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办字〔2018〕43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8〕43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
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9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 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落实,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考核工作。考核工作自2018年至2020年,每年开展1次。
第四条 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 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办法和国家、省考核方案要求,组织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六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工程建设和渔业用工等领域欠薪工作成效等情况。
考核的重点是工程建设领域推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落实工资保证金制度、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银行卡制度、建立和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对欠薪违法行为实施联合信用惩戒以及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等情况。
第七条 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区市自查。各区市政府(管委)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进展情况和成效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1月15日前报送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各区市政府(管委)对自查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实地核查。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立考核组,对各区市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对相关考核指标进行评估。实地核查采取听取汇报、抽样调查、核验资料、明察暗访等方式进行。
(三)综合评议。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市自查情况,结合实地核查、日常监督检查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公安、信访等部门掌握的情况,进行考核评议,确定考核等级,形成考核报告,报市领导小组审议。
(四)结果反馈。考核结果报经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领导小组向各区市政府(管委)通报,并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对各区市政府(管委)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评价的参考。考核过程中发现需要问责的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八条 考核采取分级评分法,基准分为100分。对探索建立治理欠薪问题新机制、新办法取得显著成效的,可给予适当加分。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得分和有关情况确定,分为A、B、C三个等级。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考核等级为A级:
1.领导高度重视,区市政府(管委)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作用充分发挥;各项工资支付保障制度落实得力,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按月足额支付工资、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工资保证金等制度执行到位;工作成效明显,欠薪问题得到有效治理;
2.考核得分排在全市前三名。
3.被抽取代表山东省或威海市参加国家或省考核,取得优异成绩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C级:
1.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实、欠薪问题突出的;
2.发生2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或发生1起及以上因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50人以上群体性事件的;
3.发生1起及以上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极端事件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
4.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
5.被抽取代表山东省或威海市参加国家或省考核,因出现上述情形影响整体考核成绩的。
(三)考核等级在A级、C级之间的为B级。
第九条 对考核等级为A级的,由市领导小组予以通报表扬;对考核等级为C级的,由市领导小组对区市政府(管委)负责人进行约谈,提出限期整改要求。被约谈的区市政府(管委)应当制定整改措施,并在被约谈后2周内提交书面报告,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条 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各区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加强对本区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考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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