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办发〔2018〕2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8〕22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市交通运输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威海市交通运输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14〕15号),设立威海市交通运输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增加的职责。
承接上级交通运输部门下放市级交通运输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
(三)加强的职责。
强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交通运输工作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市公路、水路行业规划、计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拟订有关标准并监督实施;指导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二)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指导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负责相关行业统计,发布有关信息。
(三)承担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准入制度、运营规范、技术标准;按规定组织协调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指导道路、水路运输服务行业管理工作;指导城市客运工作。
(四)负责提出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及政府财政性资金安排建议;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
(五)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
(六)监督和指导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管理工作。
(七)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
(八)贯彻实施国家交通科技政策、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行业科技开发,推动技术进步;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教育、培训工作。
(九)指导交通运输方面的合作与交流工作;负责相关国际运输的管理工作。
(十)负责全市交通战备工作,推进交通领域军民融合,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十一)指导公路、水路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海事部门管辖范围除外);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职责范围内公路安全设施建设,组织监督公路危桥、危险路段、港口、事故多发路段安全隐患治理;依法参与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及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和招商引资(引智)促进工作。参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和政策制定,组织策划、论证产业发展项目,制定年度招商引资(引智)计划;组织宣传推介相关产业政策和地方投资环境;牵头组织产业对接活动,参与具体产业项目的策划、联络、跟踪与服务。
(十三)指导监督全市公路管理和港航管理工作。
(十四)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局设7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财务审计科与其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新闻发布、安全、保密、信访、调研、宣传、建议提案办理、综合性文稿起草等工作。
指导交通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等相关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承担内部审计工作。
(二)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党群、人事管理、机构编制、人才引进、教育培训、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交通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规划基建科。
组织编制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拟订交通运输行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的编制、上报并监督实施;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工作;组织协调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权限内公路重点工程设计监管、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承担有关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本行业领域及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和招商引资促进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牵头拟订全市交通运输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系统综合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和执法监督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有关工作;牵头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公路超限检测站设置的审核、报批工作;监督指导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工作;指导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五)安全监督科(市交通战备办公室与其合署)。
拟订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办法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公路、水路工程建设和维护的安全生产监管,组织或参与处理有关事故调查;负责协调组织应急值班工作。
规划国防交通网络布局,拟订国防交通保障计划;承担国防运力动员、运力征用和交通战备器材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市内军事行动、国防运输等重大活动的交通保障工作;承担抗震救灾、防汛等应对重大自然灾害的交通保障工作;承办市国防动员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六)综合运输科。
负责公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协调道路、水路运输及城市客运与其他运输方式的衔接;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承担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紧急客货运输和节假日运输的有关工作;协调指导涉外运输相关工作;参与综合运输枢纽及场站规划的编制工作,对综合运输枢纽及场站的运行进行监督指导;承担交通运输行业科技工作,组织开展行业信息化建设。
(七)城市客运科。
承担城市客运监管责任,拟订城市客运相关制度、标准、发展规划、计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城市公交、出租客运、汽车租赁工作,协调市域公交一体化工作;指导城市轨道交通综合协调、运营管理工作;协调交通运输行业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
四、人员编制
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建立全市综合运输体系。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建立全市综合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承担涉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有关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市综合运输体系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
(二)关于船舶安全监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负责船舶生产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负责一般船舶建造质量安全监管。市体育局负责参加比赛的体育运动船艇安全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航行的船舶(不含渔业船舶)安全监管。威海海事局负责沿海水域中国籍船舶和水上设施以及外国籍船舶(不含渔业船舶)的安全监管。
(三)关于水域安全监管。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渔港水域安全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市管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威海海事局负责除渔港水域外的沿海水域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管。
(四)关于河道采砂管理。市水利部门负责河道采砂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发放《采砂许可证》;负责会同市国土资源、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统一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保障河道内砂石资源合理利用,凭《采砂许可证》办理《采矿许可证》。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对河道采砂影响通航及公路桥梁安全进行监管。
(五)关于违法超限超载治理。市交通运输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违法超限治理工作,指导区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托省政府批准设置的超限检测站和交通运输监察站,实施超限运输车辆检查,并可以在超限运输车辆可能绕行或者短途驳载的线路上实施检查。市公安局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违法超载治理工作,指导区市公安机关加强对超载运输车辆的检查,对超载运输车辆依法作出处罚。
(六)关于校车安全管理。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并指导区市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督导区市改善农村公路通行技术条件,按照标准设置校车停靠站点标识、标牌,施划站点标线;监督汽车维修企业落实校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依法对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企业的有关违法行为给予处罚。
市教育局负责并监督指导区市做好校车使用许可申请的受理、分送、审查、上报以及校车管理责任书备案管理工作;加强对学校的监管,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和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督促学校加强学生乘车管理;与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市公安局负责并指导区市依法开展校车驾驶人资格审查管理和校车检验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加强校车行使路线的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协助市教育局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对校车服务提供者开展校车驾驶人安全教育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质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有关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工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八)关于港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
1.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区域分工。码头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仅与危险化学品码头相连的储罐部分、在港区陆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和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在港区内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及相连储罐、危险化学品经营(不含专门从事仓储经营)企业的储罐等仓储设施、在港区陆上为社会车辆服务的加油站,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安全监管。
2.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具体工作分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码头装卸作业,以及在港区内用于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仓储设施,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相关许可;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交通港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含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从事危险化学品销售经营的)企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实施安全生产许可。
(九)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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