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规〔2018〕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
深府规〔201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以及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粤委办〔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走在最前列”的担当和标准,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深化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最大限度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深圳加快建设可持续发展的全球创新之都,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注入强大动力。
——坚持以人为本。针对科研项目资金管理“过繁过细”、“重物轻人”的问题,以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优化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方式,加大激励力度,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活力,更好地完成科研项目。
——坚持遵循规律。遵循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规律,结合财政预算管理要求,优化流程、改进方式,提高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水平,适应科研活动实际需要。
——坚持“放管服”结合。进一步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扩大高校、科研院所在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方面的自主管理权限,为科研人员潜心研究营造良好环境。进一步探索科学的事中事后监督机制,严肃查处违法违纪问题。
——坚持政策落实落地。细化实化政策规定,加强督查落实,打通政策执行“堵点”,增强科研人员成就感和获得感。
二、创新财政科研经费投入方式
(一)加大基础研究投入。逐步加大对基础研究的财政投入,研究设立深圳市自然科学基金,不断提升基础研究投入占全社会研发投入比例。支持企业、社会组织设立科研基金会,通过接受社会捐赠、设立联合基金等方式筹集基础研究经费,研究通过政策优惠引导大型企业、民间资本投向基础研究领域。分类支持国家、省实验室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的建设投资,探索社会资本通过PPP方式参与建设,逐步完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管理资助机制,给予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民政局、深圳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二)提升扶持计划与预算管理的国际化水平。探索基于粤港澳大湾区和广深科技创新走廊的财政科研资金扶持计划,带动区域科技创新协同发展。升级“深港创新圈”计划,市级财政资金可按规定跨境使用。鼓励本市各类创新主体参与我国牵头的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探索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国际化科研经费预算管理方式。在符合条件的高校中选择个别基础研究学科为试点,建立与国际知名院校接轨的岗位设置、薪酬水平和激励方式,不在项目经费中开支绩效,教学科研人员从全球选聘,建立鼓励专注从事教学或科研任务的管理机制。(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教育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三)优化对各类创新主体的支持机制。对市属高校进一步完善基础科研费制度并建立正常增长机制;对制度完善的合作办学高校、科研机构试行基础科研费制度,由主管部门在审核其基础研究的任务质量、人力投入、形成地方R&D等要素后按年度安排科研经费。基础科研费应为35岁以下获得国家、省、市荣誉或称号并在相关领域做出过突出贡献的青年科研人员安排一定科研经费。获得基础科研费的项目不再参加市级一般竞争性科技项目申报。对于自筹资金充裕的企业,可选择“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立项后先利用自筹资金进行项目研发,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领取不限定用途的补助资金。研究建立对科研服务机构的适当资助机制,对从事重大科技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等的科研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运行经费保障。(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教育局、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四)完善科研人员激励制度。对于竞争类科研项目均设立间接费用,科研绩效支出不单设比例限制,纳入单位奖励性绩效单列管理,不计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鼓励市属高校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或项目工资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引进高层次科研人才,并予以单列核定。在市属高校不纳入编制管理的科研人员中推行灵活绩效制度,按现12个月的工资总额分9个月发放,另3个月工资按所承担的科研项目中依照规定提取的科研绩效发放。全面落实对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现金奖励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对长期从事工程建设、仪器研制、设备维护和开放共享服务等工作的科研设施建设和运行人员,建立有效的人才评价制度和薪酬激励机制。(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创新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深圳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
(五)加强顶尖人才支持力度。围绕深圳重大战略需求和前沿科学领域,遴选全球顶尖的领衔科学家,对其领衔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科研实体或独立核算的非独立法人性质的实验室给予稳定的科研经费支持,在科研选题、使用方向、投入方式、开支标准和成果分配等方面5年内由领衔科学家自主决定。5年后采取第三方评估或国际同行评议等方式,对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的研究质量、原创价值、实际贡献,以及领衔科学家及其团队出资单位服务保障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按绩效评价结果制定下一轮支持方式。(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教育局负责)
三、优化科研项目预算编制
(六)建立科学高效的预算编制科目。将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合并为科研材料及事务费,将人员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合并为人力资源费,将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统一编入其他费用。简化后,科研项目预算科目设定为设备费、科研材料及事务费、人力资源费、其他费用、单位水电暖等消耗、管理费用、绩效支出,其中前四项为直接费用,后三项为间接费用。对于市财政资助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预算只要求编列一级预算编制科目,“其他费用”不超过项目经费总金额30%的,预算编制时不需提供测算依据。(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七)强化对人员相关经费的支持。允许部分单位列支人员费,对于财政性资金占单位总收入低于50%的项目单位,其自有资金超过项目总预算50%的项目,可参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同类人员工资水平,使用财政科研经费的“人员费”资助项目单位人员工资性开支,其他单位不得在科研项目经费中使用财政资金开支人员工资和福利。劳务费不设统一比例限制,由项目主管部门按项目性质分类指导,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同时其“五险一金”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加大人员绩效激励力度,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适当向一线科研人员倾斜,绩效支出只能用于项目组成员,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教育局、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八)合理编制设备费。项目主管部门应根据科研规律合理设置设备费在财政资助资金中的占比。在项目单位提供可支持科研活动的项目设备证明后,已有设备可按现值和在项目中的使用率计入自筹经费。同一项目设备可以用于不同科研项目,但不能重复计入不同项目经费。(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九)明确自筹经费编制方式。对于经费来源主要为财政的高校、科研机构及民间非营利组织,项目经费自筹部分不设强制性要求。鼓励项目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作为项目单位自筹部分确定项目预算,追溯期从项目申报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四、改进科研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方式
