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府办函〔2018〕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石油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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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石油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深府办函〔2018〕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市直各单位,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石油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安全监管局)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9日


深圳市石油管道事故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  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我市石油管道事故的发生,规范我市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程序和应急处置职责,提高应急救援反应速度和水平,预防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编制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九号,2007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号,2010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2014年)


(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07年)


(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


(6)《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2016年)


(7)《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2009年)


(8)《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0年)


(9)《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号,2013年)


(10)《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粤府办〔2014〕1号)


(11)《广东省突发事件现场指挥官工作规范(试行)》(粤办函〔2015〕644号)


(12)《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一○五号,2009年)


(13)《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党政部门安全管理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深办〔2016〕18号)


(14)《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函〔2012〕134号)


(1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81号)


(1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6〕127号)


(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2013〕6号)


(1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深府办函〔2017〕63号)


(19)《关于印发〈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等三个框架指南的通知》(深应急办字〔2013〕12号)


(20)《深圳市突发事件军地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实施办法》(深应急规〔2016〕1号)


(21)《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编〔2016〕24号)


(22)《深圳市四段在役油气管道安全风险评估》(2016年7月)


1.3  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防救结合。各相关职能部门及石油管道企业应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加强对石油管道运行全过程监测,采取多形式排查手段,及时排除隐患,落实值守工作,利用先进技术对管道运行异常参数做出警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加强应急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素质和现场处置能力。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区(新区)各级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分级负责有关石油管道事故的应急响应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健全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石油管道企业要认真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制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石油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石油管道企业应立即展开先(前)期应急处置,区(新区)、市相关石油管道应急机构按照事故级别迅速到位,各政府部门、石油管道企业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互相支持、资源共享,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4)以人为本,科学施救。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要把保障生命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在最大限度地保障人员生命安全的前提下,减少事故财产损失及对环境的危害,防止次生、衍生事故的发生。市区各级应急机构通过多种渠道获取有效信息,依靠应急专家和救援队伍的知识和经验,制订科学合理的救援方案,利用先进装备和器材等科学手段,实施抢险救援。


1.4  事故分级及响应分级


1.4.1  事故分级


石油管道事故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特别重大(Ⅰ级)石油管道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石油管道事故。


(2)重大(Ⅱ级)石油管道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石油管道事故。


(3)较大(Ⅲ级)石油管道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石油管道事故。


(4)一般(Ⅳ级)石油管道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石油管道事故。


1.4.2  响应分级


按照石油管道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


(1)Ⅰ级(一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Ⅰ级响应:


① 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100人以上重伤(中毒),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石油管道事故。


② 超出省(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石油管道事故。


③ 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石油管道事故。


④ 国务院领导同志认为需要国务院安委会响应的石油管道事故。


(2)Ⅱ级(二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Ⅱ级响应:


①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石油管道事故。


② 超出深圳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石油管道事故。


③ 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的石油管道事故。


④ 省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石油管道事故。


(3)Ⅲ级(三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Ⅲ级响应:


①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石油管道事故。


② 涉险10人以上,或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下落不明,或需要紧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对环境(生活水源、农田、河流、水库、湖泊等)造成严重污染,或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电站、重要水利设施、危化品库、油气站和车站、码头、港口、机场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等),或存在较多衍生风险或可能引发严重衍生风险,或短时间内难以排除险情(如泄漏量大、泄漏点查找困难、泄漏点存在多管线并行或交叉、发生在敏感环境或敏感时期等)的石油管道事故。


③ 超出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石油管道事故。


④ 发生跨区级行政区的石油管道事故。


⑤ 深圳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石油管道事故。


(4)Ⅳ级(四级)应急响应。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启动Ⅳ级响应:


①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重伤(中毒),或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石油管道事故。


② 事故影响范围较小,比较容易得到有效控制的石油管道事故。


③ 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认为有必要响应的石油管道事故。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的石油管道事故,是指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陆域成品油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不含港口、企业内石油管道)生产安全事故。具体覆盖范围见表1。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需要由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负责处置的较大石油管道事故,以及重大、特别重大石油管道事故的前期处置有关工作,协调处置超出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急处置能力的一般石油管道事故。


一般石油管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石油管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按照省、国家相关预案执行。


本预案指导管道途经的各区(新区)一般石油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


表1  本预案所涉及的现役石油管道


序号

管段名称

介质

所属企业

敷设方法

管长

分布区域

1

中石化珠三角成品油管道深圳段

汽油、柴油

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华南分公司

埋地

108公里

大鹏新区、龙岗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华区等

2

承远航煤管线

航空煤油

深圳承远航空油料有限公司

埋地、局部架空

2×4.4公里

宝安区

3

空港成品油管线

汽油、柴油

深圳市空港油料有限公司

埋地、局部架空

3×4.8公里

宝安区

4

其他陆域公共区域埋地、地面、架空成品油输送管道及其附属设施(港口、企业内石油管道除外)


