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政发〔2017〕63号《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轨道交通周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实施办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6 02:16:29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兰州市轨道交通周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实施办法的通知




兰政发〔2017〕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轨道交通周边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8月31日市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兰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兰州市轨道交通周边国有土地使用权


作价出资、入股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我市轨道交通综合开发建设,进一步提升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实现轨道交通建设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业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林业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的规定,参照深圳经验,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国有土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是指市政府将一定年期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作为股东,出资投入到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轨道公司),土地资产计作国家资本金或界定为国家股股本金。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同权同价。


第三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主要适用于我市轨道交通沿线土地(含地下),在坚持统一规划、整体设计的原则下,在市轨道公司先行先试,确保封闭运行,风险可控。


第四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轨道交通年度投融资计划,明确本年财政资金额度;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负责核发作价出资(入股)土地的规划意见;市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负责作价出资(入股)土地的价格评估和供应;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五条  市轨道公司申请以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取得土地的,应提出拟选地块、初步建设意向以及建议作价(入股金额)等,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六条  市政府审定作价出资(入股)拟选地块后,市规划局依据城乡规划及相关技术规范,向市轨道公司核发拟选地块的规划意见。


第七条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具备“净地”供应条件的,市国土局按照市轨道公司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国有土地的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拟订作价出资(入股)用地供应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应。


第八条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需要拆迁熟化的,由市轨道公司依法完成土地的拆迁熟化后,市国土局再进行价格评估,拟订作价出资(入股)用地供应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供应。作价出资、入股金额应核减熟化成本。


第九条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供应的实施,由市国土局、市国资委与兰州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按照市政府批准的供应方案,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是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属来源证明文件,市轨道公司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合同》申请办理不动产权登记。


各相关部门可以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合同》,为市轨道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作价出资(入股)土地使用权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定出让最高年限,在使用年期内,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但土地用途、容积率等规划条件不得变更。


第十二条  市轨道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办理公司变更登记等相关后续手续。


第十四条  本办法实施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指导,精心组织实施,强化部门监管职责,提高办事效率。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


 


附件:兰州市轨道交通周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审批流程


10-10:作价出资流程63.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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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兰政办发, 兰州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