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办发〔2018〕25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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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8〕25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


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强化预算支出责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威政办发〔2017〕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设定、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纳入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督全过程的一系列管理活动,是以专项资金支出结果为导向的预算管理模式。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支持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于特定政策目标或者工作任务,在一定时期内具有专门用途的财政性资金。


上级下达我市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绩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应当遵循政府统一领导、市财政部门统一组织、业务主管部门为主实施的原则,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要求进行。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绩效管理总体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


(二)审核市业务主管部门编报的项目绩效目标、指标和标准,有重点地组织评审;


(三)拟定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计划及具体组织方式;


(四)建立包含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数据与指标体系、行业标准、第三方机构库等在内的绩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动态化管理,并与部门预算滚动项目库对接;


(五)组织、协调、督促市业务主管部门设定绩效目标、实施绩效跟踪、开展绩效评价和落实结果运用工作;


(六)直接组织实施部分重点项目及专项资金政策的绩效评价,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报送的绩效自评报告进行核实,并根据自评情况有重点地组织再评价;


(七)对市级财政补助下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进行绩效评价;


(八)指导下级财政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九)对市业务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十)其他应负责的工作。


第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承担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主体责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规章制度,建立绩效管理内部协调机制,明确牵头职能机构;


(二)编制本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目标,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绩效评价个性指标;


(三)按计划组织实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专项资金的绩效跟踪管理和绩效自评价工作,并向市财政部门提交绩效自评报告及整改措施;


(四)组织和指导所属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整改绩效评价发现的问题;


(五)配合市财政部门开展重点项目绩效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落实整改意见,改进项目和预算支出管理;


(六)按规定实施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信息公开工作;


(七)其他应承担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专项资金绩效管理的主要依据:


(一)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政策、中长期规划、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和有关会议纪要;


(三)财政预算和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四)相关行业政策、行业规划、行业标准及专业技术规范;


(五)专项资金申报和分配资料、市财政部门预算批复意见;


(六)部门年度资金拨付情况、预算执行分析报告、决算报告; 


(七)相关审计报告、财政监督检查报告;


(八)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预算金额较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项目,其绩效目标评审和绩效评价工作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专家等第三方实施。承担第三方评价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从市财政部门建立、管理的机构库和专家库中按规定程序选择确定,并按照市财政部门规定的绩效评价办法开展工作。市财政部门应当对组织第三方参与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指导其开展工作,考核评估其评价质量。


第二章  绩效目标管理


第八条  绩效目标是指根据财政支出效率原则,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设定计划期内预计达到的业绩目标、产出的效益和产生的效果,用以考量业绩实际完成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效益。


第九条  绩效目标应当指向明确、具体细化、合理可行,尽量用可量化的标准、数值或比率表示,不能定量表示的,可采用定性的分级分档或其他分析方式表述。


第十条  绩效目标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的数量、质量、时效、成本目标以及服务对象满意度目标等;


(二)达到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所必需的成本资源;


(三)支出的预期效果,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影响等;


(四)衡量或评估每一项目的预期产出、服务水平和结果的考核指标。


第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在申报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或新设专项资金时,应当按规定格式组织编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设立绩效指标,科学合理测算资金需求,准确反映项目立项依据、预期投入、进度、产出、效果和保证措施等,经充分论证并审核汇总后随专项资金预算一并报送市财政部门。年度按规定追加的专项资金项目也照此办理。


申报的专项资金预算中如果有中长期项目(含跨年度项目),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编制该项目的预算总额和总体绩效目标,并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编制年度绩效目标。


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从专项资金项目立项依据和可行性、设置的绩效目标和指标的合理性、项目资金量与绩效目标的匹配性等方面,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并选择当年新增重点项目和经常性重点项目实施绩效目标评审。符合相关要求的,可纳入预算项目库管理进入下一步预算编审流程;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市财政部门可以要求其调整、修改或不予通过。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工作重点和市级财力,结合项目绩效目标评审结果,确定项目、项目预算和绩效目标,并作为预算执行、绩效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绩效目标一经确定,一般不予调整。预算执行中,因预算调整引起绩效目标调整的,或因政策变化、突发事件等特殊原因影响绩效目标实现,确需调整绩效目标的,由市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绩效目标调整申请,随同预算调整一并报批。


第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管理与项目管理的有机结合。绩效目标经审核确定后,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项目任务和细化的绩效目标,加强项目实施范围、时间、成本、质量、风险等各要素的管理,明确保障措施、实现途径和工作程序,对项目实施的各阶段进行有效管理和目标控制,为实现绩效目标提供保障。


第三章  绩效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绩效跟踪管理是指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采取项目跟踪、数据抽查和序时情况反映等方式,动态了解和掌握绩效目标实现程度、项目实施进程和资金支出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项目管理效益。