1.6  风险分析


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陆域成品油管道主要分布在大鹏新区、龙岗区、南山区、宝安区、龙华区等,沿线涉及人员数量较多,与多类管线管网相互并行或交叉,主要输送介质为汽油、柴油、航空煤油,可能引发泄漏、燃烧、爆炸等事故。根据管线分布特点及输送介质特性,沿线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交通中断、市政设施损坏、电力中断、通讯中断、燃气事故、环境污染、山体滑坡等次生、衍生事故。


可能导致石油管道事故的主要因素有:


(1)人为因素,如第三方施工、恐怖活动、打孔盗油、违章占压、操作不当等。


(2)管道本体,如管道腐蚀、材料缺陷、保护装置故障等。


(3)自然因素,如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


(4)其他原因,如与之交叉或并行的相关管线、设施的相互影响(包含事故衍生、阴极保护的相互影响等)、同沟敷设的管线相关设施抢修等引发石油管道事故。


2  组织机构和职责


根据《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和市专项应急指挥部组成人员的通知》(深办字〔2016〕114号)的相关规定,深圳市突发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全市突发事件应急领导机构,由市应急委已设立的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组织领导、指挥、协调全市较大以上石油管道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


2.1  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1.1  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


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由总指挥、副总指挥、执行总指挥和现场指挥部指挥官组成。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分别由协助分管安全生产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协助分管应急工作的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应急办主任以及深圳警备区参谋长担任。执行总指挥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担任,同时兼任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官。深圳市较大以上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指挥架构设置图见附件1。


2.1.2  应急指挥部职责


(1)贯彻执行石油管道事故预防和应对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统筹石油管道事故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储备、调用。


(3)确定较大以上石油管道事故的等级及响应级别,按本预案规定程序启动和结束应急响应,统筹有关力量和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4)指挥、协调和协助各区(新区)相关部门开展石油管道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5)指挥、协调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市级救援力量参与石油管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6)决定和批准抢险救援工作的重大事项。


(7)落实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相关事项。


2.2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深圳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电话0755-88100100,传真0755-88100101)。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1)组织开展应急指挥部应急值守相关工作。


(2)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调动成员单位开展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相关工作。


(3)组织收集、分析有关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石油管道事故重要信息。


(4)组织发布石油管道事故预警信息。


(5)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石油管道事故新闻发布工作。


(6)组织开展本市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演练、培训、宣传工作。


(7)组织、协调有关应急队伍的建设、管理和应急演练,负责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的管理工作。


(8)组织开展市石油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编制、修订和评审工作,督促、指导和抽查石油管道途经各区(新区)的安全监管部门有关石油管道事故预防与应急工作。


(9)承担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


2.3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由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参与石油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各成员单位须分别指定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负责人和联络员。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如下:


(1)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和指导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的新闻发布,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市发改委:负责配合做好石油管道保护相关协调以及对上衔接工作;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管道企业定期开展管道保护的专项检查和督查。


(3)市经贸信息委:负责组织、协调石油管道事故救援所需重要生活物资储备和调运供应工作;协调市通信管理局和各通信运营企业做好通讯保障应急工作;协调电信运营商通过开通“绿色通道”等途径,做好预警信息快速发布工作;负责协调保障事故发生后本市成品油正常供应。


(4)市财政委:负责保障石油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需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5)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负责组织、协调石油管道事故现场相关特种设备的应急救援工作;依法承担特种设备事故的查处工作。


(6)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督促各区查处影响使用管道安全运行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负责发布可能影响石油管道安全运行的地质灾害预警信息;根据抢险救援的需要提供事发区域的地形图、所管辖范围的地上及地下基础设施等相关资料。


(7)市人居环境委:负责组织石油管道事故现场的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负责组织因石油管道事故引起的次生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协调所管理的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8)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组织、协调石油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9)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调度全市医疗队伍、专家等资源和力量,做好石油管道事故受伤人员的救治和康复工作;设立临时医疗点,为受灾群众、抢险救援人员、集中安置点灾民提供医疗保障服务;做好现场救援区域的防疫消毒;为受伤人员和受灾群众提供心理卫生咨询和帮助。


(10)市公安局:负责石油管道事故现场治安警戒、道路交通管制、应急通道保障等工作,协助组织受灾群众安全疏散,协调社会消防力量参与救援;负责处置由于事故引起的打砸抢等治安行为。


(11)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安抚和救助工作;做好遇难者遗体的保存、处理和殡葬等善后服务。


