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2018〕24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
合政办〔2018〕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落实《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合办〔2018〕19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5月11日
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
根据《中共合肥市委办公厅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培育新动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办〔2018〕19号),为规范资金管理,保障政策落实,本着统筹指导、简化程序、提高效能和公正廉明的原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先进制造业发展政策
1.按照《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国制造2025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主导产业投资基金、小微企业转贷基金,重点支持智能语音、新型显示、集成电路、智能制造、智能家电、光伏新能源等产业发展。(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2.小微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及担保费补贴。经由市政府推介的优质小微工业企业,对其上年度实际发生的流动资金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给予最高50%贴息,并对企业上年度新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担保费按担保额给予最高1%补贴。(执行部门:市经信委,金融产品方式投入)
3.鼓励新引进工业项目。对新设立的独立法人企业首次投资建设项目,单个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引进工业项目,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对我市工业企业向市域其它工业园区搬迁的项目,以及按城市规划要求拆迁后重建的项目,按本条款执行。对工业企业初建期入驻标准化厂房,后期自建自用厂房的,可按本条款执行。(执行部门:市经信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4.实施“宽带合肥”工程。推进无线城市建设,通过公开招标确定运营服务机构,在全市重要公共区域开展WIFI免费接入服务。市级招标项目由市本级支付,各县(市)区、开发区招标项目由市本级按招标金额给予50%的补贴。(执行部门:市经信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5.支持多层标准化厂房建设。对四城区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市(区)国资公司与区政府、园区联合成立的投资主体新建的多层标准化厂房,按照标准化厂房建设成本(不含土地)的20%给予投资建设主体资金补贴。补贴资金采取分期预拨方式,厂房正式开工后,支付补贴资金的20%;结构封顶,支付补贴资金的50%;项目验收备案并审计后,再支付余款。对生产经营性工业企业购置不低于1000平方米多层标准化厂房的,给予企业购房款5%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补助。各县(市)、开发区可参照本政策执行,政策兑现所需资金由县(市)、开发区财政承担。对企业利用存量用地自建自用多层标准化厂房,并纳入市级年度建设计划的,按照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市经信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6.实施“百千万”培训工程。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免费为中小微企业和经济主管部门提供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等培训服务。(执行部门:市经信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7.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
(1)推动企业技术改造。对技术改造项目,按设备投资额1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补助。其中,智能化改造、机器换人等技改项目投资补助按照《推进新一轮技术改造加快工业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合政〔2016〕39号)相关政策条款执行。
(2)推进企业技术创新。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50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上年度认定为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质量标杆”工业企业等称号的,分别给予300万、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获得国家“现场管理星级班组建设”称号的,给予企业星级班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持制定盾构机、叉车、挖掘机、摊铺机等机电产品及关键零部件再制造相关的推荐性行业标准(排名前三)、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排名第一)的,分别给予25万元、25万元、15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对于经认定的再制造企业生产盾构机、挖掘机和叉车等工程机械并通过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机构检测的,每个产品型号分别给予50万、20万、15万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的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
(3)提升工业设计水平。对首次获得“中国工业设计示范基地”称号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中国工业设计十佳创新型企业、中国工业设计十佳设计公司”称号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当年获得红点至尊奖、IF设计奖金奖、G-Mark奖TOP100、IDEA奖金奖、红星奖金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金奖的工业企业或专业工业设计公司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专业性工业设计公司为本市30户工业企业提供设计服务,且设计服务为相应企业当年新增销售收入300万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4)支持工业龙头企业建设行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列入年度市级服务平台建设项目库的科技成果转化和工业设计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支持,其中,对公共技术物理平台年服务工业企业数达200户以上的,按投资规模给予50-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年服务工业企业数达200户以上的,按其信息化投资额度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
(5)鼓励企业开展技术改造、品牌建设对标诊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列入试点企业制订技术改造路径方案、品牌建设评价和品牌提升路径方案。
(6)支持首(台)套装备认定。通过省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照成套技术装备、单台设备、关键部件三种类别,给予省奖励资金的100%配套资金支持。
(7)推进智能家电技术。对通过《智能家用电器的智能化技术通则GB/T 28219-2011》(以最新标准为准)评价认证的、并已在我市批量生产的智能家电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类产品只奖补一次,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奖补资金总量控制,择优奖补。
(8)支持服务型制造。对评定为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的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
(9)对获得国家2017年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部门预算)的项目,按总量控制原则,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奖补资金。
(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鼓励职工技术创新。
激发职工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技术进步,设立“职工创新成果奖”,分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等五个等级,奖励标准分别是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0.5万元。
(执行部门:市总工会,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推动绿色生态发展。
(1)支持企业(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工业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300吨(含3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以外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含5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每吨标准煤400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支持淘汰落后产能。根据国家淘汰落后产能政策,对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并通过审核验收的企业,按照“以奖代补”方式给予资金支持。其中水泥行业4万元/万吨、造纸行业60万元/万吨、印染行业0.5万元/万米,其他行业按国家近三年平均标准执行。
(3)支持企业(单位)能耗在线监测建设。支持重点用能企业(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试点,对试点企业(单位)能源在线监测项目考核验收。其中,一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建设;二级、三级能耗在线监测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2%的补助。
(4)鼓励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通过政府采购服务,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市级试点企业(单位)提供能源管理体系咨询、认证服务。
(5)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当年获得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类建设支持项目,按照省奖励资金给予一定比例配套支持。
(6)支持工业企业节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机构为重点工业企业开展水平衡测试及节水型企业创建工作。对工业企业节水项目竣工实施后年节水量达到5万立方米及以上的,按每万立方米5万元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
(1)促进两化深度融合。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标准认证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制造强省政策补齐补差)。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鼓励两化融合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顶层规划设计。
(2)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的,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信息消费试点示范。对新认定省级及以上信息消费创新产品,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同一企业只奖补一个。
(4)实施“万家企业登云”计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鼓励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信息化基础设施、业务应用系统的云化改造和云端迁移服务,对年服务不少于50家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5)实施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能力提升工程。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行业智能制造系统解决方案领军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6)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
(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支持电子信息及软件产业发展。
对获得国家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的企业,当年进入全国电子百强企业和软件百强企业,全国电子信息百强或软件百强总部企业,给予奖补。支持IC设计企业发展。对软件企业新增成套专业软件、集成电路IP等费用,按实际投入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具体政策另行制定。
(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鼓励工业企业做大做强。
(1)企业上台阶。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600亿元、500亿元、400亿元、3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增幅超过当年全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平均增长水平且当年盈利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管理团队600万元、5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提升发展。对首次列入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首次列入省级单项冠军示范企业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消费品企业升级。对本年度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