第十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跟踪机制,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当年项目预算中通过绩效目标评审的项目和上年结转的跨年度项目开展绩效跟踪管理和评价,适时做好绩效运行情况的信息统计和材料收集,动态掌握绩效目标运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关注各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并按市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报送绩效跟踪评价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及时采取措施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运行绩效与原定绩效目标的偏差,提高预算执行效力,确保项目按预定的绩效目标完成。


第十八条  绩效跟踪在专项资金项目启动后实施。具体启动时间和跟踪时间点应根据对该项目的产出、结果有关键影响的核心指标或项目运行的关键环节分析确定。一个预算年度内,对每个重点监控项目一般分2次汇总绩效跟踪结果,编制绩效跟踪评价报告。


第十九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市业务主管部门自行跟踪的基础上,结合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进度、国库支付管理等情况,有重点地对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跟踪监控,也可直接组织对部分重点项目实施绩效跟踪。通过信息采集、实地核查、调查取证等方式,适时抽查市业务主管部门绩效目标管理措施和工作落实情况、预算执行进度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查找项目执行和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薄弱环节,提出解决措施和建议,出具绩效跟踪整改意见或评价报告,并督促改进。


市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跟踪结果,严格审核和控制项目用款进度和额度,提高预算执行的及时性、有效性和均衡性。


第二十条  市财政部门牵头协调绩效跟踪管理相关工作,制定绩效跟踪管理制度,搭建绩效监控系统,建立项目运行和预算支出执行情况通报、动态监控、跟踪分析、内外部协调等工作机制。


第四章  绩效评价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绩效评价是指市财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和评价指标,运用科学、合理的评价标准和评价方法,按照统一的评价原则,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效果、运行效率进行客观、公正的比较和综合评判。


第二十二条  绩效评价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公平、公开、分级分类、绩效相关的基本原则。


第二十三条  绩效评价重点考评专项资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细化性,预算执行的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资金拨付的及时性、准确性、安全性以及财务管理的规范性等。基本内容包括:


(一)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


(二)资金投入和使用情况;


(三)为实现绩效目标制定的制度、采取的措施等;


(四)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及效果;


(五)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等其他内容。


第二十四条  绩效评价对象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重点评价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支出项目、重点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以及一定金额以上、政策性强、同市业务主管部门职能密切相关、具有明显社会和经济影响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绩效评价根据评价周期的不同,可以分为以预算年度为周期的年度评价、以项目完成为周期的项目评价、以专项资金政策实施时间为周期的政策评价。


年度评价在预算执行完毕后的次年实施,一般应于次年上半年完成。一次性重点项目一般在其完成后的次年实施绩效评价;中长期重点项目完成后,应当对项目整体完成情况进行综合绩效评价,一般应于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完成;经常性重点项目的绩效评价,原则上3年内实现一次全覆盖。专项资金政策实施的中期可以进行阶段性绩效评价,政策实施的最后一年应当进行综合绩效评价。


第二十六条  绩效评价实行计划管理,市业务主管部门在编报年度部门预算的同时,应当按照统一部署,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和项目重要程度提出年度绩效评价项目(含绩效跟踪重点项目)初步计划,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市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年度工作重点等进行审核确定,针对不同部门、不同类别的项目特点确定具体组织方式(市业务主管部门自评、财政部门重点评价以及是否需要委托第三方实施等),提出工作要求,作出工作安排,统一下达年度专项资金绩效评价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


市财政部门应当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重点项目及专项资金政策直接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逐步建立以市业务主管部门绩效自评为主、财政部门重点绩效评价为辅,第三方机构、专家和社会公众有序参与的全系列绩效评价体系。


第二十七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规定对照绩效目标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及评价基础资料于评价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报送市财政部门。跨部门项目的绩效评价,由项目预算下达的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市业务主管部门提交的绩效自评报告及有关资料进行复核、评审,结合复核、评审情况可根据需要实施再评价。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工作程序:


(一)准备阶段。确定评价对象,成立评价工作组,下达绩效评价通知,编制绩效评价实施方案,选择绩效评价指标,设计评价数据表式。


(二)实施阶段。采集、整理、审核、汇总评价数据和资料等证据信息,实地现场考察,开展问卷调查,组织专家现场评价和综合评价,编制评价工作底稿。


(三)报告阶段。整理分析评价数据,得出评价结论,撰写绩效评价报告,向被评价单位反馈初步评价结果,核实相关调整事项,向评价组织方提交并审定、出具绩效评价报告,督促被评价单位整改落实,建立绩效评价档案。


第二十九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实施项目绩效评价时,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按本办法的规定提交绩效报告。绩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基本概况,包括项目实施单位职能、项目立项依据、绩效目标及其设立依据和调整情况等;


(二)管理措施及组织实施情况;