(十)分类改革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模式。对于项目单位为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科研机构的,直接费用由项目负责人支配,间接费用由项目单位统筹。对于资助金额100万以下的项目,简化拨款流程,立项后一次性拨付资助资金。对于资助金额100万以上的项目,项目单位为企业的,在确保专账核算和专款专用的基础上,项目立项后拨付市财政资助金额的50%,按关键绩效指标完成度进行项目监理,通过中期评估后再支付剩余部分,不再实行科研经费科目用款控制。对于其他项目单位,由主管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要求,按计划按进度拨付资助资金。项目承担单位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委托方要求或合同约定管理使用。(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十一)放宽项目执行中预算调整权限。在项目总投入不减少、不超过特定预算科目控制限额的前提下,除设备费外,预算科目调剂权限下放给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可根据项目开展实际需求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在不超过设备费预算30%的额度内且不改变设备品目的,项目单位可根据实际设备需求自行调整,并报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市财政资助1000万以下的项目,规定限额内的“其他费用”可在报销时按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据实报销。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符合科研实际需要的内部报销规定,完善科研特殊事项开支管理,切实解决野外考察、心理测试等科研活动中无法取得发票或财政性票据,以及邀请外国专家来深参加学术交流发生费用等的报销问题。(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十二)改进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管理。优化科研项目资金拨付程序,转事前审核为事中监控、事后监督。取消科研项目资金委托银行监管制度,项目资金由项目主管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户或其自行指定的结算户。项目主管部门可根据项目重要程度、资金需求紧迫性等进行评估,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项目资金,确保科研任务顺利实施。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事中监管和抽查,对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每年应将拨入基本户的科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报项目主管部门备案。(市财政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十三)改进结余资金留用处理方式。除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外,科研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一次性通过验收的,结余资金及利息按规定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未一次性验收通过以及撤销、中止的项目,按规定收回结余资金、利息或追回全部项目资金。适当“宽容失败”,如项目验收不合格,经主管部门审定,项目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已尽到勤勉和忠实义务的,不影响其继续申请科技项目资金。(市财政委、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五、赋予高校、科研院所更大的经费管理自主权
(十四)下放差旅费、会议费管理权限。市属高校、科研院所可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工作实际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研究制定差旅费、会议费管理办法,合理确定教学科研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等级和住宿费标准,以及按照会议次数、天数、人数科学设定会议费开支范围、标准。难以取得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会议代表参加会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原则上按差旅费管理规定由所在单位报销;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由项目主办单位从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非市属高校可参照执行。(各市属高校、科研院所负责)
(十五)改进科研仪器政府采购管理。对于科研仪器设备,高校和科研机构可以自行组织采购,也可以自行委托社会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对高校、科研院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管理。项目单位应切实做好设备采购的监督管理,做到全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市财政委、深圳海关、深圳国税局负责)
(十六)完善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高校、科研院所利用自有资金、不申请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由高校、科研院所自主决策,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进行审批。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的指导和监督检查。简化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主管部门要指导高校、科研院所编制五年建设规划,对列入规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市有关部门要采取并联审批方式,简化高校、科研院所基本建设项目城乡规划、用地以及环评、能评等审批手续,缩短审批周期;改进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的结(决)算模式,试行重点项目分项送审结(决)算。(市发展改革委、市审计局、高校和科研院所主管部门、市有关部门负责)
六、加强制度建设和工作督查
(十七)强化科研项目内部监督管理机制。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分配办法、支出标准和工作流程,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落实项目预算调剂、间接费用统筹、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权限。建立内部风险防控机制,强化资金使用绩效评价,科学制定项目绩效目标,及时开展绩效自评,保障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建立市级科技报告制度,对于市级财政科研资金支持的科研项目,项目承担者应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作为对其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十八)强化科研项目外部监督评价机制。市科技部门牵头建立对标一流的专家评审机制,合理设置专家费,吸引海外高水平专家参与我市科研项目评估评审工作。市科技部门、项目主管部门加快建立既符合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又适应科技创新规律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将形成地方财政R&D经费投入纳入绩效评价指标;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开展项目绩效评价,每年按比例抽查,力争做到5年内全覆盖;市财政部门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对重点项目资金实施重点评价或再评价;各部门在项目审核、资金分配时应注重对绩效评价结果的运用。市科技部门、项目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探索建立科研项目检查评审清单制度,切实精简检查评审。(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审计局、项目主管部门负责)
(十九)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体系建设。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结合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科研信用管理实际,建立全市统一的科研信用管理体系。建立完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对科研失信行为,各相关部门对相应的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依法对相关责任主体申请财政资金、参与市区政府采购及政府工程招投标等行为进行限制。(市科技创新委会同市有关部门负责)
(二十)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项目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资金使用、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等情况,接受内部监督。高校、科研院所及新型科研机构应在每年3月底前公开公示上一年度科研项目收支、科研成果转化及收入等情况,接受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及全体职工监督。(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负责)
七、其他事项
项目主管部门应在3个月内制定或修订操作性强的实施细则,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市财政部门、市级社科类科研项目主管部门要结合社会科学研究的规律和特点,参照本意见尽快修订市级社科类科研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各区要参照本意见的精神,结合实际,加快推进科研项目资金管理改革等各项工作。
本实施意见自2018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之前相关规定与本实施意见不符的,按本实施意见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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