(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培育扶持“隐形冠军”企业。开展制造业隐形冠军企业培育提升专项行动,扶持培育一批有技术、有市场的行业领军企业和细分产品小巨人企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支持汽车、家电企业加快物流管理体系建设,降低物流成本,提高盈利能力,保持汽车、家电行业平稳发展。(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5.扶持小微企业提档升级。对新增规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补,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申报。(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6.支持“专精特新”企业发展。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给予80万一次性奖补;对新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小微企业,给予50万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7.支持基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新型工业化“优势产业示范基地”“特色产业示范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200万元、100万元(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新批准认定为国家级智慧健康养老示范基地、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省级应急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批准认定为省级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国家综合评价为五星的国家示范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小微企业创业创新基地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50万元(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经省级认定的产业集群专业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被评为全省民营企业100强的工业企业,给予前50强的管理团队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当年新认定为国家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省级绿色工厂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制造强省政策资金补齐补差)。(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8.对开发园区经审批(备案)工业投资项目(不含技改项目)按缴费目录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给予等额奖补,其中:收入缴入市级的收费项目,由市级审核、兑付;收入缴入县级的收费项目,由县(市)区、开发区审核兑付,并报市经信委备案;收入缴入省级以上的收费项目,市县各按50%比例分担奖补资金,县级先行审核兑付50%后报市级兑付剩余部分。(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9.重点支持发展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建筑智能化等新型建造方式。投资引导基金的投入规模按照年度资金计划确定。(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20.对预拌混凝土企业,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异地新建合同额达1亿元以上的绿色环保搅拌站工程,且竣工验收合格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
21.对施工总承包或监理企业,承接单项合同额1亿元以上建筑工程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广应用BIM技术,取得明显成效并通过专家评审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
22.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以联合体、总承包等方式承接单项合同额5亿元以上的轨道交通工程、地下综合管廊等市政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公共建筑等建设工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
23.支持装配式、绿色建筑发展。对建筑业企业承接的装配率达到50%以上的装配式建筑工程,或获得三星级设计标识的绿色建筑工程,给予不超过100万元奖补资金。
(20-23条执行部门:市城乡建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24.支持企业上规模发展。对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与申报截止日上一季度主营业务收入加权值首次达到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0亿元以上的,每5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25.支持企业“走出去”发展。
对施工总承包企业上一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亿元、30亿元、5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50亿元以上的,每20亿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专业承包企业上一年市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0亿元以上的,每5亿元奖励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补一次。
对建筑业企业上一年境外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美元、1亿美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每上一个台阶(超过1亿美元以上的,每1亿美元奖补50万元为一个台阶)奖励一次。
26.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在规定时间内:
对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获得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或获得除建筑工程外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鼓励企业跨区域经营,对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监理企业、除建筑工程外具有两项住房城乡建设部核准的壹级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7.支持企业创优夺杯。
在规定的时间内:
承建的工程项目获得“鲁班奖”的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对企业连续两年累计获得两个及以上“国家优质工程奖”、“詹天佑大奖”、三个及以上省级优质工程、“市政金杯奖”、“钢结构金奖”、四个及以上“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8.支持企业科技创新。
在规定的时间内:
对建筑业企业独立完成并被批准为国家级工法、国家级技术中心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获奖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发生违法违规等失信行为。
(24-28条执行部门:市城乡建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二、支持自主创新政策
29.根据《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量子通信、新能源汽车、燃气轮机、精密制造等新兴产业增长源基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承担的新兴产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30.根据《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天使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对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创办企业给予优先扶持。(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31.鼓励科技保险融资,引入科技保险经纪公司与多家保险公司成立共保体,分担创新企业市场风险。
(1)鼓励创新企业和保险公司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等保险业务,贷款企业无法偿还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的,由科技保险基金、银行、保险公司按约定比例承担赔偿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
(2)对于开展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的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保险保费的,给予保险公司1%补贴。
(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32.对企业以专利权质押贷款方式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市一次性按贷款利息和专利评估费总额的50%予以补助,最高可达20万元(省和市不重复支持)。对当年开展专利质押的担保机构,担保额达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担保机构20万元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33.创新贷风险池资金支持高科技企业融资。担保(保险)公司按照1:1配套,商业银行按照风险池资金10倍安排定向信贷资金,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和创新型企业。金融产品合作各方按照一定比例承担创新贷贷款风险,超出风险池部分由担保(保险)公司和银行按比例承担责任。银行对企业科技创新贷贷款,实行基准利率贷款,按照基准利率50%给予银行利息补贴。担保(保险)公司按不大于1%收取担保费的,给予担保(保险)公司1%补贴。(执行部门:市科技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34.对合肥市科技小巨人企业自主创新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5.对在我市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疾病预防、诊断、治疗新技术、新方法的自主创新研发或引进应用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6.对我市重点产业领域的关键技术重大研发类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7.支持本市企事业单位与长江经济带、“一带一路”、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高校、科研院所、技术领先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提升创新能力,对科技合作研发项目,择优给予资金支持。(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38.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创新型(试点)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39.对经市科技部门备案的各类科技公共服务平台、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给予50万元资助。对新建院士工作站的在站院士,自次年起三年期内给予每人每年5万元院士生活补助。引进高层次人才创业团队的领军人才为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在获得天使投资基金或创业引导基金支持的前提下,再给予创业团队100万元配套资金资助。对在合肥发起、组织国际性或全国性学术论坛,技术研讨和创新交流活动,择优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0.支持创新型城市、合芜蚌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若干重大软科学研究项目,按《合肥市软科学项目实施细则》执行。(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1.鼓励发展新型科技服务机构。新成立从事专利运营、数据分析服务、研发设计、成果评估交易的新型科技服务机构,对其当年服务性收入超过2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2.对单位或个人当年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发明专利;众创空间、孵化器内当年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小微企业;当年发明专利获得授权10件、20件、30件的单位;当年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当年获得验收通过的市级专利贯标试点的企业;当年列入市级知识产权示范的企业;当年开展市级知识产权分析评议的企业;当年开展国内专利维权的企业;当年利用平台新增专利托管企业达到100家的专利服务机构;当年代理发明专利获得授权的本市专利代理机构,根据实际数量由县(市)区、开发区统一组织申报,给予县(市)区、开发区50万元以上奖补,由其兑付单位或个人。(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3.对我市企业聘请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外籍高层次人才(限名额),且每年在企业工作时间不少于6个月的,一次性给予企业当年聘用费50%、最高60万元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4.企业购买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在肥转移转化的,按其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给予奖补,对单项成果实际支付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5.鼓励高校院所及企业积极开展技术转移转化,依据年度全国技术合同登记系统中的累计交易并实际到账额进行奖补。对500万元以上至1亿元、1亿元以上至5亿元以及5亿元以上的,按不同比例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50万元、6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6.融入全球创新网络。大力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际科技企业孵化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国际合作基地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外资来我市设立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7.对当年获批的国家专利导航实验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批的省级知识产权示范培育园区,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8.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奖补。市级以上(含)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孵化一户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49.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0.鼓励我市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对完成激励实施工作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1.鼓励企业围绕应用开展创新。鼓励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围绕智慧城市、区块链、人工智能,加强业务驱动,开展场景应用创新。经市级备案,运用企业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开发智慧城市场景应用产品,且经专家委员会评审认定研发完成并上线运营的项目,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科技局、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2.在对高新技术企业投保的产品研发责任保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雇主责任险、科技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专利保险予以补助的基础上,拓展险种范围,按投保企业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3.对租用纳入安徽省及合肥市仪器设备共享服务平台网的仪器设备,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每个租用单位补助最高可达200万元。(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54.对省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专利权人涉外维权诉讼费以及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企业引进年薪50万元以上科技人才等,按省政策要求给予资金补助。(执行部门:市科技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三、支持现代农业发展政策
