、程序等事宜,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的法制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全面清理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与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不相适应的内容。定期开展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加快制定修订一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方面的标准,完善标准体系。

(三十二)加强司法衔接。建立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实现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无缝对接。强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与公安部门联动机制,市公安局向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派驻具有执法主体的公安队伍,加强城市管理执法保障工作,依法打击妨碍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和暴力抗法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处理;推行市、县(市、区、管委会)公安与城管执法领导兼职制度。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要加强法律指导,及时受理、审理涉及城市管理执法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在行政执法中发现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移送情况进行监督,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对于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移送不畅的,可以向检察机关反映。采取组建城市管理执法公证服务室、法律援助服务室、公安警务室、行政调解室和城管巡回法庭等形式的“四室一庭”司法保障机制,加大城市管理服务能力和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和司法强制执行力度。

(三十三)保障经费投入。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原则,健全责任明确、分类负担、收支脱钩、财政保障的城市管理经费保障机制,实现政府资产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防止政府资产流失。各级政府要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与城市发展速度和规模相适应,综合考虑城市规模扩张、设施维护管理成本增加等因素,合理确定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经费标准和定额标准,建立适度稳定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经费增长机制。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统筹使用有关资金,增加对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装备、技术等方面的资金投入,保障执法工作需要。严格执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将城市管理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三十四)明确工作责任。市政府成立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市改革城市执法体制、改进城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职能职责机构调整、人员调整、法制、经费保障、宣传报道5个专项工作组。各县(市、区)党委、政府(管委会)要充分认识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领导责任,研究重大问题,把握改革方向,分类分层推进。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加强协调配合和指导监督,积极支持和推进改革工作。市编制、人事、城市管理等部门要按照要求,研究制定有关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执法保障等具体实施方案。

(三十五)建立协调机制。郑州市城乡管理综合考评委员会作为市委、市政府进行城市管理的议事协调机构,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主任,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相关领导担任副主任,市委、市政府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统筹协调解决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对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委员会办公室设在郑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2017年底前,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建立相应的城市管理协调机制,设立本级城乡管理综合考评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本级城市管理部门。

(三十六)健全考核制度。市委、市政府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纳入综合考核体系,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健全社会公众满意度评价及第三方考评机制,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考核奖惩制度体系。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要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体系,推广绩效管理和服务承诺制度,建立城市管理行政问责制度,加强城市管理效能考核,将考核结果作为城市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三十七)严肃工作纪律。严格执行有关编制、人事、财经纪律,严禁在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工作中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突击提拔干部。在职责划转、机构和人员编制整合调整过程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人、财、物等衔接交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涉及国有资产划转的,做好资产清查工作,严格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十八)营造舆论环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预期,凝聚改革共识。加强对城市管理执法先进典型的正面宣传,开展星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和文明执法标兵创建活动,营造理性、积极的舆论氛围。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信息公开,保障市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城市管理执法舆情监测、研判、预警和应急处置,提高舆情应对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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