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2018〕35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6 03:23:41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




深府〔2018〕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中央、省驻深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17〕5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粤府〔2018〕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普查的目的和意义


经济普查是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和市情市力调查,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五年来,我市经济和社会状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目的是,全面调查我市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了解产业组织、产业结构、产业技术、产业形态的现状以及各生产要素的构成,摸清全部法人单位资产负债状况和新兴产业发展情况,进一步查实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主要产品产量、服务活动,全面准确反映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新动能培育壮大、经济结构优化升级等方面最新进展。通过普查,完善覆盖我市国民经济各行业的基本单位名录库以及部门共建共享、持续维护更新的机制,进一步夯实统计基础,推进国民经济核算改革,推动加快构建现代统计调查体系,为加强宏观调控、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推进我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率先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先行区提供科学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


二、普查任务


(一)普查对象和范围。深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市境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二)普查内容。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财务状况、能源消费、生产能力、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固定资产投资、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等。


(三)普查方式。一是开展“地毯式”单位清查工作摸清我市各类单位的基本情况,二是通过普查员对属于普查对象的非网络直报单位上门进行逐户登记采集普查数据,三是网络直报单位通过国家网络直报系统直接报送普查数据。


三、普查时间


(一)标准时点。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标准时点为2018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18年年度资料。


(二)工作时间。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从2018年开始,至2020年结束,时间跨度3年。


四、普查保障


(一)普查机构。为了加强对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组织和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深圳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普查领导小组由分管市领导任组长,副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厅、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领导同志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政府办公厅、纪委办公厅、市统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委宣传部、市编办、市综治办、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财政委、市规划国土委、市人居环境委、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市交通运输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人力资源保障局、市国资委、市住房建设局、市水务局、市地税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城管局、市金融办、深圳警备区后勤部、武警广东总队深圳市支队、深圳国税局、深圳海关、人民银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深圳银监局、深圳证监局、深圳保监局、国家统计局深圳调查队、邮政局、通信管理局、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供电局、深圳报业集团、深圳广电集团等单位组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负责普查的具体组织实施和协调。涉及普查经费方面事项,由市财政委负责和协调;涉及固定资产投资保障方面的事项,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和协调;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深圳国税局和市地税局负责和协调;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编办负责和协调;涉及社团、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市民政局负责和协调;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方面的事项,由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和协调;组织网格员协助开展入户调查工作,协助开展普查区、普查小区划分工作,由市综治办协调;市纪委办公厅负责协调处理各部门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领导小组其他各成员单位要进一步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及组成人员名单另发)


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街道要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细化部门职责分工,认真做好本区普查工作,把我市第四次全国经济普查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二)普查方案。各级普查机构要严格按照全国全省的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普查方案,把普查各阶段工作抓实抓细。


(三)普查人员。全市各级普查机构除现有工作人员以外,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采取聘用、购买社会服务、利用现有基层各类网格队伍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等方式配备符合条件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和相关机构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建立一支稳定高质量的普查队伍。


(四)普查经费。按照财政分级负担原则,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将普查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五)普查办公场地及设备。此次经济普查工作时间跨度长,普查对象数量庞大。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要根据工作需要,全力保障普查办公场地及数据采集、处理设备按需及时落实到位;做好普查网络的搭建工作,确保普查期间数据传输网络畅通。


五、普查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和《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统计条例》的规定,按时、如实地填报普查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二)加强组织协调和联动。各级普查机构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加强市、区、街道三级联动,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创新手段,认真做好普查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工作。按照部门分工职责,加强部门协作和资源共享。协助银行、保险、证券、铁路、军队武警等部门和单位开展好本系统普查相关工作。


(三)确保普查数据质量。全力保障普查数据真实性,建立健全普查数据质量追溯和问责机制,全面实施严重统计失信企业公示和联合惩戒制度,推动统计、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对企业信用状况实行互认。各级监察机构和普查机构要加大对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和通报曝光力度,坚决杜绝人为干扰普查工作的现象,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和普查数据真实可信。此次经济普查参与部门多、调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区人民政府、各新区管委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委会、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普查总体方案的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各项普查任务。


(四)充分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充分利用网上填报与手持电子终端等设备现场采集数据相结合的方式开展普查工作,提高普查数据采集抗干扰能力和数据采集处理效能,拓宽普查对象填报报表途径,有效减轻基层普查人员工作负担。


(五)全方位开展普查宣传。各级普查机构应会同同级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主动向新闻单位提供情况。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体要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宣传普查工作中涌现出的典型事迹,报道违法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教育广大普查人员依法开展普查,为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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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深圳市, 政府文件,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