55.按照《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产业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农业种业发展、农业产业化发展、产业结构升级升效。投资引导基金规模根据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确定,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56.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贷款贴息。择优对经省市评审认定的农业产业化示范联合体牵头企业本年度内发生的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单个企业奖补额度不低于20万元且贴息比例不超过50%。(执行部门:市农委,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57.市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贷款贴息。对全市市级以上示范农民合作社、示范家庭农场当年用于生产经营的银行贷款,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50%贷款贴息补助,奖补额度分别不超过10万元、5万元。(执行部门:市农委,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58.粮油优质绿色生产基地(点)建设。择优对各地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开展优质绿色粮油生产基地(点)建设给予奖补。按照建设适度规模给予每个基地(点)不高于20万元奖补,由县(市)区统一组织申报,再由其兑现至各新型经营主体。(执行部门:市农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59.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建设。全市择优支持一批设施钢架大棚集中连片净面积在150亩以上(含150亩)或“和县”二代棚75亩以上(含75亩)且达到一定标准条件的设施蔬菜瓜果标准园,每个标准园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60.连栋温控大棚基地建设。全市择优扶持一批净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且辅助设施齐全,从事蔬菜瓜果花卉工厂化育苗(生产)中心的连栋温控大棚的生产基地,每个基地给予60-1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61.环巢湖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择优支持一批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示范区建设,每个示范区给予不低于60万元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安排0.05亿元借转补方式投入)
62.畜禽标准化健康养殖。择优支持一批畜禽标准化建设,每个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63.渔业绿色健康养殖基地建设。择优支持一批渔业绿色健康养殖基地建设,每个基地给予6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64.支持“互联网+”现代农业。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支持各地发展“互联网+”现代农业,每个按照投资总额的50%给予资金奖补,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农委,借转补方式投入)
65.品牌奖励。新获得农产品国家地理标志登记的机构或组织,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6.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建设。在全市择优支持10家符合建设标准的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单位、10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和5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乡镇,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7.支持全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改革试点。在全市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的村(居)中择优奖补45个,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8.合肥市规模化水稻机插秧作业补贴。扶持一批规模化水稻机插秧示范片,对规模化机插秧作业服务,给予40元/亩奖补,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奖补资金。(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69.合肥市创建国家级“平安农机”示范市奖补。对新获得国家级“平安农机”示范县称号的县(市),给予100万元建设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0.全程农事服务中心建设。择优扶持一批新建集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农资产品展示展销、农机作业信息发布、农机维修保养存放、农机人员培训管理等为一体的综合性全程农事服务中心。达到市级验收标准的,按照大中小规格分别给予160万元、100万元、60万元奖补,除省级奖补外,市、县按照1:1比例承担剩余奖补资金。(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1.扶持农产品加工企业做大做强。对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我市农业产业化市级龙头企业2018年前三季度农产品加工产值超7500万元且相比于2017年度同期增幅不低于10%(含10%)的,择优给予每家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2.支持农业“走出去”龙头企业。对2017年度年出口值不少于200万美元的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行奖补,对单个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3.支持休闲农业发展。采取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扶持一批休闲农业示范点(村、园)建设,对每个休闲农业示范点(村、园)按照当年新增投资额的30%给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4.支持现代生态循环农业发展。择优扶持一批现代生态循环农业示范点,每个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全市范围内单个绿肥种植基地相对集中连片达到1000亩的,按照200元/亩给予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5.渔稻综合示范基地建设。全市择优支持一批集中连片、净面积在200亩以上且达到一定标准条件的渔稻种、养、加、销综合示范基地,每个基地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6.支持规模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在四县一市支持一批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建设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设备,每个养殖场(小区)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7.支持全市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建设发展。支持安徽省农村综合产权交易所(简称省农交所)加快农村产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发展,对省农交所2018年农村产权交易项目同比增长30%及以上、交易额增长30%及以上,给予20万元资金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8.畜禽规模养殖场提档升级。择优支持一批实施畜禽规模养殖场提档升级,每个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79.池塘标准化建设。择优支持一批实施池塘标准化建设,每个基地给予不低于2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0.经果林基地建设。每个基地新增连片造林100-200亩,造林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造林质量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超过200亩,增加的面积按每亩800元进行择优奖补。(执行部门:市林园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1.苗木基地建设。每个基地新增连片苗木200-300亩,苗木树种、栽植密度、苗木规格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的,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补,超过300亩,增加的面积按每亩600元进行择优奖补(乡土树种苗木基地建设优先)。(执行部门:市林园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2.花卉生产基地建设。择优扶持一批生产花卉基地建设,花卉主要用于合肥市场,新种植花卉面积40亩以上、60亩以上、80亩以上,分别择优给予20万元、3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林园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3.都市(现代)农业示范区建设。全市择优扶持10个省市级现代农业示范区基础设施建设,每个示范区给予一定资金奖补,县(市)区按照1:1.5配套。(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4.动物防疫体系。将动物防疫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省级示范区建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强制免疫疫苗配套经费由各级财政按照规定比例承担,免费发放农户使用。(执行部门:市农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5.森林防火通道建设。以县(市)为单位,建设森林防火通道,每个项目新建砂石道路长度10公里以上、20公里以上,通道长度、路面宽度、砂石厚度等符合相关技术规定和要求,分别给予30万元、6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林园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86.农业保险。用于特色农业保险市级配套。对我市开展的草莓“信贷+保险”、大棚草莓、桑蚕、苗木、蛋鸭、茶叶、大棚蔬菜、淡水养殖8项特色农业保险品种的保费,市财政、县(市)区财政、农户按3:4:3的比例承担,具体要求按照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执行部门:市财政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四、支持服务业发展政策
87.设立相关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88.设立小额担保贷款、“整贷直发”金融产品。对从事财政和人社部门认定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不以任何形式向被担保人(企业)收取担保费和其他费用的,按照2%的年化担保费率对担保机构予以一次性奖补。对于从事“整贷直发”工作的银行,根据省财政厅文件,按照当年“整贷直发”贷款季末平均余额的1%,给予手续费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财政局,金融产品方式投入)
89.设立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强化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上市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其获得上市申请受理函后,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补。此前年度已享受过市级有关新三板挂牌(含创新层挂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补资金的企业,给予其已获奖补资金与此项奖励资金差额部分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金融办,金融产品方式投入)
90.设立企业新三板“创新层”挂牌奖励资金。对当年进入新三板“创新层”的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金融办,金融产品方式投入)
91.设立税融通业务奖励资金。鼓励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税融通业务,对税融通年度业务发生额达到5000万元,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且无需企业提供抵押物作为反担保措施和缴存客户保证金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金融办,金融产品方式投入)
92.设立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奖励资金。对依法合规经营、年化担保费率不高于1.2%且完成政银担年度目标任务的市本级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按其全年开展融资担保业务(不含税融通业务)总额的0.3%,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一次性奖补。
93.支持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强化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培育,对纳入新三板挂牌后备资源库的企业,在与券商等中介机构签订挂牌辅导协议并完成股改后,可申请预拨50万元专项资金支持。从拨付第一笔资金后二年内,拟挂牌企业挂牌成功,预拨资金转为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金融办,借转补方式投入)
94.新设立的金融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名额)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自开业年度起前两年,每年按上述机构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非法人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法人机构累计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执行部门:市金融办,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5.自2017年以来新设立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审计、会计、法律、咨询等金融专业服务机构,自开业年度起前五年,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5%的金额给予高管人员(限3人)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每年按当年营运资金10%的金额给予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营业收入的4%。(执行部门:市金融办,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6.对2014—2017年间在我市注册,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如其管理的2014—2017年间在我市注册,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单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不含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管理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以下奖励:
