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办发〔2017〕32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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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7〕32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中央、省属驻兰各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确保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险待遇,按照生育保险实行“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经报请国家人社部、省人社厅同意,2017年11月17日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自2017年1月起将全市企业及其它单位(除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的兰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由用人单位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0.5%调整为1%;公务员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中因不含生育津贴,其缴费比例不变。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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