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办规〔2017〕10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统一身份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统一身份认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府办规〔2017〕1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统一身份认证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经贸信息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14日
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统一身份认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以下简称认证平台)的建设、应用、服务及管理,面向用户提供安全可信的网上身份认证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互联网+政务服务”技术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国办函〔2016〕10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电子公共服务数字证书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2011〕6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深圳分厅(以下简称:深圳网厅)业务范围内所有涉及用户身份认证的服务事项。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用户唯一标识,是指在认证平台中用于标识用户身份唯一性的编码。其中,法人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自然人以身份证号码作为唯一标识。
实名账户,是指自然人、法人经过实名核验,采集实名身份信息所形成的认证平台账户,账户信息与用户实际身份一致。
第三方信任源,是指独立于认证平台之外的其它身份认证系统所积累的实名用户身份认证资源。
第四条 认证平台是我市重要的信息化基础设施,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有关要求统一部署建设,为深圳网厅用户提供实名注册核验、统一登录认证、跨系统单点登录、第三方信任源接入管理、实名认证资料档案管理、用户信息共享等服务的综合管理平台。
第五条 认证平台按照“统一标准、开放兼容、集约建设、安全可靠”的指导原则,开展建设、应用、服务和管理。
第六条 接入深圳网厅的各类已建、改建、新建业务系统,涉及用户身份认证功能的,原则上应接入并使用认证平台,不得自行建设身份认证系统,不得使用其它不兼容的身份认证系统。
第七条 认证平台工作体系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用单位、第三方信任源提供单位和用户共同组成。
第八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要求,根据政务服务统一身份认证工作的需求,统筹认证平台的规划、建设,负责认证平台的日常管理和安全运维,负责深圳网厅等各类网上办事业务系统、第三方信任源身份认证系统等的接入技术服务工作,负责在市政务服务大厅开设实名核验窗口,研究制定并督促落实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各类协作协议。
第九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市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广东省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共同制定《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业务系统接入规范》《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第三方信任源身份认证系统接入规范》等技术规范。
第十条 应用单位按照《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业务系统接入规范》接入并使用认证平台。应用单位应确保用户身份信息只在业务授权范围内使用,并采取措施保障用户身份信息安全。
应用单位网上办事业务系统因特殊原因不接入认证平台的,须经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第三方信任源提供单位和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协商并签订协议后,按照《深圳市网上办事大厅统一身份认证平台第三方信任源身份认证系统接入规范》将第三方信任源身份认证系统接入认证平台,为认证平台提供实名用户身份认证服务。
第三方信任源提供单位应当履行审核义务,合法、合规采集用户身份信息,保障用户身份信息安全存储及传输。
第十二条 应用单位网上办事业务系统和第三方信任源身份认证系统,在接入认证平台前,须经第三方评测机构针对系统对接部分进行安全性、功能性检测,合格后方可接入。
第十三条 认证平台提供使用数字证书、第三方信任源、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用户名等方式的注册服务,同时自动使用人口基础库或法人基础库等政府信息资源库对用户唯一标识及用户名称等基础身份信息进行核验。
第十四条 用户注册须签署服务协议。用户使用数字证书注册,可直接成为认证平台的实名账户;使用第三方信任源注册,由第三方信任源提供单位进行实名核验,成为认证平台的实名账户;使用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用户名注册,须经市政务服务大厅实名核验窗口现场核验确认身份后,成为认证平台的实名账户。
第十五条 用户在认证平台注册的用户信息,除唯一标识不允许变更外,其它信息均可变更。其中用户名称由用户提出申请,相关机构按规定提供变更服务,其余身份信息,用户可通过认证平台自行变更。
用户身份信息变更后,认证平台应为应用单位网上办事业务系统提供最新变更的身份信息。
第十六条 使用数字证书注册的用户变更用户名称,由用户向数字证书颁发机构提出变更申请,数字证书颁发机构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变更服务。
使用第三方信任源注册的用户变更用户名称,由用户向第三方信任源提供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第三方信任源提供单位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变更服务。
使用市政务服务大厅实名核验窗口注册的用户变更用户名称,由用户向实名核验窗口提出变更申请,核验窗口按照相关规定提供变更服务。
第十七条 用户因口令遗失等原因需重新设置口令的,数字证书注册用户、第三方信任源注册用户、实名核验窗口注册用户,分别由数字证书颁发机构、第三方信任源提供单位、实名核验窗口按照各自相关规定办理口令重置。
第十八条 用户可在认证平台上注销账号。注销后,认证平台不再为该用户提供身份认证服务。用户再次注册时,按照新用户注册要求重新进行身份认证。
第十九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用单位、第三方信任源提供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应的运行、维护、管理机制,保障各自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条 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认证平台的网络安全保障工作,实时监控认证平台运行情况,实施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一条 认证平台的升级改造及运行维护所需经费列入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财政预算;应用单位、第三方信任源提供单位接入认证平台改造及运行维护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 市公用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使用认证平台,须经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同意后接入,并参照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电子政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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