(1)私募基金管理人自实现第一笔收入起五年内,每年按其管理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2‰的金额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奖励,最高不超过其营业收入的4%。
(2)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公司制基金每年按其实现利润的4%给予基金奖励,有限合伙制基金每年按其自然人合伙人实际分红的5%给予自然人合伙人奖励。
(3)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自设立起五年内,每年按该基金实缴出资额5‰的金额给予其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管人员(不超过3人)补贴,最高不超过其当年薪资收入的5%。
(执行部门:市金融办,安排0.02亿元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7.对2018年起迁入或新注册于我市,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其管理的2014年以来在我市注册,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将备案相关材料报送市金融办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实缴出资额(限于货币形式,不含省和省以下各级政府财政资金,市本级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国有平台出资及上级有关专项资金部分)合计达到5亿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开业前2年每年给予私募基金管理人奖励50万元。(执行部门:市金融办,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8.鼓励企业直接融资,并给予相应奖励:
(1)对企业重组为上市公司的,给予上市公司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上市公司当年实施再融资,50%以上融资资金用途符合我市相关产业发展规划,给予上市公司50万元奖励;
(3)对2017年以来引进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投资方向不涉及城建、房地产等领域的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新增股权投资的企业(不含上市公司和实现首次融资的新三板挂牌企业),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新增股权投资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4)对2017年以来成功发行创新创业公司债券的企业,发行债券金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50万元,发行债券金额达到5000万元及以上的,每家企业奖励100万元。
(执行部门:市金融办,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99.支持物流企业信息平台建设。对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物流信息平台投资额达5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0.支持物流企业培育品牌。
(1)对新晋升国家5A和4A级的物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被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示范物流园区的,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1.支持快递业发展。
(1)支持分拨中心建设。新建1万平米以上且为5家以上电子商务企业进行仓储配送的快递分拨中心,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企业总部建设。鼓励快递企业做大做强,支持企业设立总部、区域性总部、分拨中心、运营中心或者数据处理中心,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服务地市跨10个市以上,且不少于10家经营机构,并进入国内20强快递企业或上市企业,给予100万一次性奖补。
(3)支持快递企业做大做强。对快递年业务量超过5000万件(收派)且年增幅40%以上的快递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4)支持安检机配备。对当年中小企业集中统一购置的安检机进行补贴,单个安检机价格在10万元至20万元的,按购置总金额的25%给予财政补贴,单个安检机价格在20万元以上的,按购置总金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补。
(5)支持快递自动分拣配备。设备投资额达300万元(含)以上的,按投资额的15%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执行部门:市邮政管理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2.支持企业物流标准化试点建设工作。对参与我市物流标准化试点的企业进行终期绩效评价,设置资金管理、试点成效等指标,评分前5名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3.加快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对新注册成立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投资总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投资总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质监局,以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4.促进我市检验检测机构参与国际交流,每年达成2个以上国际检测认证实验室互认的,给予该机构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质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5.对制造业企业将检验检测业务发包给检验检测机构的,年度外包总额在300万元以上,按外包总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质监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6.支持再生资源产业发展。
(1)支持新建、配建、改建再生资源社区回收站(亭)和分拣中心。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社区回收站(亭)达到20个以上的,对有关单位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建设符合“合肥市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示范项目建设标准”的分拣中心达到6个以上的,对有关单位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供销社,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2)支持报废汽车入园(合肥静脉产业园)集中处理。对年处理量达到3000辆(中型车、载重车按1.5辆计)以上的汽车拆解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7.打造一批重点行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支持电子商务园区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1)打造一批重点行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加大合肥市行业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不含大宗生产资料电商平台)建设力度,建立健全平台信息服务、统计监测、网络商品交易等一站式服务体系,对平台年服务费收入超过300万元且当年平台新增设备、软件投资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平台建设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电子商务园区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对于电子商务产业园区当年新建的数据中心(IDC),且实际设备、软件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数据中心建设单位5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8.鼓励服务外包在岸、离岸业务规模发展。
(1)对年服务外包在岸执行额达到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下同)、5000万美元、8000万美元,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80万元一次性奖补。
(2)对年服务外包离岸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且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的服务外包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70万元一次性奖补。(上述在岸、离岸执行额奖励政策不能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09.鼓励新认定大数据企业做大做强。对市级新认定的当年实际到位资本金达500万、800万、1000万的大数据企业,视企业运营情况和贡献程度等,分别给予50万、80万、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0.支持数据产业企业发展。经市级认定的大数据企业,从事数据采集、加工处理、交易等数据资源服务,年度数据资源服务收入总额累计达500万元、7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7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数据资源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1.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发展。对在我市注册的信用服务机构,在合肥市区域内开展信用征集、调查、评级等信用服务业务年度收入达500万元以上,开发创新1-2项信用服务产品并在合肥市行政和社会管理事务中推广应用的,按照业务收入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2.鼓励本市软件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对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和1亿元的软件服务业企业,且增速超过全市行业增速5个百分点以上的,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经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3.支持健康服务业发展。对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型护理院,新建、扩建(租赁经营)正常运营1年后,床位数300张以下的,按每张床位2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床位数300张以上的,按每张床位5000元给予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卫计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4.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补助。扎实开展合肥都市圈的交流合作以及皖北等城市的对接帮扶工作。对经批准的由双方主管部门组织在肥举办的,对接双方规模超过500家以上单位的大型农产品产销对接活动,给予承办方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5.生活必需品储备。对于承担政府储备任务的应急储备企业,建设应急网点,实施规定应急商品品种和数量的储备,并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给予一定的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6.支持市场主体快速发展。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全市平均水平2个百分点的企业,按照规模与增速综合排名,对前15名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7.支持特色街区建设。对单位建设改造特色商业街区被认定为省级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8.支持“互联网+家政服务业”发展。
(1)支持家政信息服务平台建设。对家政企业、电子商务企业当年建设或升级改造家政信息服务平台投入200万元以上的,给予25%的资金补贴,单个项目累计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
(2)支持家政O2O模式发展。鼓励家政服务业企业提高线上交易,对年销售总额达到1000万元以上,且网上年销售额在年销售总额占20%、50%、80%的家政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6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上述两款政策不重复享受)
(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19.支持会展经济发展。在本市区域内注册、纳税的会展企业举办的各类展览,每次举办展览室内面积达到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全年室内展览面积累计达到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会展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超过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室内展会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再奖补10万元。相同题材和内容展会已奖补三次的,从第四次开始按奖补金额的60%给予奖补。
举办国际性、全国性流动展览,对主办单位(主要承办单位)给予奖补。展览面积5万平方米(含)以下的,补贴标准按照室内每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奖补30万元,单场展览最高奖补不超过100万元;超过5万平方米或2500个标准展位的,室内展会面积每增加1万平方米或500个标准展位,再奖补30万元,单场展览最高奖补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0.支持企业“走出去”。支持企业在境外设立投资企业。对企业在境外设立投资企业,当年单个项目累计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1.支持“放心粮油”和“主食厨房”工程。
(1)支持“放心粮油”工程。对经认定的“放心粮油”销售固定网点(示范店、经销点,且被粮食行政管理部门选定为粮食应急供应网点)5个以上,经营总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位或个人,按“放心粮油”网点数及经营业绩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对经认定的市级粮食(放心粮油)应急配送中心,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
(2)支持“主食厨房”工程建设。对符合主食加工配送中心建设相关标准,总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被认定为“主食厨房”示范企业,经营网点达10个以上的,按网点数及经营业绩择优分别给予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
(执行部门:市粮食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2.支持“安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对认真开展“安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获得“中国好粮油”产品认定的企业,按照“安徽好粮油行动计划”示范创建资金投入及“中国好粮油”产品年销售额择优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粮食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3.设立促进服务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支持我市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节能环保服务业、电子商务、服务外包业、信息技术服务业、健康服务业、商贸流通业等发展。(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124.典当行业发展激励资金。设置投放当金规模(5000万元以上)、服务合肥市中小微企业占比、高新技术企业占比等评价指标,对典当企业进行综合评分,对排序前10位典当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商务局,金融产品方式投入)
