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秘〔2018〕8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6 06:01:19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通知》



合政办秘〔2018〕89号






为深化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体制机制创新,强化联合执法制度保障,建立完善“指挥统一、责任明确、联合行动、严格规范、高效运转”的联合执法体系,形成水污染防治行政执法合力,根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2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省级巢湖湖长办主任任组长,湖长办副主任任副组长,沿湖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巢湖管理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园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食药监局、市城管局、市城乡建委、市政府法制办、市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等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巢湖管理局,省巢湖管理局牵头协调开展一级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联合执法工作。


二、联合执法范围


联合执法主要查处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范围内如下违法行为:


(一)违反《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的;


(二)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


(三)违反《安徽省湿地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四)违反《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


(五)违反《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


(六)违反《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


(七)建设项目违反《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建筑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八)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三、职责分工


依据《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落实中央环保督察整改工作方案的通知》(合政秘〔2018〕22号)明确的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职责,开展联合执法工作。


四、工作流程


(一)信息梳理。省巢湖管理局对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现场巡查等发现的违法线索汇总梳理,并进行核实初查。


(二)线索移送。省巢湖管理局根据职责分工,及时将案件线索等信息移送有关成员单位;成员单位独立开展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其他部门的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单位并抄送省巢湖管理局。


(三)现场检查。开展联合检查,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也可独立开展现场检查。


(四)信息通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在查处违法问题(包括独立查处)结束后,将处理结果及时通报省巢湖管理局。


五、工作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巢湖管理局牵头,每季度组织召开一次联席会议,梳理总结工作,通报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分析重大违法问题,研究联合执法行动计划方案和需上报领导小组审议的其他事项。


(二)联络员制度。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明确内部机构在案件查处中的职能分工,确定具体牵头部门及联络员,开展经常性信息互通交流,协调办理违法案件。


(三)联合巡查制度。由省巢湖管理局牵头,沿湖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执法人员参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等重点区域开展经常性专项巡查,发现违法行为,根据职责分工依法查处。


(四)信息通报制度。成员单位每月10日前,向省巢湖管理局书面通报涉及一级保护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工作情况,省巢湖管理局每月编制《一级保护区联合执法工作简报》并报送市政府。


(五)案件移送制度。对于在独立执法行动中发现的本部门无职责权限处理的违法线索和问题,应在5个工作日将证据材料移送至相关具有执法权限的部门;涉嫌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


(六)案件会商制度。对于案情重大、情况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以及有执法争议的案件,由省巢湖管理局协调市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确定该案件适用法律、执法主体等,确保案件依法处理。


(七)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行政执法责任追究,成员单位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或者不履行行政执法职责,造成一级保护区水环境污染、生态环境损害的,依法追究责任。





2018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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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合肥市, 政府文件,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