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办规〔2018〕4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府办规〔2018〕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有关单位:
《深圳市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政务办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3月12日
深圳市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对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工作的规范管理,促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提高行政审批服务综合效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接受委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市政府投资项目提供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鉴证、鉴定、咨询等审批要件服务,收取费用并承担相应责任的独立机构或组织。
本试行办法所称业主单位是指使用财政资金购买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的深圳市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适用于中介机构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的活动及其管理。
第四条 对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的管理,坚持开放市场、健全制度、分工负责、规范管理、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市编制部门负责清理规范中介服务事项目录,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应当根据审批事项的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市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中介机构的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机构进驻中介机构管理平台(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监管平台)进行核验,制定本行业中介服务的标准规范。
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部门对中介机构提供审批要件服务的行为进行规范管理,对中介机构所提供审批要件服务质量情况进行评价,并将相关信息同步至在线监管平台。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负责在线监管平台建设、中介机构入驻在线监管平台管理,牵头组织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和大数据分析,并将评价情况通过在线监管平台进行公示。
行业协会负责对本行业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指导本行业中介机构健康发展。
第六条 中介机构实行目录管理,为委托人申请行政审批提供便捷服务。
中介机构入驻在线监管平台,承诺入驻信息真实有效,并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核验,即为列入中介机构目录。
市政府投资项目需要中介服务的,业主单位应当从在线监管平台中介机构目录中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干预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不得将行政权力转移到中介机构,通过中介机构乱收费。
除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家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服务,也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审批要件服务。
第八条 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按照独立、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恪守执业规则和职业道德,依法提供审批要件服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九条 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应当依法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前,委托人应当查明中介机构的资信情况。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委托事项、委托人的具体要求。
(二)委托人需提交的材料。
(三)受理到办结约定的时间。
(四)收取的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委托人未发布结论等不宜公开的信息,未经委托人同意,中介机构不得透露给第三方。
(六)其他应当在合同中载明的内容。
第十条 依法成立并为市政府投资项目提供审批要件服务的中介机构,允许入驻在线监管平台,法律法规有相应资质要求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第十一条 中介机构应当按程序入驻在线监管平台:
(一)中介机构登录在线监管平台中介服务栏目,注册账号,填写并上传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等信息,并填写信息真实准确承诺书、中介机构入驻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表,提交入驻申请。
(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试行办法规定负责网上(有特殊要求的,可线下核验)核验申请入驻中介机构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经营范围等信息,核验通过后,完成网上入驻手续。
(三)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将中介机构信息统一在在线监管平台发布,供业主单位参考。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以下事项发生变化或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在线监管平台进行更新:
(一)中介机构资质资格发生变化。
(二)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地址等调整。
(三)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情况发生变化。
(四)中介机构或从业人员受到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罚的,及中介机构因违法、违约被仲裁或判决承担责任。
(五)中介机构其他重大事项变动。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入驻在线监管平台时,应当依托在线监管平台对外统一实行承诺服务时间、收费标准、服务标准的信用管理制度:
(一)承诺服务时间。中介机构应当明确服务类型、服务内容,并根据服务类型和服务内容,明确服务承诺时限(或时限区间)。
(二)承诺收费标准。中介机构应当根据服务类型和服务内容,明确承诺收费标准(或费用区间)。
(三)承诺服务标准。中介机构应当全面执行我市对中介机构规范化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实行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等制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办结速度,提升服务水平。
第十四条 业主单位通过在线监管平台选择中介机构,在其提供审批要件中介服务结束后应对服务情况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业主单位依托在线监管平台按照以下分工对中介机构予以评价:
(一)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组织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和业主单位定期对中介机构进行综合评价,并具体负责中介机构信息填报情况、登记情况、投诉情况等方面的评价。
(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汇总本行业中介机构执业处理、处罚以及重大投诉情况等方面的评价。
(三)审批部门负责对中介机构技术服务能力、规范化、要件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
(四)业主单位实行“一事项一评议”,负责对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承诺时限、服务态度、收费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制定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信用评价细则,实行年度积分评价制度,评价结果纳入在线监管平台公示。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或发生违法违纪、重大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列入黑名单公示。
政府采购机构、业主单位应当依法依规应用上述评价结果,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采购中,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取评价高、信誉好的中介机构。
第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应当依托在线监管平台加强大数据分析,通过对中介机构提供审批要件服务行为的对比分析,形成分行业、分类型、分规模等多维度的数据信息分析结果,逐步制定统一、规范、标准的中介机构管理规则。
第十八条 市政务服务管理部门根据相关规定对市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表予以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4月1日起在市政府投资项目试行,并在具体实施中总结经验、完善优化,逐步向全市政府投资项目推广,有效期3年。
附件:1.行业主管部门与市政府投资项目涉及中介资质对应关系
2.市政府投资项目行政审批涉及中介服务事项表
3.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信息登记表(略)
4.中介机构入驻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申请表(略)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