125.支持合肥水运港发展,兑现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26.支持合肥国际内陆港发展,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27.支持合肥航空港发展,兑现资金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执行部门:市商务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28.支持电子商务扶贫。(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29.出国务工人员专项培训。对出国务工人员(引导大学生实现“海外就业”)的专项培训机构采用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确定,培训机构年培训规模要求达到最低1500人,在培训结束后对培训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合格按照每人400元标准进行补助,事后奖补奖金按照实际培训合格人数进行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市商务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0.支持服务业集聚区建设。对被新认定为省级服务业集聚示范园区、省级服务业集聚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发改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1.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行业标准化政策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合肥市标准化工作的意见》(合政〔2012〕69号)执行。(执行部门:市质监局、市工商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五、支持文化产业发展政策
132.根据《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设立合肥影视演艺文化产业投资基金,重点支持电视剧(包括网剧等)、电影、舞台剧及综艺节目的原创精品创作。(执行部门:市国资委,基金方式投入)
133.贷款贴息。文化企业因实施文化产业项目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可获得补贴。单个企业累计贷款额度不低于200万元,按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确定贷款利息总额,给予贷款文化企业利息总额50%的资金补贴,每年可申请一次(连续申请不超过3年)。(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金融创新产品方式投入)
134.新兴文化产业。
(1)支持文化创意载体建设。重点支持创意文化产业集聚发展基地内的创意载体建设。支持计划新投资1亿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计划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体育产业集聚区(基地、综合体)项目,规划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用于发展文创、体育产业的建筑面积占比大于60%),建成后园区入驻文化、体育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60%以上的,申报当年已建成用于发展文创、体育产业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已集聚10家以上相关文创、体育单位(企业、工作室等),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5%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文化与旅游、体育融合发展,计划新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街区、小镇、楼宇、服务平台,体育特色小镇、体育场馆、体育产业孵化器、体育公园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支持文化与科技融合发展。支持计划投资500万元以上,对艺术品、文物、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文化资源进行数字化转化和开发的项目,集内容资源、新闻采编、新闻传播、市场对接于一体的融媒体平台项目,智能化舞台演艺设备和高端音视频产品研发项目,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领新型文化消费的可穿戴设备、智能硬件、沉浸式体验平台、应用软件及辅助工具的研发项目,按项目计划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推进文化产业与文化事业融合发展,开展引导城乡居民扩大文化消费工作,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35.全国性文化艺术活动。对承办国际化、全国性文化展览会、文化交易会等活动的企业(以政府为投资主体的项目除外),按照项目运作费用的3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借转补方式投入)
136.支持社会资本新建文化(体育)场馆。社会资本新建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国有博物馆、展览馆、图书馆、科普馆,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城市阅读空间、实体书店、体育健身场馆,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项目50万元或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7.对获得中宣部、文化和旅游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等部委设立的全国性重大文化产业奖项的我市文化企业,给予企业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8.鼓励文化走出去。企业被认定为国家文化出口重点企业或有项目入选国家文化出口重点项目目录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39.由我市推荐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版权示范基地(园区)、文化和旅游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体育产业示范基地,国家体育旅游示范基地、旅游度假区、生态旅游示范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古镇名村、旅游特色小镇、工业旅游示范基地、优秀乡村旅游目的地、研学旅游示范基地、科技旅游基地、休闲客栈、休闲农庄、旅游特色街区的分别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得文化和旅游部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版权局版权示范基地(园区)创建资格的,给予100万元奖补,三年创建期满验收合格的被命名为国家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国家版权示范基地(园区)的再奖励1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市旅发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0.文化中介机构举办大型商业文艺演出,每场组织成本不低于800万元的,给予80—100万元一次性奖补;职业体育俱乐部参加全国联赛的、承办国家级以上单项体育赛事或全国性大型群众体育赛事的且组织成本不低于300万元的,分别给予承办单位、俱乐部50—10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1.演艺类公司组织优秀编剧、舞美、音乐、服装、灯光等主创人员创制的原创舞台剧,经市级宣传文化部门组织专家审核认定为精品并进行商业演出的,按照创演成本、商业演出场次,给予50—2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2.影视制作企业以第一或第二出品人资格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或安徽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申报立项的:电影在院线公开放映的或在中央电视台六套黄金时段播出的,每部按照票房收入给予100—5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奖补。公开放映发行的原创影视作品在国际上获奖,每部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电视剧、纪录片在中央电视台、省级卫视播出,分别按每集3万元、5万元给予一次性奖补;电影、电视剧、纪录片在国内主要视频网站上播出点击率居该网站年度前10的,每部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3.动漫企业在本省版权登记的原创影视动漫产品按下列标准一次性奖励:入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推荐国产优秀动画片名录及中国原创动漫出版扶持计划、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动漫品牌建设和保护计划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获国际知名展会奖项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基于移动网络等新媒体、产品销售年收入(包括播出、产品授权、动漫衍生产品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按销售收入的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每部动漫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一次性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4.推动网络游戏产业健康发展。网游研发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合法取得国内原创动漫、影视、文学作品版权进行研发的网络游戏产品:已上线运营且年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补;入选“中国原创游戏精品出版工程”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补。优先支持益智类、具有公益性、科普性的原创动漫游戏作品。每部网游作品按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年度内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5.鼓励互联网上网服务场所升级改造、多元化经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连锁经营不累计面积)持有《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满3年,实际营业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对现有经营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改造后单机面积不低于4平方米,改造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6.支持文化娱乐行业转型升级。鼓励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利用原场地和设备优势,建成多功能的文化娱乐体验中心,或在大型商业综合设施内新建涵盖多种经营业务的城市文化娱乐综合体的,改造投资在300万元以上的(新建800万元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20%(新建1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7.扶持民营文艺院团发展。对原创剧目、人才培养、商业演出、优秀民营院团等予以奖补,具体办法按照《合肥市促进民营文艺表演团体发展扶持办法》及其细则执行。(执行部门:市文广新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8.新晋升为国家5A级旅游景区的,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执行部门:市旅发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49.年内投资额(不含土地相关费用)超过3000万元的旅游、体育健身休闲项目,按投资额的2%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执行部门:市旅发委、体育局,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150.大力发展露营等旅游新型业态。对于建成休闲露营地并对外运营,基础设施、服务设施完善,未发生安全事故,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补。(执行部门:市旅发委,事后奖补方式投入)
六、政策兑现和绩效管理
(一)政策兑现方式。
市财政设立专项资金,采取基金、金融创新产品、“借转补”、事后奖补等方式,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基金方式安排的资金,以增资方式注入市属国资公司;金融创新产品由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执行,涉及建立资金风险池的,资金拨付合肥兴泰集团统一运作;“借转补”方式安排资金,按《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执行,支持单个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事后奖补方式安排资金,按政策规定标准或条件执行,支持单个企业或项目,原则上不低于50万元。允许政策间资金调剂使用。有偿方式投入收回的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工业新引进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补助资金由市与县(市)区、开发区按5:5比例承担,享受市级重大项目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享受我市投资补助类扶持政策。自主创新政策承接省创新发展政策条款,50万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开发区承担;50万元(含)以上的由市和县(市)区、开发区按1:1承担。其他涉及县(市)区、开发区配套的政策资金,市财政兑现市级承担部分,县(市)区、开发区财政按比例配套承担。
本政策与其他财政政策不重复享受。同一企业或同一项目多次获奖的,按最高奖励金额给予奖补,不重复计算奖补。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二)政策申报流程。
2018年,本细则所列各条款兑现实行网上申报与窗口申报相结合,具体以各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操作规程及申报通知要求为准。其他未纳入本细则的合肥市“三重一创”政策、人才政策等各单项政策按其规定执行。除有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内)的企业、单位、个人等不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条款支持外,其他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主体均能享受本细则所列各条款支持。
1.申报时间。
5月下旬,各县(市)区、开发区启动“借转补”项目申报工作,6月上旬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报至政策条款对应的市直产业政策执行部门。7月、9月、11月,分别集中兑现一次事后奖补类政策。风险池类金融创新产品实施灵活兑现,其他奖补类产品与事后奖补一并集中兑现。申报截止期限遇节假日顺延,逾期没有申报,视为自动放弃,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不再受理。
2.申报方式。
网上申报:适用于金融创新产品、“借转补”和事后奖补政策。政策申报主体首先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管理信息系统中完成注册、登录,并根据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操作规程及申报通知要求,按网上流程和要求操作即可。原则上只上门报送材料一次。
