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规〔2018〕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府规〔2018〕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18年4月9日
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引进和培育一批在国内外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人才,促进一流学科建设,推动本市构建国际化、开放式、创新型高等教育体系,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高等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深发〔2016〕15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鹏城学者计划”是指由市政府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在深圳全日制高等学校设立鹏城学者岗位,聘请国内外著名教授和学科带头人,以促进本市重点学科发展的计划。
鹏城学者分为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海外教授应当占一定比例。
第三条 实施“鹏城学者计划”,应当坚持按需设岗、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严格考核、动态管理的原则,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市政府设立“鹏城学者计划”专项经费,由市财政对鹏城学者岗位进行定额资助。
第五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专家评审,拟定鹏城学者岗位设置方案,报经市政府审定后组织实施,并对高等学校实施“鹏城学者计划”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鹏城学者计划”专项经费管理工作;各高等学校负责鹏城学者的推荐申报、考核评估、提供配套条件,以及其他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和岗位职责
第六条 “鹏城学者计划”每个实施周期为3年,设置特聘教授岗位和讲座教授岗位各60个。市政府可以根据本市高等学校总体发展情况及“鹏城学者计划”实施成效,对周期特聘教授岗位和讲座教授岗位数量进行动态调整。
第七条 鹏城学者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高职院校为专业,以下统称为学科)设置。
设立鹏城学者岗位的学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本市经济社会发展迫切需要,与深圳支柱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及深圳市重点发展学科专业相一致。
(二)市级以上或者列入高等学校规划支持发展的重点学科和工程中心、实验室等创新基地。
(三)处于国内、国际学科发展前沿,在本市高等学校中有望实现重大突破的重点新兴学科或者交叉学科。
第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讲授受聘学科的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二)正确把握受聘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受聘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者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三)领导受聘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四)面向国家和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级、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受聘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五)对深圳的重大基础研究、高新技术和重大社会问题开展攻关,积极指导跨学科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为深圳自主创新提供动力。
(六)与受聘高等学校商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九条 普通高等学校讲座教授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开设受聘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者讲座,指导或者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二)对受聘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受聘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三)面向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者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四)指导或者协助指导受聘学科开展深圳的重大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重大社会问题及跨学科等研究,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五)积极推动受聘高等学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与受聘高等学校商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十条 高职院校特聘教授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开设受聘学科核心课程,指导或者协助指导开设实训或者实验等实践性课程。
(二)正确把握受聘学科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受聘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者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三)领导受聘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相应行业发展需要,组建或者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四)面向国家、省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主持和指导国家、省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五)根据深圳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带领学术梯队进行新技术、新工艺自主研发,开展重大社会问题研究,探索校企共建专业、实验室、研发基地、实训基地及联合科研攻关等项目,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六)与受聘高职院校商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高职院校讲座教授应当履行以下基本职责:
(一)开设受聘学科前沿、应用领域的课程或者讲座,指导或者协助指导开设实训或者实验等实践性课程。
(二)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研究重点和产品研发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并适应市场需要。
(三)领导受聘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相应行业发展需要,积极组建或者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四)根据深圳经济社会和产业发展需求,指导或者协助指导受聘学科进行新技术、新工艺自主研发,开展重大社会问题研究,探索校企共建专业、实验室、研发基地、实训基地及联合科研攻关等项目,促进产学研结合和科技成果转化。
(五)积极推动受聘高职院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开展交流与合作。
(六)与受聘高职院校商定的其他工作内容。
第三章 聘任条件
第十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聘任的鹏城学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不超过60周岁,讲座教授可以不受前述年龄限制。
(二)海外应聘者应当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者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当担任教授或者相应职位,并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
