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办规〔2017〕12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调整32项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6 05:12:37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取消调整32项涉及群众办事创业证明的通知》




深府办规〔2017〕1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推进解决“办证多、办证难”问题,方便群众办事创业,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广东省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关于在全省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的通知》(粤职转发〔2017〕1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取消调整32项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取消调整的32项证明,各牵头落实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相关事项的取消调整工作,调整证明所涉及事项的标准化内容,并及时在权责清单系统修改完善;要完善信息共享机制,落实相关管理措施,做好公布取消调整证明的后续对接工作,确保各项工作平稳推进。各配合实施单位要切实做好信息共享工作,确保各项证明按要求取消调整到位。市政务办、市电子政务资源中心要做好信息共享的统筹、指导和督促工作,充分发挥好我市政务信息共享基础平台的作用,归集各单位共享需求,优化调整相关系统,为取消调整工作落实提供有力支撑。


二、各牵头落实单位要抓紧对取消调整证明所涉及法律法规或文件规定进行梳理,凡证明的设定依据为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请自行修订完善并按程序报审;凡证明的设定依据为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的,由规范性文件实施单位修订完善并按规定程序报审;凡证明的设定依据为本市法规或者政府规章的,各单位要及时研究,会同市法制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启动有关法规、规章修订工作。


三、市机构编制部门要加强对市相关单位清理证明工作的统筹和监督。今后,各单位一律不得擅自增设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


附件:取消调整32项涉及群众办事创业的证明目录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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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深圳市, 政府文件,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