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办发〔2018〕27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威海市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补偿的意见》

浏览量:          时间:2018-07-06 02:56:00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威海市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补偿的意见》



威政办发〔2018〕27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威海市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


销毁补偿的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为防范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上市销售,确保广大人民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威海市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补偿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的范围


威海市区范围内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生鲜物流配送中心和大型连锁超市等单位(以下统称蔬菜经营单位)经营的农药残留超标的各类蔬菜。


二、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的检测和销毁处理


蔬菜经营单位及有关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蔬菜中有机磷和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残留量的快速检测》(GB/T5009.199―2003)等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对蔬菜进行检测。经检测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由蔬菜经营单位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具有法定职权的部门监督下就地封存和销毁,并将有关情况告知所在地商务部门。


三、对被销毁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供货商的补偿


对被销毁的农药残留超标蔬菜,由蔬菜经营单位所在地商务部门根据威海市区当日同品种蔬菜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平均价格,由市财政按平均价格40%的标准对蔬菜供货商给予补偿。具体操作程序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后,补偿费由蔬菜经营单位先行垫付给供货商,蔬菜经营单位在申请当年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补偿资金时,需提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农业等部门依法出具的销毁证明和对供货商付款证明,经所在地商务部门核实后报市商务部门,由市财政统一拨付。


四、检测设备投资和检测费用


蔬菜经营单位需按有关要求设立蔬菜检测点,其检测设备投资由市政府和蔬菜经营单位各负担50%。日常检测费用由蔬菜经营单位所在地商务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报市商务部门和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定后,由市政府全额补偿。


五、有关要求


蔬菜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健康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密切配合,切实加强质量管理,明确监管责任,严格市场准入,确保蔬菜质量安全和市场营销秩序良好。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威海市区农药残留超标蔬菜销毁补偿的意见》(威政办发〔2008〕20号)同时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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