(12)市人力资源保障局:负责协调与石油管道事故有关的工伤保险工作。


(13)市国资委:负责调配所管理的国有企业相关应急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资源,协助现场救援工作。


(14)市住房建设局:配合参与事发石油管道周边涉及的在建工程(水务、交通工程除外)、既有房屋、天然气管道的抢险救援工作。


(15)市水务局:负责做好事发地饮用水源保护工作和污染沿线的预警工作;根据石油管道事故的情况,加强城市供水水质的监督检查,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单位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次生事故发生;做好石油管道事故有关供水、排水设施的抢险抢修工作。


(16)市安全监管局:负责统筹组织石油管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督促石油管道企业做好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和物资综合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危害石油管道的违法行为;依法组织较大石油管道事故调查评估工作。


(17)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提供石油管道事故发生地管辖范围内相关市政路灯设施的地下管线资料,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和抢险救援工作。


(18)市气象局:负责提供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的气象保障,为事故现场救援、人员疏散等提供气象服务支撑。


(19)市外事办:石油管道事故涉及港、澳或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时,协助相关部门向有关国家、香港和澳门地区通报;协调处理事故中的涉外(涉港澳)事宜。


(20)市台办:石油管道事故涉及台湾地区人员伤亡、失踪或被困时,及时向台湾地区有关机构通报,协商或处理相关事宜。


(21)市应急办:负责全市石油管道事故信息收集、汇总、报送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石油管道事故的综合协调工作。


(22)深圳警备区:负责统筹协调解放军部队支援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协调广东陆军预备役防化团参与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全市民兵预备役维护社会治安,协助公安部门做好事故现场的外围警戒。


(23)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扑灭事故现场火灾和组织人员搜救,会同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现场应急救援。


(24)深圳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力量参与石油管道事故引发海域污染的处置工作。


(25)市检察院:发生较大石油管道事故后,依法加入事故调查组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是否存在渎职等职务犯罪行为开展独立调查。


(26)市总工会:依法参与较大石油管道事故的调查处理,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督促事故发生单位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27)深圳供电局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管辖范围内受石油管道事故影响的电网恢复及设备抢修工作,为应急救援提供电力保障;组织管辖范围内电力设备的停电及事后恢复工作。


(28)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辖区内石油管道事故应急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应急救援后勤保障、善后处置、灾后重建等工作;负责组织相关执法力量落实本辖区影响石油管道安全运行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日常巡查和查处工作;负责依法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石油管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参与较大以上石油管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29)涉事企业:事故发生时,事发石油管道企业应立即启动本企业应急响应,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同时上报事发地的区(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相关涉事企业应协同应对,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按照现场抢险指挥机构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及抢修等工作。


(30)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为石油管道事故应急处置提供事中相关技术支持,协助做好事后总结等工作。


(31)市应急委其他成员单位:按本部门工作职责承担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2.4  现场指挥部及职责


2.4.1  现场指挥部


发生较大(Ⅲ级)石油管道事故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由应急指挥部牵头,市应急办、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和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配合,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和协调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官由应急指挥部执行总指挥(市安全监管局局长)兼任。负责应急处置现场的指挥、协调。依法指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副指挥官分别由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市应急办副主任、市政府新闻办主任、广东陆军预备役防化团团长、事发地的区(新区)分管负责人担任。其中,市安全监管局分管副局长协助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市应急办副主任协调场外有关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配合现场指挥官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市政府新闻办主任组织协调新闻发布工作;广东陆军预备役防化团团长组织广东陆军预备役防化团进行石油管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事发地的区(新区)分管负责人组织本辖区有关应急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专家组、抢险救灾组、治安疏导组、医疗卫生保障组、舆情新闻信息组、军地联动协调组、后勤保障组、环境气象监测组、涉外联络组、事故调查组、善后工作组等12个工作组,现场指挥部可根据应急需要增减相关应急工作组。深圳市石油管道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置图见附件2;深圳市石油管道事故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详见附件3。


重大以上石油管道事故,国家或省成立现场指挥部或派出工作组时,应急指挥部接受其领导,做好相关处置工作。


2.4.2  现场指挥部职责


(1)执行上级下达的石油管道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2)根据需要成立应急工作组,指挥各部门参与应急救援。


(3)组织制订应急救援和防止事故引发次生、衍生事故的方案,向各应急工作组下达工作任务。


(4)督促各应急工作组按照工作任务制订工作方案并实施,接受各工作组的工作汇报。


(5)负责现场处置的沟通协调、督查督办、信息报送、材料汇总等综合工作。


(6)及时向市应急委、应急指挥部报告应急救援处置、事态评估情况和工作建议,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7)针对事故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事故,适时通知相邻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8)根据处置需要,决定依法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9)必要时,提请应急指挥部按报批程序请求驻深部队参加应急救援行动。