(三)学术造诣高深,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在本学科研究领域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并能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者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五)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并带领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第十三条 高职院校聘任的鹏城学者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不超过60周岁,讲座教授可以不受前述年龄限制。
(二)海外应聘者应当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者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当担任教授或者相应职位。
(三)学术造诣高深,有较高的学术声望和丰富的职业教育经验,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四)具有丰富的生产实践经验和高水平的专业技能,一般应当在与本学科发展方向密切相关的企业工作或者实践累计两年以上。
(五)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开拓新的技术研究领域,在国际上创新或者保持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的能力。
(六)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组织申报国家重大项目,并带领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第四章 评审及聘任程序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本校发展战略目标,通过连人带岗方式,每年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岗位申请和推荐人选。曾获聘鹏城学者岗位的,不再申报同类岗位。高等学校应当将申报岗位及推荐人选在本校内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7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各高等学校应当严格把关,对推荐人选进行全面考察评议。委托3名以上校外知名同行专家对推荐人选的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议,提出书面评价意见;学校学术委员会对推荐人选提出综合评价意见。
第十六条 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科技创新、财政、人力资源保障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及各高等学校实际,对高等学校提交的岗位申请和推荐人选进行评审,拟定鹏城学者岗位设置方案,报市政府审定后下达各高等学校。
第十七条 各高等学校根据市政府审定的设岗方案,与拟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聘期、薪酬待遇、配套条件、绩效考核目标以及聘任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鹏城学者聘期为3年,特聘教授聘期内须在受聘高等学校全职在岗工作;讲座教授一般须在受聘高等学校每年工作2个月以上,聘期内累计工作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鹏城学者计划”专项经费对鹏城学者岗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资助:
(一)普通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资助为每年人民币45万元,高职院校特聘教授岗位资助为每年人民币30万元。
(二)普通高等学校讲座教授岗位资助为每月人民币5万元,高职院校讲座教授岗位资助为每月人民币4万元。
岗位资助主要用于鹏城学者岗位津贴、科研项目经费等,具体由各高等学校自主确定,并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
第二十条 岗位资助采取事前拨付方式,列入市教育行政部门年度部门预算安排。每年年初,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各高等学校提供的鹏城学者计划上一年度绩效考核情况、岗位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及当年度岗位资助经费需求计划等,经审核后,报请市财政部门将该年度相关指标划拨给各高等学校。
各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岗位资助经费的管理,岗位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截留、转让或者挪用。高等学校根据鹏城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发放岗位资助。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或者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在一个月内,将相应岗位资助经费退回市财政。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聘任的鹏城学者提供组建创新团队的必要条件及良好的工作、生活条件,为海外讲座教授提供商业保险待遇。高等学校原则上应当为特聘教授提供配套科研经费,其中,人文社科不低于50万元,理、工、医等其他学科不低于150万元,所需经费从学校部门预算中调剂解决。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岗学科可以通过接受社会组织、个人捐赠,或者接受委托攻关课题的资助资金等多种方式筹集经费,鼓励社会参与,支持“鹏城学者计划”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应当为鹏城学者及其创新团队的组建在人才入户、高层次人才认定等方面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需调入受聘高等学校的,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鹏城学者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归所聘高等学校。在聘期内产生的科研成果,应当优先在本市实现转化。市科技创新部门应当对鹏城学者科研成果在本市转化予以指导和支持。
第二十五条 市科技创新、教育行政部门和高等学校支持鹏城学者申请国家、省、市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
第六章 绩效考核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鹏城学者实行绩效考核管理。各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制度,制订具体可行的绩效考核指标,对鹏城学者的履职情况进行绩效年度考核、绩效期满考核。绩效考核制度和绩效考核结果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作为申请岗位资助经费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鹏城学者计划”每个周期结束后,市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组织专家,对各高等学校绩效期满考核情况进行审核评估,掌握周期内各高等学校鹏城学者履职情况及设岗学科建设情况。审核评估结果作为审定高等学校下一周期鹏城学者岗位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鹏城学者在申报中弄虚作假,或者在聘用期间,存在违反学术道德规范、触犯刑律、不能履行聘任合同等行为的,聘任学校应当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岗位资助,及时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在一个月内,将相应岗位资助经费退回市财政。鹏城学者在申报中,或者聘用期间,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纳入个人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 鹏城学者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者调离受聘岗位。确需担任领导职务或者调离受聘岗位的鹏城学者,聘任学校应当停发其岗位资助,并在一个月内,将剩余的岗位资助经费退回市财政。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实施“鹏城学者计划”,聘任鹏城学者后,经过评估,学科建设成效不显著或者没有成效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将减少或者停止其鹏城学者岗位设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已列入“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中组部“千人计划”(不含青年千人项目)或者其他省市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计划,并在聘期内的人员,不再列入本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深府〔2007〕15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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