窗口申报:适用于金融创新产品、“借转补”和事后奖补政策。主要是政策申报主体到市直相关政策执行部门窗口申报相关政策。市直部门受理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整理齐全,提交本部门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后,提交联合审核小组,按照《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规定开展联合审核。联合审核结果在“中国·合肥”门户网站、市直部门网站、《合肥日报》和《合肥晚报》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名称、项目、对应条款、申报金额、核定金额等。公示期5天。公示无异议或对异议复审后,由市直部门报市政府审批。市财政局在收到市政府批准文件5个工作日内,将政策资金预算下达市直部门或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局,由其拨付相关项目单位。
属地申报:适用于未实行网上申报的“借转补”项目和个别事后奖补项目。各县(市)区、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地)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要求,积极组织项目申报,于每年5月下旬将审核后的“借转补”项目报市直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工业“技术改造”项目由属地经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完成初审后连同初审文件统一报市经信委。
(三)政策绩效管理。
按“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由各政策执行部门负责政策资金的绩效管理,牵头组织开展政策绩效评价,于次年元月份将本部门执行政策的绩效评价报告报送市政府及财政部门。评价结果作为政策调整的依据。市审计部门负责加强对政策执行的审计监督。
本细则在合肥市范围内有效,具体由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1.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2.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3.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4.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
5.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
附件1
合肥市产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产业投资引导基金(中国制造2025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重点支持成长期、成熟期企业和《中国制造2025》重点领域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我市实体经济发展,服务我市工业立市、制造强市、质量兴市发展战略,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促进产业重点突破和跨越发展。引导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我市产业的支持。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合肥兴泰集团设立运营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九条 合肥兴泰集团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须注册在合肥市(参股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超过20%并低于25%时,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实际募资额的50%;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在20%以下时,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2倍。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市或在我市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引导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合肥市重点发展的优势主导产业领域内的优秀产业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对项目企业以股权、优先股等方式进行直接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产业领域内的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重大产业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引导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
(一)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 引导基金可以通过上市、股权转让、回购及清算等方式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第十七条 符合股权转让(含回购,下同)条件的引导基金,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案。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向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的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按照约定事项内容,在我市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程序进行,需办理批准手续的按规定程序办理。产权交易机构应按照产权交易管理有关规定,对约定事项进行前置性复核。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市国资委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引导基金与市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引导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经批准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四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五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经批准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市国资委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在对引导基金监管决策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向市国资委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八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九条 合肥兴泰集团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三十条 对引导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一条 委托管理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年度管理费率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2%的比例确定,并与基金投资进度、投资效果挂钩,具体由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2
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优化国有资本投资方式,发挥国有资本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提高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使用效益,规范引导基金管理,促进引导基金持续健康运行,根据有关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基金,是指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出资设立的,采用股权投资等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本投资我市集成电路、新能源汽车、机器人等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重点支持创新创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投资基金。
第三条 引导基金应坚持服务实体经济发展,服务创新创业,服务中小企业发展,主要支持基础性、带动性、战略性特征明显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及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引导基金应积极参与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争取国家级、省级基金对我市产业的支持。投资方向应符合合肥市区域规划、产业政策、投资政策和其他国家宏观管理政策,以及合肥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能够充分发挥引导资金在特定领域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有效提高引导资金使用效率。
第四条 引导基金应根据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重点领域和核心环节,原则上按照一个行业或领域跟进设立一支基金的原则,加强与社会资本合作,合理确定基金数量和规模,引导社会资本促进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集聚发展和成长壮大。
第五条 引导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市场化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管理运作。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引导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市属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资本金投入、引导基金自身投资收益,还可适当引入其他出资主体。
第七条 按照国资管理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引导基金日常监督管理和一般事项决策,重大事项决策经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市政府批准。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八条 市产投集团设立运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
第九条 市产投集团负责引导基金日常投资运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引导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四)监督、指导被投资项目运行情况;
(五)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六)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条 引导基金主要采取阶段参股模式运作,经批准,引导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直接投资、设立增信类产品和其他投资方式运作。
第十一条 阶段参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以参股方式引导设立子基金(以下简称参股基金)的运作方式。
参股基金出资方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参股基金须注册在合肥市(参股国家有关部委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
(二)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主要股东或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根据管理基金规模情况,常驻合肥市工作的管理团队人员不少于3-5人,机构及其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纪录;
6.按一定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参股基金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5%;引导基金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承诺注资的方式分期到位,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引导基金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或最大出资人。基金其余资金应依法募集,境外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四)参股基金应优先投资于我市范围内的企业。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超过20%并低于25%时,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实际募资额的50%;当引导基金参股比例在20%以下时,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规模的2倍。引导基金参股基金的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基金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套部分不在此限。
参股基金投资于我市范围内企业的投资金额计算包括:
1.参股基金对注册地为我市企业的投资额;
2.参股基金对从外地招商引入我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市或在我市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
(五)参股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2.引导基金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参股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引导基金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六)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引导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
第十二条 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是指对参股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引导基金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共同投资。
(一)跟进投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跟进投资企业应为合肥市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优秀创业创新企业;
(三)引导基金跟进投资的投资价格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的跟进投资价格相同,投资规模不超过参股基金投资规模的30%;
(四)引导基金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五)鼓励引导基金管理团队(项目团队)以自有资金按引导基金出资额1%-10%的比例跟进投资;
(六)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参股基金管理机构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等;