(三)总结分析绩效目标完成情况;


(四)说明未完成的绩效目标及其原因;


(五)下一步改进工作的意见及建议。


第三十条  绩效评价报告是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评价结果编制、反映被评价单位专项资金绩效状况的文件。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基本概况和立项依据;


(二)项目绩效目标设立及其调整、完成情况;


(三)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标准;


(四)组织实施绩效评价情况;


(五)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


(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七)实现绩效目标拟采取的制度建设措施和整改建议;


(八)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绩效评价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依据充分、分析透彻、逻辑清晰、建议可行。报告具体格式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三十一条  参与绩效评价工作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开展评价工作,保证评价结果客观、准确,并对评价结果承担责任;


(二)严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绩效评价过程中获取不当利益;


(三)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无关方泄漏被评价单位的有关数据和业务资料等评价信息资料。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市业务主管部门对绩效评价报告涉及基础资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拒绝、拖延提供相关资料,不得对评价结果施加倾向性影响。


第五章  绩效指标、标准和评价方法


第三十三条  绩效指标是衡量和评价财政支出经济性、效率性和有效性的载体,是对绩效目标的细化和量化描述。根据评价内容和设置要求,绩效指标可分为共性指标和个性指标。


共性指标是适用于所有评价对象的指标,主要包括绩效目标完成程度、预算编制和执行情况、财务管理状况、产生的综合效益情况等。共性指标由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定。


个性指标是根据不同绩效评价对象的特点设定的指标,主要包括项目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和效果等,由市业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绩效指标的设置应当遵循相关性、重要性、可比性、系统性和经济性原则。


第三十四条 绩效标准是衡量财政支出绩效目标完成程度的尺度,是设定绩效指标时所依据或参考的标准。主要包括:


(一)计划标准。是指以预先制定的目标、计划、预算、定额等数据作为评价的标准。


(二)行业标准。是指以同行业的相关指标数据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和制定出的评价标准。


(三)历史标准。是指以本地区、本部门或者单位、类似部门或者单位绩效评价指标的历史数据作为样本,运用一定的统计方法计算出的各类指标平均历史水平。


(四)经验标准。是指由专家学者根据财政运行规律和实践经验,经过分析研究后得出的评价标准。


绩效标准的选用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保持一定的连续性。


第三十五条  绩效评价方法是指在实施评价过程中所选择采用的具体操作方法,主要有成本效益分析法、比较法、因素分析法、最低成本法、公众评判法以及综合评价法等。


绩效评价方法的选用应当坚持简便有效的原则。根据评价对象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一种评价方法,也可综合使用多种评价方法。


第三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科学合理的绩效指标、标准和评价方法,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绩效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整理、归纳、分析、反馈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审意见、绩效跟踪意见和绩效评价结果,并将其作为预算滚动项目库录入、当年预算安排、绩效目标修正、完善项目管理、年度预算调整和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实行量化评分和定性评级相结合,具体量化分值与等级标准根据不同评价内容设定。绩效评价等级标准按百分制得分划段确定,一般分为优秀(≥90分)、良好(≥80分,<90分)、合格(≥60分,<80分)、不合格(<60分)。


第三十九条  对专项资金使用效果较好、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可优先安排预算或继续予以支持,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表彰,宣传推广其专项资金管理经验做法。


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效果较差、评价结果为不合格的,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可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并责成其限期整改,不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应当根据情况调整项目或相应调减项目预算。经过整改后仍达不到主要预期绩效目标的,由市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调整或者撤销该专项资金。


对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相近或类同的,绩效目标发生变动或实际绩效与目标差距较大的,由市财政部门提请市政府整合或调整有关专项资金。


第四十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外,专项资金绩效信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由市业务主管部门在公开年度部门预算时一并公开;专项资金自评结果、财政重点评价结果分别由市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在评价报告出具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公开渠道以部门门户网站为主,也可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政府公报、电子政务平台、新闻发布会、政务微博微信等形式公开。


第四十一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效益、效率和效果负责,按照市财政部门出具的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及建议组织整改落实,切实改进预算和项目管理,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反馈市财政部门,整改期限一般不超过60日。市业务主管部门应按市财政部门的要求报送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总结报告。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应当对市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指导、监督检查和年度考核,将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作为下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的重要因素,并纳入市直部门预算管理绩效的综合评价。重大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第四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在绩效评价中发现政策、机制、制度等方面的问题,应在绩效评价报告中客观体现,经一定程序向有关主管部门反映,作为调整、完善相关政策、机制、制度和措施的重要参考。


第四十四条  在专项资金绩效管理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山东省财政监督条例》《威海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市业务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市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办法,积极探索和推进包括部门整体支出在内的所有财政资金的绩效管理,逐步实现预算绩效管理范围和内容全覆盖。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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