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政办发〔2018〕14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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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8〕14号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综保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按照市委、市政府推进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的部署要求,市编委对市环保局“三定”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修订后的《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威海市环境保护局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威海市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威发〔2014〕15号),设立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下放的职责。


1.取消、下放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公布取消、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


2.取消环境监察工作职责。


(二)增加的职责。


1.承接上级环境保护部门下放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


2.负责对文登区、荣成市、乳山市环保机构进行垂直管理。


3.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加强的职责。


1.加强跨区域、跨流域环境管理工作。


2.强化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执行监督,加强对生态环境承载能力的监测评估,严格执行规划、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3.强化对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情况的监督,强化排污权交易管理。


4.加强环境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建设,强化对社会监测机构和运营维护机构的管理。


5.加强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建设。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实施环境保护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组织编制全市环境功能区划、环境保护规划,组织划定全市生态保护红线;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水、大气、土壤、固体废物、重金属、近岸海域等污染防治规划,以及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按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拟订重点海域污染防治规划;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统筹协调全市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指导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重污染天气的应急、预警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指导区市环境执法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跨流域环境污染纠纷;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市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三)承担落实减排目标的责任。监督实施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指导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制度,参与制定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政策,推进绿色金融体系建设。


(四)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承办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按规定组织审查专项规划,审批开发建设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财政资金安排建议。


(五)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市水、大气、土壤、噪声、固体废物、化学品、重金属、光等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工作。


(六)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工作;向市政府提出建设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建议,指导、协调、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牵头生物物种(含遗传资源)工作,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


(七)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政策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组织实施辐射环境监测和核设施、重点辐射源的监督性监测;监督管理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负责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八)负责环境监测、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制定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监测、环境执法监测、应急监测等;组织对生态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建立健全环境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公开环境信息。


(九)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工程示范,推动环境技术管理体系建设;负责对清洁生产实施监督;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和环保产业发展;负责环境与健康管理相关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工作。


(十)开展环境保护对外合作与交流,提出国际环境合作中有关问题的建议;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公约履约活动,协调推进与履约有关的利用外资项目;受市政府和省环保厅委托组织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


(十一)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纲要,开展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广泛参与环境保护。


(十二)负责全市环保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三)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山、尾矿库关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对医疗废弃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收集、贮存、处置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和应急监测。


(十四)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及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和招商引资(引智)促进工作。参与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编制和政策制定,组织策划、论证产业发展项目,制定年度招商引资(引智)计划;组织宣传推介相关产业政策和地方投资环境;牵头组织产业对接活动,参与具体产业项目的策划、联络、跟踪与服务。


(十五)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主要职责,市环保局设7个职能科室和8个派出机构。


(一)职能科室。


1.办公室(规划财务审计科与其合署)。


负责文电、会务、值班、机要、档案、督查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政府信息和政务公开、保密、建议提案办理等工作;负责综合材料起草、综合性调研及重大专题调研工作;承担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工作。


组织编制环境综合性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协调、审核专项环境功能区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编制本部门预决算,组织提出市级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财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依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直属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


2.政工科。


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社会保障等工作;负责环境保护领域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组织指导本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承办全市环境保护行政表彰有关工作。


3.政策法规科(挂环境安全应急管理科牌子)。


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草案;组织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环境保护政策措施;承担局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综合性执法检查;组织开展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管理工作;指导开展环境保护普法工作和宣传教育工作。承担环境安全应急日常管理工作;负责重金属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重金属污染防治和环境安全管理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修订市级环境应急预案,指导区市相关工作;负责环境应急信息通报,组织开展应急预警、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协调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突发环境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工作和调查处理。


4.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挂行政审批科牌子)。


组织实施控制污染排放许可制和环境统计的政策、规划、制度;负责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工作;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组织分解、落实环保约束性目标,监督考核计划任务完成情况;负责环境统计和污染源普查工作。牵头推进本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职能转变相关工作;负责环境保护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办理和组织协调;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有关环境影响方面的意见;承担规划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查工作;负责对超过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区域和企业实施限批。