(10)组织现场指挥部的会晤、政务活动等。


2.5  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石油管道事故应急需要遴选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专家组由消防、危险化学品、石油管道、机械电气、应急处置、环境保护、医疗救护等专业专家组成。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


(1)对事故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提供技术支持。


(2)对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3)根据需要,参与应急演练及事故调查。


2.6  应急救援队伍及职责


2.6.1  应急救援队伍组成


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队伍主要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综合应急队伍依托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建立。石油管道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组建。企业应急救援队伍由石油管道企业依法组建。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由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组成。


2.6.2  应急救援队伍职责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石油管道事故应急处置、火灾扑救、人员搜救和事故现场清理,控制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或发生次生、衍生事故,承担石油管道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石油管道事故专业应急救援队伍负责石油管道事故现场检测、石油泄漏控制,与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协同,参与处置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参与应急演练,不断提高队伍的实战能力;加强应急救援装备、器材和物资的储备和管理,保持其性能和状态良好。其他专业应急队伍按照各自的职责开展环境污染、交通、卫生、燃气、建筑工程、通信保障、电力、给排水等专业救援任务。


(3)企业应急救援队伍。


负责本单位石油管道事故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配合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开展抢险救援;建立预防检查责任制,定期进行预防性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并建立预防检查档案;按照编制的石油管道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严格执行24小时执勤制度,执勤人员应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4)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


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石油管道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3  运行机制


3.1  预防、监测与预警


3.1.1  预防


(1)本市城市规划和发展建设应充分考虑土地、人口、资源、环境等因素,科学回避石油管道事故风险,统筹安排应对石油管道事故必须的基础设施、物资设备和人力资源,实现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同步实施,努力提高城市安全水平。


(2)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按照“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严厉打击蓄意破坏石油管道的行为,依法解决违章占压的现象;加强针对涉及石油管道的第三方施工监管、审批力度;加强针对管道途经不良地段(穿越河流、涵洞、滑坡易发区等)的地质、气象监测预报;鼓励针对管道防腐、泄漏检测高新技术研究开发;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敏感度高的管段风险进行评估,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3)石油管道企业应落实企业石油管道保护的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石油管道事故应急预案,确保企业应急预案与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相关预案衔接畅通,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配备应急救援装备和器材,并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培训;建立、健全管道巡护制度,配备专门人员对管道线路进行日常巡护;对生产经营场所及周边环境开展隐患排查,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定期对管道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对管道安全风险较大的区段和场所应当进行重点监测,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管道事故的发生;其他预防管道事故的必要性措施。


3.1.2  监测


石油管道企业应建立石油管道运行实时监测机制,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针对石油管道存在的重大隐患和可能造成石油管道事故或其他灾害的信息进行监控,对存在的隐患进行调查、登记,组织开展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及早治理风险,妥善控制风险,对可能造成石油管道事故的,按规定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各成员单位配合,采取监督检查、社会反馈、基层上报、上级通知等多渠道收集信息,加强信息的综合分析与评估,以便采取有效手段防止事故发生。


3.1.3  预警


3.1.3.1  预警级别


根据石油管道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危害程度,预警级别由低到高分为四级(一般)、三级(较重)、二级(严重)、一级(特别严重),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蓝色预警(四级)。


预计可能发生一般以上的石油管道事故,事态可能会扩大,影响范围较小,短时间内能及时排除险情、控制事态。


(2)黄色预警(三级)。


预计可能发生较大以上或具有较大影响的石油管道事故,事态有扩大的趋势,短时间内难以排除险情、控制事态。


(3)橙色预警(二级)和红色预警(一级)。


预计可能发生具有重大影响或重大以上的石油管道事故,事故会随时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1.3.2  预警信息发布


对于可预警的石油管道事故,市、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根据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通过深圳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设置在市气象部门)、职能部门网站和市应急办网站发布,同时应当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手机短信、微博、微信、博客、网上社区、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等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派发传单、逐户通知等方式,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各界和公众。


(1)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包括发布机构、发布时间、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事态发展、相关措施和咨询电话等。


(2)预警信息发布的范围包括:可能受影响的单位(企业)与个人,以及其他相关的单位(企业)与个人。


(3)预警信息发布主体。


① 四级预警信息由预计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予以发布,并同时通报市应急办、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② 三级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予以发布,并同时通报市应急办,特殊情况需报市政府审定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送市应急办,市应急办核定意见后报由市政府相关领导签发。深圳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③ 二级以上预警信息由应急指挥部向上级部门提出发布建议,上级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发布。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发布的预警信息,可不受预警级别限制。


