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办发〔2017〕205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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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7〕20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8月2日


 


兰州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


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水发〔2015〕133号)、《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交办水函〔2016〕976号),《甘肃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甘政发〔2015〕103号)以及《兰州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总体工作方案》的相关要求,进一步推进兰州市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处置工作,有效改善内河通航水域环境质量,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水污染防治相关部署,以提升黄河兰州段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能力为核心,通过强化船舶污染防治措施,加强船舶污染物监测监控,严格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要求,建立联合监管机制等举措,逐步规范和有序推进兰州内河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工作。


(二)基本原则


1.全面推进、突出重点。针对兰州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不同特点,以核心港区为重点,分类指导,推进全市内河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防治。


2.明确任务、分步实施。结合兰州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产生量及防治设施设备现状,综合治理、注重实效,提出不同类船舶污染物的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要求。


3.加强监管、落实责任。建立兰州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的运行和监督管理制度,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政府协调责任。


(三)建设目标


1.2017年-2020年,完成全市16座生产用码头和1个船舶检验起泊设施的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包括青城码头、什川码头、大峡码头、桃树湾码头、小峡码头、桑园子码头、草地公园码头、盐场堡码头、中立桥码头、兰州港中心码头、通渭路码头、白塔山码头、海事搜救码头、十里店码头、西固码头、哈马滩码头和雁儿湾船舶检验起泊设施。其中:2017年实施4座,2018年实施4座,2019年实施8座,2020年实施1个船舶检验起泊设施。


2.2020年后船舶含油污水、生活污水由污油水收集船接收转运后,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建立完善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监管联单制度。


3.2020年后对达不到排放要求的船舶强制淘汰。


二、实施范围


黄河兰州段沿线港口、码头及各类船舶。港口、码头及船舶污染物主要包括船舶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固体垃圾和餐厨垃圾。


三、工作任务


(一)落实港口码头及船舶污染防治措施


1.船舶生活污水防治措施。加装经船检机构认可的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污水处理装置要符合设计要求;到2020年,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港口服务企业污油水收集船进行有偿收集、转运至污水处理厂或有资质处置的企业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建设局)


2.船舶码头固体垃圾防治措施。交通运输部门与船舶经营单位签定《门前“三包”责任书》和《黄河兰州段码头船舶规范经营文明服务目标责任书》,明确企业垃圾收集具体责任。要求经营单位在港口、码头和船舶明显位置设置有盖、不渗漏的垃圾收集容器,将垃圾集中收集上岸,缴纳垃圾处理及转运费后由城管部门接收、转运至垃圾处理厂进行处置。(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城管委)


3.趸船餐厨垃圾防治措施。趸船经营人要与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回收企业签订餐厨废弃垃圾及油脂回收协议,趸船产生的餐厨垃圾由专业回收企业按协议收集、转运、处置。趸船经营人要严格落实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垃圾管理计划》,详细记录每天产生、收集、转运的垃圾数量及责任人。(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城管委)


4.船舶含油污水、洗舱水防治措施。交通运输部门监督船舶经营人使用容器收集船舶油污水、洗舱水。船舶油污水、洗舱水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港口服务企业污油水收集船有偿接收、转运,并交至有资质的单位进行集中处置。(责任单位:市交通委、市城管委)


(二)加强联合检查和监管


市交通委牵头,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委等相关部门配合,建立污染物联单管理制度,加强协调合作,强化联合检查和监管,通过闭环监管措施,确保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实现无缝监管,防止出现污染物的二次污染。对不按要求整治、违规排放以及船舶污染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建设局、市城管委、市交通委及相关县区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协调推进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黄河兰州段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的统筹协调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交通委。


(二)明确责任分工


公安、财政、环保、建设、城管、交通及港口、码头和船舶所在地县区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防治相关工作。


1.市公安局负责落实与本方案相关的环保违法、犯罪行为的查证、处置工作。


2.市财政局负责落实与本方案相关的财政政策。


3.市环保局负责对黄河兰州段港口码头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负责港口码头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监督管理;指导配合交通部门严肃查处港口码头及船舶污染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市建设局负责对港口、码头、船舶所产生的生活污水接收转运后的处置工作,配合交通部门建立完善港口码头及船舶污水的接收、转运及处置机制。


5.市城管委负责对港口码头、船舶生活垃圾上岸后的有偿转运及处置;完善港口码头与城市间生活垃圾的转运体系;配合交通部门监督港口、码头及船舶垃圾的日常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


6.市交通运输委负责落实黄河兰州段港口码头、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负责港口码头污染防治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集中收集上岸工作;负责码头、船舶污染防治日常监管工作;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监督检查港口码头船舶防污染设施设备配备及污染物收集送交情况;做好船舶含油污水、船舶洗舱水和船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监督工作;修订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负责调查处理船舶污染事故;牵头组织公安、环保、建设、城管、交通等部门对港口码头、船舶污染物收集、接收、转运及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相关县区政府负责建立县区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落实本辖区内港口码头及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工作。


(三)加大资金投入


交通部门要积极采用市场化运作机制,发挥政府主导和企业主体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污油水收集船、转运车、污水上岸设备和储存设施)。财政部门要按相关规定将需要财政资金承担的纳入财政预算。


(四)推广宣传教育


交通、环保、城管等部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内河港口、码头及船舶污染物防治知识,推广管理完善、工艺先进的企业工作经验,倡导生态文明、绿色低碳的生产方式,引导企业、船户共同改善黄河水域环境质量。


(五)落实主体责任


公安、环保、建设、城管、交通等部门要加强对港口、码头及船舶经营企业防污工作的监督,对防污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按照相关法规严厉处罚;要严格落实船舶码头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各个环节部门主体责任,避免推诿扯皮,确保防污工作落到实处。港口及水运企业要严格按照承担码头、船舶治理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要求,自觉维护、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按要求安全处置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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