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办发〔2017〕334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6 01:43:41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兰政办发〔2017〕33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中央、省属在兰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建部《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6121号)的精神,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规范住房租赁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重要方向,紧紧围绕实现住有所居的根本目标,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培育多元化的供应主体,广泛拓展房源渠道,改善供求关系,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需求体系,提升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水平,满足多层次的住房租赁需求,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市场主导,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强政策引导和市场监管,结合兰州租赁市场基本行情,合理确定住房租赁市场的发展目标,科学制定政策措施。


(三)工作目标。2020年,全市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积极培育供应主体


(四)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鼓励各类投资者和自然人依法依规发起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提供专业、规范的租赁服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规设立子公司拓展住房租赁业务;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支持相关国有企业依法依规转型为住房租赁企业。


(五)培育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机构。进一步提升中介机构服务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中介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住房租赁专营业务,逐步实现中介机构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允许中介企业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中介企业根据市场需求对整体房屋装修改造后向社会出租。


(六)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其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长期持有房源投放到租赁市场向社会出租,或转成租赁型的养老地产、旅游地产等,从单一的开发销售向租售并举模式转变;鼓励房地产企业与经营住房租赁的中介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建立开发与租赁一体化、专业化的运营模式。


(七)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落实鼓励个人出租住房的优惠政策,鼓励个人依法依规出租自有住房;规范个人出租住房行为,支持个人委托房屋租赁企业和中介机构出租房屋。


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八)加大住房租赁的税收优惠。对依法登记备案住房租赁企业按规定享受国家发展生活性服务业的各项支持措施和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出租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房屋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所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九)加大住房租赁的金融支持。鼓励开发性金融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加大对租赁住房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合理测算未来租赁收入现金流,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分期还本等符合经营特点的长期贷款和金融解决方案。通过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措施,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创新针对住房租赁项目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鼓励住房租赁企业和金融机构运用利率衍生工具对冲利率风险。


四、增加住房租赁有效供给


(十)完善租赁住房供地方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可以以划拨方式供地。积极盘活城区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鼓励企业利用自有土地建设租赁住房。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的年限。建立租赁住房用地评估体系,合理控制土地出让价格。


(十一)积极盘活存量房屋用于租赁。鼓励住房租赁国有企业将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厂房、商业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允许将商业用房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改建后如为普通住宅,水、电、气、暖、物业等执行民用价格;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按间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支持住房租赁企业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支持个人和单位将住房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长期经营,满足多层次住房租赁需求;采取购买服务的模式,将政府或国有企业闲置的合法房源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按照市场价格运营管理;对于各项手续齐全的经济适用住房,经配售后的剩余房源,由县区政府回购后,向社会出租,并纳入住房租赁管理体系。


(十二)逐步扩大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在满足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的前提下,将新就业大学生和有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逐步扩大保障对象及群体范围。住房保障方式采取实物配租为辅,租赁补贴为主的方式,通过市场提供房源、鼓励其自行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居住。


五、强化住房租赁服务


(十三)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平台。在现有的兰州市二手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上建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系统,为租赁当事人提供住房租赁信息发布、住房租赁合同网上签约、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交易资金监管、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等对外服务,进一步规范住房租赁交易流程,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十四)保障承租人合法权益。承租人为本市户籍无房家庭,符合在同一区连续单独承租并实际居住3年以上、已办理住房租赁登记备案、夫妻一方在该区合法稳定就业3年以上等条件的,其适龄子女可在该区接受义务教育;承租人为非本市户籍家庭的,可根据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的信息依法申请办理居住登记卡或申领居住证,并以兰州市关于非兰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具体规定,依法申请办理其适龄子女在出租住房所在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手续;具体办法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六、健全住房租赁管理体制


(十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齐抓共管机制。根据公安部、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民政部、住建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83〕号)、《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兰州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兰州市人民政府〔2009〕第4号令)的相关规定,各职能单位和社会各基层组织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加强沟通协调,力争实现房屋租赁管理社会齐抓共管机制。


(十六)落实区县政府责任,实现三级管理模式。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建立多部门联合管理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发挥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作用,推行住房租赁网格化管理;区县政府在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设立区房地产市场监管办公室,接受市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负责做好辖区内房地产市场监管和相关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各街道(乡镇)负责做好辖区内的住房租赁备案工作;各社区(村委会)配合所在街道(乡镇)开展住房租赁备案工作,做好本辖区内房屋租赁情况的摸排和统计,并及时督促租赁双方当事人到所在街道(乡镇)进行住房租赁备案;各社区(村委会)要与辖区派出所加强沟通协调,加大对住房租赁的管理和纠纷调处,及时化解租赁矛盾。


各区县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本实施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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