3.1.3.3  预警响应


发布预警信息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做好防范处置工作。


(1)蓝色预警(四级)响应。


① 进入蓝色预警期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相关成员单位及相关石油管道企业应做好预警响应,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事态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② 预计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事态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并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准备,及时将事态进展状况反馈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③ 相关石油管道企业立即组织技术人员针对重点部位排查处置,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恶化。


④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随时待命,接到命令后迅速出发,视情况采取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态进一步扩大的相应措施。


(2)黄色预警(三级)响应。


①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技术专家进行研判,如果达到黄色预警,向指挥部申请启动本预案三级预警响应,并密切关注事态发展及时提出预警变更或解除的建议。


②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和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法采取以下预警响应:


预计发生石油管道事故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密切关注事态发展,组织协调转移、疏散易受事故危害的人员并妥善安置;组织、协调易受事故危害的场所的关闭或限制使用,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督促可能导致事发地石油管道事故恶化的第三方施工做好相关防护、停工工作。


预计发生石油管道事故的企业:加强事发区域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设置隔离区域,通知易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单位、居民,及时将事态发展状况反馈预计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其他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防范石油管道事故扩大的相关准备。


(3)橙色预警(二级)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按照省级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4)红色预警(一级)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相关应急机构统一部署,省、市相关应急机构积极配合。


3.1.3.4  预警变更和解除


预警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当事故扩大或可能发生的事故级别预测会升级,预计现场应急救援力量无法有效消除事故险情,事故等级将扩大至重大级别甚至是特别重大级别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报告应急指挥部,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申请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石油管道事故或危险已经解除的,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程序宣布解除预警信息,终止预警期。


3.2  应急处置与救援


3.2.1  信息报告与共享


3.2.1.1  事故信息报告


(1)获悉石油管道事故信息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应立即拨打市安全监管局值班电话(0755-88100100)报告事故基本情况。


(2)石油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石油管道企业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派人前往现场,初步判定事故等级,同时报上一级主管部门。


3.2.1.2  事故信息报告时限和程序


(1)当一般(Ⅳ级)石油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石油管道企业在事故发生后60分钟内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电话报告,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90分钟。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在事发后立即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告,电话报告时间不超过60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90分钟。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2)当较大(Ⅲ级)以上石油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石油管道企业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区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电话报告。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区有关部门力争在事发后30分钟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45分钟,同时报告事故可能涉及的其他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事故后续处置情况应及时报告。


(3)当重大(Ⅱ级)以上石油管道事故发生后,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力争在事发后15分钟内,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简要情况,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接到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要求电话核报的信息,电话反馈时间不超过15分钟,书面报告时间不超过30分钟。特殊情况下,事发石油管道企业可直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电话报告事故情况。


(4)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事件本身敏感的石油管道事故信息的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要立即上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委值班室、市政府总值班室。


(5)涉及港澳台、外籍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石油管道事故,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和国际机构通报的,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情况通报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市外事办、市台办提供必要协助。


(6)应急指挥部按照国家和省紧急信息报送标准及有关要求,及时向国务院、省政府报告事故信息。


3.2.1.3  事故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信息报告应简明扼要、快捷准确。石油管道事故信息报告分为首报、续报和总报。内容主要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


3.2.1.4  应急值班


区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设立专门的值班室和值班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举报,及时上报事故情况。


3.2.2  先期处置


(1)石油管道事故发生时,事发石油管道企业应第一时间启动应急响应,组织有关力量进行抢险救援工作,按照规定及时通报可能受到事故危害的单位和居民,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事故危害,并将事故信息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


(2)事发地的居委会、社区工作站和其他企事业单位等组织应按照当地政府的决定、命令,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


(3)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应立即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和工作人员营救受伤人员,搜寻、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单位)报告信息。


(4)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应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立即开展先期处置工作,以营救遇险人员为重点;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故,避免造成更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


(5)应急指挥部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石油管道事故先期处置工作。上一级应急响应启动后,协助上一级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3.2.3  应急响应


对于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态的石油管道事故,根据事故的性质、特点、危害程度,应急指挥部和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采取或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Ⅰ级(一级)、Ⅱ级(二级)、Ⅲ级(三级)、Ⅳ级(四级)。应急响应流程图详见附件4。


(1)Ⅳ级(四级)应急响应。


① 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织实施Ⅳ级应急响应。协调区相关应急力量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处置情况及时反馈给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必要时,向应急指挥部或市有关部门提出增援的需求。


② 事发石油管道企业:在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未抵达现场前,负责石油管道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在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抵达现场后移交指挥权,汇报事故发展态势及周边情况,调集相关应急资源、力量,全力配合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③ 其他成员单位:在职责范围内,做好防范石油管道事故扩大的相关准备。