5.水环境管理科(大气环境管理科与其合署)。


负责全市水环境保护的监督管理;拟订水环境保护的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水环境功能区划和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开展水环境承载力评估;拟订并监督实施全市重点流域、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计划;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负责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拟订全市大气、噪声、光等污染防治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拟订大气、噪声、光等环境功能区划;组织开展大气环境承载力评估和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工作;编制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和改善规划;组织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落实情况考核制度;组织协调大气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组织落实全省重大活动的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6.生态保护与环境监测科。


拟订生态保护规划,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生态破坏恢复工作;负责生态保护红线监督管理工作;监督各种类型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协调、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承担各类国家级、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的审查工作;监督生物技术环境安全,组织协调生物多样性保护;协调指导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组织开展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组织开展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和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创建工作;承担自然生态保护相关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的监督管理和环境信息发布工作;拟订全市环境监测的政策、规划、规范、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环境应急和预警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按规定组织建设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


7.核与辐射安全管理科(挂科技标准科牌子)。


负责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地方核与辐射安全政策、规划、制度并组织实施;对核技术利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组织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参与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和核事故应急响应工作;承担核与辐射相关事中事后环境监管工作。负责环境保护科技工作;拟订环境保护科技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组织、监督各类环境保护标准的实施;承担环境与健康管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等相关工作;参与组织环境保护重大科学研究和先进科技成果示范;参与指导和推动环保产业和循环经济发展;对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监管;组织开展环境保护对外交流与合作;组织开展国际环境公约履约工作,参与应对气候变化有关工作;参与处理涉外环境保护事务。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及相关产业发展研究和招商引资(引智)促进工作。


(二)派出机构。


1.威海市环境保护局环翠分局。


2.威海市环境保护局文登分局。


3.威海市环境保护局荣成分局。


4.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乳山分局。


5.威海市环境保护局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


6.威海市环境保护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7.威海市环境保护局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8.威海市环境保护局南海新区分局。


以上8个环保分局均为正科级规格,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辖区环境保护规划与计划;负责辖区内环境执法、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以及污染源的监督管理工作,配合完成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负责环境保护宣传、信访及生态保护工作;承担市环保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人员编制


市环保局机关行政编制21名,配备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名。


环翠分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文登分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荣成分局机关行政编制13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乳山分局机关行政编制9名,科级领导职数3名;高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机关行政编制5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机关使用事业编制7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南海新区分局机关使用事业编制4名,科级领导职数2名。


五、部门职责分工


(一)关于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市环保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建立部门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保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保局协商一致。


(二)关于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实施环境质量监测。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监测、监督防止地下水过量开采引起的地面沉降和地下水污染造成的地质环境破坏。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对地表水和地下水水量、水质实施监测。市国土资源局、水利局、环保局要建立完善地下水监测信息共享机制,定期发布和共享地下水监测信息。


(三)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组织危险化学品的环境危害性鉴定和环境风险程度评估,确定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对新化学物质生产、加工使用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照职责分工调查相关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环境监测。


市安监局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发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许可以及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格认定。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危险化学品毒性鉴定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市工商局依据有关部门的许可证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企业营业执照,查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违法采购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市质监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固定式大型储罐)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负责对有关特种设备(《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铁路监管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铁路运输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寄递危险化学品的行为。


(四)关于矿井关闭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对破坏生态环境、污染严重、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对不符合有关矿山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布局不合理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无采矿许可证和超层越界开采、资源接近枯竭、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等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牵头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安监局、环保局等相关部门组织指导并监督检查全市废弃矿井的治理工作。市安监局负责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井关闭及关闭是否到位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市发展改革委、安监局、环保局等部门要将相关矿井关闭与监督情况及时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五)关于行政复议工作。市法制办负责统一受理、审理市级行政复议案件。市环保局负责依法提交作出原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及行政复议答复材料,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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