(七)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合同约定剩余财产优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十三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引导基金对符合我市产业政策的重大项目企业,可以以股权和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
(一)所投资的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二)符合我市产业导向或者是我市招商引资政策导则中所规定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具有较强成长性和带动性的重大产业工程、重大产业专项或创业创新项目;
(三)直接投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四条 增信类产品
增信类产品是指引导基金利用增信、再担保、风险补偿等金融杠杆,以降低中小微企业融资门槛和成本为目的而设立的金融产品。可采取增信放大、再担保、风险补偿等多种方式运作。
(一)由各市属平台公司、金融机构或者县(市)区、开发区提出增信类产品方案,经批准后实施。
(二)所扶持的企业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标准确定。
(三)所扶持的中小微企业须在合肥市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
第十五条 其他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有关国有控股平台公司制订方案,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和终止
第十六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引导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随时退出。
第十七条 引导基金通过股权协议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引导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有约定的,按照协议约定退出;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化方式和有关规定办理退出事宜。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采取转让方式退出,如转让双方为市属国有全资公司或国有独资企业,经双方股东一致同意,并报经批准,引导基金所持股权可以协议转让或无偿划转。
第十九条 引导基金与其他出资人在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一年,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引导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一年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基金未按章程约定投资的;
其他不符合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 引导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引导基金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托管,托管银行具体负责引导基金资金拨付、清算和日常监控,并定期向基金管理机构及市国资委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二条 引导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引导基金与市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总值的20%。
引导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引导基金的闲置资金可用于购买国债以及保本类的银行理财类产品,经批准可参与认购支持我市中小企业融资的金融产品。
第二十三条 引导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引导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四条 管理机构对参股基金管理机构未按本办法要求开展投资业务的,应按约定要求参股基金管理机构进行调整;协调无效的,报经批准后,将引导基金从参股基金中退出,并追究有关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管理机构应按月向市国资委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并抄送相关部门;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六条 市国资委在对引导基金监管决策时,应建立专家评审制度。评审委员会由市国资委按照不同决策事项,聘请产业专家及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基金直接投资方案、跟进投资方案和规模较大的基金组建方案,以及基金管理机构完成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向市国资委提交评审意见。
第二十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对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情况和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资产进行日常监督,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引导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二十八条 市产投集团按年度对引导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自我评估,并形成书面报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向市国资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第二十九条 建立项目投资容错机制,创业引导基金设立15%投资亏损允许率,在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正常投资亏损,按照尽职免责原则处理,国资管理部门进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审计部门进行国有企业主要负责同志经济责任审计时,按此标准进行考核、监督。对于因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利益输送等造成基金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对引导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引导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推动创业创新、提高成果转化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和风险因素,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合理确定投资收益在考核指标中的权重。
第三十一条 委托管理的基金向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年度管理费率按照基金实际到位资金不超过2%的比例确定,并与基金投资进度、投资效果挂钩,具体由出资人在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3
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合肥市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提高天使投资基金的使用效益,培育发展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或先进技术服务企业,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使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基金公司初始注册资本金、滚存收益和其他资金。鼓励和支持县(市)区、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
第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是由市属有关国有企业出资设立运作的非盈利性基金,以股权、债权以及通过参股天使投资子基金投资等形式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在肥创办企业;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商业模式新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支持大学生创办种子期科技型企业;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创办的种子期科技型企业。
第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按照“国有资本引导、科学决策、市场运作、风险容忍”的原则进行管理和运作。基金组织形式为公司制。合肥市创新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管理运作天使投资基金。
第二章 基金管理架构
第五条 市国资委对天使投资基金履行日常监管职能。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议天使投资基金的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二)审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项目和退出方案;
(三)审批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参股设立子基金方案;
(四)设立天使投资基金行业专家库,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议;
(五)监督天使投资基金的管理运行;
(六)其他决策管理事项。
第六条 基金管理机构负责天使投资基金日常投资运作,主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二)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意见,拟订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三)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和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债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债权退出工作;
(四)在基金投资限额范围内,决策并实施基金投资项目的增资事项和已批准未实施项目的注销事项;
(五)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增值服务;
(六)监督、指导被投资企业运行情况;
(七)定期报告基金运行情况;
(八)完成其他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局作为我市科技工作主管部门,对天使投资基金业务开展给予行业指导和支持,发布项目申报通知,负责统一收集、汇总县(市)区、开发区天使项目来源,集中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供项目源,指导帮助基金管理机构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项目库。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部门按照职责履行相关监督管理职能。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在合肥市注册成立的科技型企业。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年销售额不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
(三)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2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研发的经费占销售额10%以上。
(四)所属领域符合合肥市产业发展规划,重点为战略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服务业以及应用高新技术提升传统产业等领域。
第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择优支持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下列科技型企业:
(一)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携带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产品,在我市独立创办或合作设立的科技型企业。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入股在公司的股份一般不低于20%。
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包括“两院”院士、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海外归国等领军人才,国内外优秀大中型企业高管人员或大学、科研院所副高以上科技人员。
(二)支持以各类创新创业竞赛中优秀项目为载体而设立的科技型企业。
(三)支持大学生创业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团队发起人应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者创新商业模式的个人,包括海外留学生、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在校生、5年以内高校毕业生。
(四)其他优秀科技型企业。
第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采取以下模式:
(一)直接股权、债权投资;
(二)参股投资天使投资子基金。
天使投资基金以直接股权投资方式为主要运作模式。
第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直接投资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其中特别优秀的项目经批准后可提高投资额,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直接投资累计持股比例最高不超过35%。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投资额度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基金200万元以下的投资项目,采取事后备案制,由基金管理机构实施投资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 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以自有资金按照天使投资基金投资额的1-10%跟进投资。
第十三条 天使投资基金采用参股方式投资子基金不能成为最大出资人;参股子基金以初创期科技型企业为主要投资方向;对我市范围内初创期科技型企业的投资总额不低于基金出资额的2倍;鼓励天使基金管理团队按不超过天使基金出资额3%的比例入股拟设立的参股基金。其他规定参照《合肥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天使投资基金可以约定采取以下方式对被投企业实行激励:
(一)被投企业在天使投资基金投资后5年内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或境外类似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天使投资基金在退出被投企业时,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可将扣除初始投资后的剩余资金和股权100%奖励给被投企业。
(二)被投企业在规定年限内达到投资协议约定的奖励条件时,天使投资基金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给予被投企业奖励。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遴选
第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项目申报和遴选
(一)项目申报。市国资委会同市科技局负责天使投资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集中评审。
(二)尽职调查。天使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对经初步筛选的申请资料和方案进行尽职调查,提出尽职调查报告,并提出投资建议。