④ 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发展态势派出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并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提供应急力量予以支持。


(2)Ⅲ级(三级)应急响应。


①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和专家对事故及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研判、综合评估,经确认为达到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时,立即报应急指挥部申请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② 应急指挥部批准发布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的命令,并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


③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后,相关成员单位进行研判、调集相关力量抵达指定地点成立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④ 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有序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做好救援人员的防护。


(3)Ⅱ级(二级)、Ⅰ级(一级)应急响应。


省级、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启动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时,在Ⅲ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由应急指挥部按照上级应急机构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协调本市各方面应急资源,配合省级和国家相关应急机构做好救援处置工作。


3.2.4  指挥与协调


启动Ⅲ级以上应急响应时,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为主,专业处置”的要求,组织或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应急指挥部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 派出有关专家和应急人员参与现场指挥部的应急指挥工作,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② 协调有关区(新区)、市有关部门(单位)提供人力、物资、装备、技术、通信等应急保障;


③ 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的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故;


④ 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协调开展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⑤ 及时掌握石油管道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


⑥ 综合协调、指挥处置石油管道事故,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⑦ 必要时协调驻深部队和武警支队应急增援;


⑧ 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2)市应急办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① 及时掌握石油管道事故事态进展情况,向市委、市政府报告,将有关信息通报市委办公厅信息处、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


② 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参与石油管道事故处置工作,传达并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和市领导批示、指示。


(3)市发改委做好对上衔接工作,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协调省相关部门、资源参与现场应急处置。


(4)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 根据相关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开展应急救援和事故处置工作,向市委、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 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做好人力、物资、装备、技术等应急保障工作,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维护本辖区内社会稳定;


③ 组织动员、指导和帮助群众开展防灾、减灾和救灾工作;


④ 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5)市应急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在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和指导下,采取以下措施:


① 根据相关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或事故处置工作,向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


② 派出或协调有关领域的应急救援专家组参与事件处置工作,提供应急救援、应急处置、减灾救灾等方面的决策和建议;


③其他相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和行动。


3.2.5  处置措施


(1)现场侦检。


抢险救灾组负责针对事发石油管道周边环境侦检。主要勘察事发地地下管网信息、涵洞等容易造成油气聚集、扩散的空间;交叉电网、通信线路、燃气管网等可能导致其他衍生事故的管网、线路;周边可能导致事故扩大的危险源。环境气象监测组负责针对事发地周边气象、地上、地下、水体、土壤监测。


(2)设置警戒,紧急疏散。


技术专家组根据抢险救灾组及环境气象监测组反馈的相关事发风速、风向、油品泄漏量、火势范围、管道周边地形、地下空间及设施分布等因素及警戒建议信息,快速分析研判,为现场指挥部提供警戒范围建议。


治安疏导组根据现场确定的警戒范围,在警戒隔离区边界设置警示标志,将警戒隔离区内与事故应急处置无关的人员撤离至安全区,合理设置疏散通道,避免横穿危险区,指导群众做好安全防护;对通往事故现场的道路实行交通管制,严禁无关车辆进入,保证道路畅通;根据事故发展、应急处置和动态监测的情况,及时调整警戒隔离区。


(3)现场抢险。


抢险救灾组负责石油管道堵漏、火灾扑救、工程抢险和工程加固等工作。抢险过程应注意排查事发管道周边可能存在的事故隐患;控制、记录进入现场救援人员的数量,确保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携带救生器材进入现场,协助受困人员转移到安全区域。


(4)洗消和现场清理。


抢险救灾组负责在危险区与安全区交界处设立洗消站,并根据有害物质的品种使用相应的洗消药剂,对所有受污染的人员及工具、装备进行洗消。环境气象监测组负责清除事故现场各处残留的有毒有害气体及洗消污水。事发石油管道企业负责泄漏石油的统一收集。


(5)医疗救护。


医疗卫生保障组负责调集急救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对受伤人员迅速开展现场急救、转运,做好人员救治工作。


(6)其他注意事项。


严禁使用一切火源,应禁止或限制使用能产生静电、火花的有关设备、设施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因抢险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采取标注、记录等措施进行现场标识,尽量妥善保护好现场。


3.2.6  响应升级


如因石油管道事故次生或衍生出其他突发事件,已经采取的应急措施不足以控制事态发展,需由其他专项应急指挥部、多个部门(单位)增援参与应急处置的,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委。


当石油管道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超出本市自身控制能力,需要省或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提供援助和支持的,由市应急委报请省委、省政府或党中央、国务院协调相关资源和力量参与事故处置。


