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办发〔2018〕6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市道路标识设置整改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全市道路标识设置整改工作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8〕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道路标识设置,切实解决道路命名出现的不规范、不统一、不清晰、不便民的问题,结合我市道路标识使用和管理现状,现就集中开展全市道路标识设置整改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
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道路标识设置整改工作,从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方便群众出行,发挥道路标识指位功能,提升城市形象的高度提高思想认识,增强抓好整改工作的紧迫感,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精心安排部署,彻底纠正“四不”问题,确保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二、履职尽责,全面整改落实
(一)各区县政府职责。在涉及道路名称的相关会议和宣传报道中不得以数字或字母代替道路名称。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好本辖区道路标准地名标志的设置、管理和维护工作。
(二)市直各相关部门职责。
1.市公安局:查清现有设置的带有数字或字母道路名称设置的来源,摸清设置带有数字或字母的道路指示牌的底数,根据政府或民政部门发布的道路命名通告设置道路指示标志。
2.市民政局:指导全市范围内道路命名、更名的审核及道路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召开道路命名协调联席会议,按程序完成道路命名并发布道路命名通告。
3.市建设局:在道路建设和改造时,将道路命名作为前置条件,提前与民政部门联系和沟通,做好道路命名工作。在对外宣传中使用经合法程序命名的道路名称。在提交会议时不得使用带有数字或字母的道路名称。
4.市规划局:加强与民政部门联系,提供规划道路基本信息,由民政部门按照《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甘肃省地名管理办法》、《兰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予以命名,在对外发布和有关会议上使用由民政部门命名的标准道路名称。
5.市交通委: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标识设置。
三、建章立制,形成工作长效机制
(一)规范使用标准道路名称。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要按照市政府研究审批和市民政局发布的道路标准名称,进行道路标示和道路标准地名标志设置;红古区、永登、榆中、皋兰县在区县政府研究审批后,由民政部门及时发布道路命名通告。各区县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规范使用道路标准名称。
(二)规范对外公布道路名称。道路标准名称按程序和审批权限命名后由市、区县民政部门统一对外发布。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委等部门要认真落实规划道路、在建道路一律使用标准名称的规定。对已设置的带有数字或字母道路名称按照标准道路名称设置道路标识。
(三)规范道路命名协调沟通机制。由市民政局牵头,建立由市公安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委和近郊四区民政部门参加的道路命名协调沟通机制。不定期召开多方协调联席会议,使道路命名前置得到全面落实。近郊四区道路命名前要积极相互沟通衔接,四区内道路不得重名。各区县也要全面建立道路命名协调和沟通机制。
(四)规范道路标准名称使用监督检查。各区县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对道路标准名称使用的监督检查,在道路标准地名标志设置、交通标识设置、相关会议、对外宣传报道中,要严格审核把关,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存在问题,确保全市道路标准名称统一、规范、清晰和便民。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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