(三)专家评审。根据具体项目特点和行业,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外部专家,结合天使基金拟投资企业的尽职调查报告进行独立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和建议。
(四)决策审批。市国资委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和实际情况,对投资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六条 市推荐省高层次人才团队项目,按照《安徽省扶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来皖创新创业实施细则》规定,由市科技局会同市国资委另行组织申报评审,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尽职调查和合作方案,经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风险控制
第十七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遵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
第十八条 天使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天使基金与市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
天使基金闲置资金运营坚持合规、稳健和效益原则,不得从事对外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不得投资二级市场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及其他金融衍生品;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不得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和资金拆借;不得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等。
第十九条 天使投资基金投资企业出资人应在投资协议和章程中约定,当投资企业出现破产或清算情形时,天使投资基金享有优先清算的权利。
第二十条 天使投资基金应当选择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托管资金。托管银行依据托管协议负责账户管理、资金清算、资产保管等事务,对投资活动实施动态监管,并向基金管理机构提交资金运行情况和托管报告。
第二十一条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投资项目退出后,提取项目净收益的5%作为风险准备金(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用于弥补可能发生的亏损。
第六章 基金退出和终止
第二十二条 天使投资基金股权投资,持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最长不超过7年。债权投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最长不超过5年,3年期满评估确定是否展期到5年或转为股权投资。
第二十三条 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股权投资情况下,基金可以通过股权上市转让、股权协议转让、回购及清算等途径,实现投资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基金可以随时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执行协议;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照市场公允价格执行。
债权投资情况下,经企业申请,基金可提前退出。基金退出时,投资协议对退出价格有约定的按协议约定执行;投资协议没有约定的,按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本息之和。
第二十四条 为扶持创业团队创新创业,天使投资基金鼓励和支持创业团队回购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创业团队回购股权按照投资协议约定的退出条件和价格执行。
第二十五条 天使投资基金通过转让(含回购,下同)方式退出的,可在投资协议中对转让方式、转让条件、转让价格、转让对象等事项进行约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天使基金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清算收益由出资人收回。
第七章 基金收益分配和考核
第二十七条 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天使投资基金以前年度投资余额的2%、本年度投资额的3%提取当年管理费用。管理费主要用于项目库建设、尽职调查、项目评审、投后管理、项目退出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天使投资基金单个项目退出后,提取风险准备金后的剩余净收益用于分配(符合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除外),其中40%奖励给基金管理机构,60%作为天使投资基金滚存收益。
第二十九条 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或不定期对天使投资基金运行情况进行动态分析及自评;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每个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市国资委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报送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并提交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每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对基金管理机构进行年度考核。对基金的考核,遵循天使投资市场规律,重在被投企业的创新性、成长性、科技成果转化效果和科技创业人才的培养,重在项目搜集、筛选、尽职调查、评审、重大事项及时报告等过程考核。
第三十一条 建立天使投资基金风险容忍机制,允许基金出现最高不超过30%的亏损。超出部分,以基金管理机构所分得的奖励资金为限进行弥补。
第三十二条 基金绩效考核及尽职免责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件4
合肥市财政资金“借转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投入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财政支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用于“借转补”投入方式的资金管理。“借转补”资金严格执行总量控制原则,以资金总额确定项目扶持数量,且单个“借转补”扶持项目额度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元,其中农业类单个“借转补”扶持项目额度原则上不低于60万元。
第三条 “借转补”实行“设定具体目标,县区择优申报,市级竞争性分配,预拨专项资金,到期检查验收”的拨付方式。
第二章 项目资金管理
第四条 “借转补”项目申报、立项及资金拨付按以下流程进行:
(一)设定具体目标。市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在当年确定的资金扶持额度内拟定“借转补”政策条款,提出实施“借转补”投资项目的申报要求、支持条件、筛选程序等,发布项目操作规程,明确预期绩效目标。
(二)县区择优申报。按照属地申报的原则,由各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在规定的申报时限内(以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发布的申报通知或操作规程为准)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项目申报材料应明确承诺项目建设具体起止时间和预期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依据。
(三)市级竞争性分配。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科学评审、竞争择优。专家的评审结论经市产业政策联合审核小组审核通过并公示后,报市政府审定。
(四)预拨专项资金。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借转补”扶持项目资金使用意见,会同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将“借转补”项目资金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及项目申报部门。各县(市)区、开发区申报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及时将80%项目资金拨付项目单位;项目完工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拨付20%项目扶持资金。
(五)到期检查验收。各级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根据“借转补”项目实施期限,及时组织开展项目执行情况检查,提出验收合格、收回或部分收回资金、处罚处分措施、资金损失等分类处理意见上报市政府。对市政府批准项目资金需收回或部分收回的,市财政部门在与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资金结算时等额扣回,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会同县(市)区、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向企业或项目单位追回资金。
第五条 允许“借转补”方式支持项目存在一定的失败风险,失败率控制在每个年度单项政策“借转补”项目资金损失总额占当年安排该单项政策“借转补”方式资金总额的10%以内。市级收回的项目资金,由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各政策执行部门为项目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会同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项目申报、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保证政策资金安全使用、申报项目按期完工、预期目标如期实现,并每年对“借转补”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评价;各级财政部门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各级审计部门加强对“借转补”项目的审计监督。
第七条 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违反财经纪律行为,各级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报告并采取保全措施。对政策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违规获取财政资金等违纪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严肃处理,涉事企业、单位或个人纳入产业政策信息系统黑名单库,三年内不得享受合肥市各类产业政策支持,相关信息纳入合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予以警示。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附件5
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导则
为完善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机制,进一步明确职责、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制定本导则。
一、适应范围
1.本导则适用于《关于培育新动能 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细则》中以金融创新产品、“借转补”、事后奖补方式投入的政策条款审核兑现,其中以设立风险池方式进行市场化运作的财政金融产品除外。
二、组织机制
2.合肥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政策联合审核由产业政策联合审核小组(以下简称联审小组)实施。联审小组由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于每年年初组建,成员由市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经办人各一名,市财政、发改、招商等部门相关专业人员各一名组成。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分管负责人任联审小组组长,负责布置、组织、协调联审小组工作。
3.各单位派出的联合审核人员享有本部门授权,代表所在部门参加联合审核,发表、签署的联合审核意见为其所在部门意见。
4.联审小组成员一经确定,无故不得调整、不得缺席联合审核。无故缺席且所在部门无人员及时替换,则执行缺席默认,视同确认联合审核意见。
5.联审小组讨论研究意见的时间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不允许久议不决。如不能形成一致意见,则通过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集体表决,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通过最终联合审核意见。联审小组成员对最终审核意见必须签字确认。联审小组组长所在部门对联审意见拥有最终决定权,即有权在经办部门党组(党委)集体研究同意后,以本部门意见取代联合审核意见并上报市政府,但联合审核意见必须随文上报。
6.联审小组根据需要,由组长确定,可要求相关政策申报主体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委派熟悉业务的同志参加联审小组。如有必要,联审小组组长可要求本部门或相关单位政策、项目或业务熟悉人员对联审提供辅助,但不作为联审小组成员,且不对联审结果负责。
三、职责分工
7.联审小组内部分工由组长结合各成员所在部门的职能确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应事先提出初审意见,初审意见需加盖单位公章。没有初审意见的政策兑现申请,不能提交联审小组讨论研究。初审意见须明确界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政策条款的符合性、兑现资金的准确性。
9.联审小组对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提交的产业政策兑现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讨论(讨论情况会议记录保存3年),并按照申报项目总数的30%以内且不少于3个项目的申报材料进行抽查复核;如申报项目总数少于3个,则至少抽查1个项目,确保联合审核意见的科学性、准确性。抽查复核可采取审阅材料和现场查验等方式实施,具体由联审小组讨论决定。若抽查复核项目的50%均存在问题,则以联审小组名义否定初审意见,发回部门限期10个工作日内重审。重审结果加盖部门公章后再次提交联审小组审核,若仍存在严重问题,则退回部门且不再审核,由部门单独完成该批次政策审核兑现工作,单独行文报市政府审批。
四、工作流程
10.联合审核流程为:
(1)联审小组发布联合审核通知;
(2)联审小组成员集中到产业政策执行部门指定地点开展联合审核;
(3)联审小组对部门提交的初审意见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4)联审小组组长根据集体讨论意见安排联合审核,确定复核时间安排、范围、方式等;
(5)根据复核情况,由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工作人员汇总复核意见,提交联审小组讨论,形成联合审核意见;
(6)联审意见对外公示无异议或剔除异议项目后,由联审小组作为最终审核意见上报市政府审批。
五、管理要求
11.联审过程中如发现中介机构审核不严等问题,不得支付费用,限期政策执行部门追究中介机构责任,情节严重的纳入政府项目审计黑名单。
12.联合审核意见公示后,若有关企业提出异议,由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负责解释说明并妥善处理。确需调整审核意见的,由市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将该事项单独行文报市政府审批,不再提交联审小组审核,不得影响其他产业政策条款和企业项目正常上报。
13.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要均衡推进年度产业政策兑现。各产业政策原则上每年开展四次联合审核,每次联合审核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周,无故不得拖延。
14.联审小组成员须严格保守审核项目信息安全,不得泄露审核相关情况,不得私自与被审单位沟通联系。
15.各产业政策执行部门,各联合审核参与单位应认真执行本导则,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调整流程、职责、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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