3.2.7  社会动员


根据石油管道事故的危险程度、波及范围、人员伤亡等情况和应对工作需要,市、区两级政府及各新区管委会可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其他力量,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害防御、自救互救、紧急救援、秩序维护、后勤保障、医疗救助、卫生防疫、恢复重建、心理疏导等处置工作。


3.2.8  信息发布与舆情引导


一般石油管道事故应急处置信息的发布,由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具体负责。


发生较大以上石油管道事故后,或发生在重点地区、特殊时期比较敏感的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指挥部最迟要在事故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石油管道事故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处置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持续发布权威信息。


石油管道事故信息发布形式包括授权发布、提供新闻通稿、接受记者采访、举办新闻发布会等。较大以上石油管道事故应急处置信息应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务微博等快捷方式予以发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由国家和省的行政机关授权发布的,从其规定。


对发生在敏感地点、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石油管道事故以及涉及隐瞒事故、事故口径表述前后不一等敏感问题,应急指挥部要主动介入,及早回应,发布权威信息。


3.2.9  应急结束


现场指挥部根据事故现场处置情况及专家组评估建议,报告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现场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


应急结束后,应急指挥部应将情况及时通知参与事故处置的各相关单位,必要时还应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应急结束信息。


3.3  后期处置


3.3.1  善后处置


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牵头负责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应当根据损失情况,制订和实施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对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抚慰、补助。对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设备、设施、工具,应按照规定给予补助和补偿。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心理咨询辅导和司法援助,预防和妥善解决因处置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组织做好现场污染物清理、疫病防治等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恢复正常秩序,保证社会稳定。


3.3.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负责统筹石油管道事故社会救助工作,按照政府救济和社会救助相结合的原则,做好受灾群众的安置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单位)组织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调拨和发放,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红十字会、慈善组织、公益团体依法组织开展互助互济和救灾捐赠活动。


3.3.3  保险


应急指挥部、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为专业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石油管道相关企业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3.3.4  调查评估


(1)调查机构。


①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石油管道事故的,分别由省政府、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积极落实上级调查组提出的改进建议,认真汲取事故教训。


② 发生较大石油管道事故的,由市政府直接组成调查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


③ 发生一般石油管道事故的,由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2)调查要求: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3.3.5  恢复重建


石油管道事故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制定恢复与重建计划,及时恢复经济、社会秩序和生态环境。


4  应急保障


4.1  人力资源保障


(1)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依托现役消防队伍,建立市、区(新区)、街道(办事处)三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石油管道事故综合应急救援任务。


(2)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建石油管道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各专项应急指挥部、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建和管理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会同综合应急救援队伍承担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任务。


(3)应急专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石油管道事故应急专家组,石油管道事故发生时,及时成立技术专家组为应急抢险救援行动的决策、指挥、处置办法提供技术支持。


(4)军队和武警部队应急力量。驻深部队、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本市处置石油管道事故的骨干和突击力量,依法参与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和处置任务。


(5)社会应急力量。发挥共青团、义工联、红十字会的作用,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以及志愿者等参与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有相关知识、经验和资质的志愿者成立应急志愿者队伍,参与防灾避险、疏散安置、急救技能等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普及工作,参与石油管道事故的信息报告、抢险救援、卫生防疫、群众安置、设施抢修和心理疏导等工作。


4.2  经费保障


(1)市、区两级政府相关部门所需石油管道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资金,按规定程序纳入年度市、区(新区)财政预算,保障石油管道事故预防和应对工作需要。


(2)处置事故所需财政经费,由各级政府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3)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事故提供资金捐赠和各种形式的支持。


4.3  物资保障


(1)各石油管道企业应配置用于现场抢救使用的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加强突发事件物资装备的日常管理。


(2)根据事故特点,各有关部门应合理配置必要的防护器材;抢救用的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市住房建设局和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保障;抢救用的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市交通运输委和事发地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的车辆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协调保障。


(3)鼓励和引导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居民家庭储备基本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事件提供物资捐赠和支持。


4.4  医疗卫生保障


(1)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组建医疗专家、医疗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卫生应急指挥体系和医疗卫生救援体系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医疗保障。


(2)市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知识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预防疾病的能力,组织群众开展石油管道事故的现场救护。


(3)石油管道企业针对可能发生的石油管道事故,加强员工自救、互救知识和技能培训,最大限度降低事故造成的人员伤害和健康损害。


4.5  交通运输保障


(1)市交通运输委牵头负责建立健全交通运输应急联动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的综合运输能力。必要时,协调紧急动员和协调征用社会交通运输工具。


(2)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行机制,保障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市公安交警局负责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石油管道事故现场及有关道路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确保运输安全畅通。


(3)道路及交通设施被破坏或毁坏时,市交通运输委、住房建设局等部门应迅速组织专业应急队伍,尽快组织抢修,保障交通线路顺畅。


4.6  治安保障


(1)市公安局应制订应急状态下维持治安秩序的各项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维护石油管道事故现场秩序及所在区域社会公共秩序,为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救援处置及抢险提供保障。


(2)市公安局负责组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防范保护,控制事故肇事人员,维持现场秩序,及时疏散群众。


4.7  人员防护保障


(1)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和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应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地转移或疏散到应急避难场所及其他安全地带。


(2)在处置石油管道事故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充分考虑石油管道事故的类型、特点及对人员造成危害的可能性、种类,制定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应急救援方案,配备适用、安全可靠的安全防护设备,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人员安全。


4.8  通信和信息保障


市经贸信息委牵头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保障,协调市通信管理局和各通信运营企业,完善公用信息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市文体旅游局牵头负责建立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共同确保应急处置通信畅通。


4.9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应急管理业务的需求,按照“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建立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10  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1)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单位)负责本辖区、本行业、本领域的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市民政局、市应急办分别负责指导和检查室内、室外应急避难场所的建设、管理工作;发生事故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协调使用和管理应急避难场所。


(2)应急避难场所的归属单位应按照要求配置各种设施设备,划定各类功能区,设置规范的标志牌,储备必要的物资,建立健全应急避难场所维护、管理制度和灾时应急预案。


4.11  科技支撑保障


(1)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负责,市经贸信息委、市科技创新委、市城市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配合,采取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有关机构等开展研究用于石油管道事故预防、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


(2)市规划国土委负责组织、建设和完善本市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形成应急管理地理空间信息资源共享和更新维护长效机制。


4.12  气象服务保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服务保障工作,根据预防和应对石油管道事故救援的需要,提供局部地区气象监测预警服务。


4.13  法制保障


在石油管道事故发生和延续期间,市政府根据需要依法制定和发布紧急决定和命令。市法制办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对石油管道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法律意见。


4.14  其他应急保障


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增加其他必要的保障措施,协调相关成员单位按照《深圳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确定的职责,依据各部门的预案进行保障。


5  监督管理


5.1  应急演练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全市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演练工作,负责规划、组织和实施跨区域、跨系统的市级综合应急演练。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预案演练制度,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做好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及通信联络,确保紧急状态下的有效沟通和统一指挥。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和锻炼应急队伍,改进和完善应急预案,并做好演练评估工作。


(3)各石油管道企业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预案的应急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通过演练不断提高企业应急处置能力。


(4)应急预案修订的,应当及时根据修订后的预案要求组织应急演练。


5.2  宣传教育


市、区两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石油管道领域的应急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应急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安全生产意识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能力。新闻媒体应当无偿开展突发事件预防和应对、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5.3  培训


(1)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应急管理专题培训,提升应急管理人员预防和应对石油管道事故的意识和能力。


(2)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隶属关系和管理责任,加强本系统、本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救援能力和安全防护技能。


(3)石油管道企业应将应急培训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加强员工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团市委(市义工联)会同市应急办、市红十字会,组织协调市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应急志愿者培训工作,使其掌握应急管理法律法规和突发事件应对基本技能,增强现场组织、自救互救以及配合专业救援队伍开展工作的能力。


5.4  责任与奖惩


(1)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出现以下行为的,监察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或处分:未按应急预案规定履行有关职责,导致石油管道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出现不服从上级政府统一指挥;迟报、瞒报、漏报石油管道事故信息;未及时组织开展生产自救和善后工作;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应急指挥部定期对相关部门(单位)的石油管道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工作任务的部门(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


(3)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5.5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6  附    则


6.1  名词术语、缩写语的说明


(1)本预案所称的石油管道是指深圳市行政区域内陆域成品油(含汽油、柴油、航空煤油)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不包括港口、企业厂区内石油管道。


(2)本预案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6.2  预案管理


6.2.1  预案修订


深圳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原则上至少每3年对本预案评估1次,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修订。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及时修订本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6.2.2  预案评审、发布与备案


6.2.2.1  评审、发布


本预案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和组织专家评审后,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实施。


6.2.2.2  备案


本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由市安全监管局报市应急办和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6.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深圳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制定与解释。


参照本预案,各区政府(新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单位)和石油管道企业应制订相应的应急预案。


7  附    录


附件1:深圳市较大以上石油管道事故应急指挥架构图


附件2:深圳市石油管道事故现场指挥部设置图


附件3:深圳市石油管道事故现场指挥部各工作组职责分工一览表


附件4:深圳市石油管道事故应急响应流程图


附件5:深圳市石油管道事故成员单位应急响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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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深圳市, 政府文件,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