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2018〕48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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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合政〔2018〕48号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0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37号)精神,全面深入推进我市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解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学校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优先发展农村教育事业,发展素质教育,推进教育公平。推动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努力让每个孩子都能享有公平而有质量的教育。合理规划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建设,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统筹城乡教育资源配置向资源紧缺地区倾斜,有序整合农村教育资源,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大力提高乡村教育质量,适度稳定乡村生源,增加城镇义务教育学位,加快缩小我市城乡教育差距,巩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成果,打造与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相匹配的优质教育品牌,为到2020年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0年,实现城乡义务教育“五统一”,即学校建设标准、教师编制和收入标准、生均经费、装备配置标准、信息化建设的统一;建立以城带乡、整体推进、城乡一体、均衡发展的义务教育发展机制,推动优质学校辐射农村薄弱学校常态化。城乡学校布局更加合理,大班额基本消除,继续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乡镇寄宿制学校满足学生寄宿需要;统筹配置城乡师资,并向乡村倾斜,建好建强乡村教师队伍。乡村教师待遇稳步提高、岗位吸引力大幅增强,乡村教育质量明显提升,教育扶贫任务全面完成。义务教育普及水平进一步巩固提高,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9%以上。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市域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和城乡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基本实现。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城镇学校建设。各县(市)区(含开发区,下同)要结合“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和全国有影响力的区域性特大城市”的发展目标,按照区域城镇化规划和常住人口规模,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中小学建设标准,编制并落实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预留足够的义务教育学校用地,纳入城市、镇规划并严格实施,不得随意变更,优先保障教育用地。各县(市)区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建设,确保配套学校建设与服务范围内住宅建设首期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新建配套学校建设方案,相关部门应征得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同意。依法落实服务城镇新建居住区标准化学校建设,老城区配套学校建设不足和小规模居住区,所在县(市)区应及时统筹新建或改扩建学校,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需要。(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国土局)


(二)提升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各县(市)区要根据《安徽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基本标准》(皖教基〔2017〕24号),建立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台账,全面提升义务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水平。县(市)区财政应加大支持力度,市财政设立城乡基础教育一体化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县(市)学校设施设备购置、提升乡村教育质量等方面,逐步加大专项资金支持力度,使薄弱学校和薄弱地区学校办学水平达到优质均衡标准。统一生均经费,落实好农村地区不足100人的规模较小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政策,对农村地区满100人不足200人的学校按200人核定公用经费。继续推进义务教育三大提升工程,开展“美丽校园”创建活动,全面落实改造薄弱学校规划,全面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尤其是农村小规模学校和寄宿制学校的办学条件。深入落实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以科学的教育思想为先导,全面提升学校办学理念和文化建设,促进每一所学校按照“优势项目—学校特色—特色学校—学校品牌—品牌学校”的发展轨迹,形成富有合肥特色的“一校一品”或“一校多品”,提升学校办学品质。各县(市)区要设立专项资金,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推进和完善中小学午餐服务工程,为农村寄宿制学校提供生活指导、晚自习辅导、心理辅导等教学辅助服务。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水平。各县(市)区要在县域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的基础上,全面实施优质均衡发展,积极争创全国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市)区;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统筹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积极实施市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食药监局)


(三)提升乡村学校信息化水平。加强农村中小学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到2020年,学校班均出口带宽10M以上,县(市)50%以上学校校园实现无线网络全覆盖。生机比不低于6:1,100%县镇学校配有录播教室,100%中学配有数字实验室。“智慧课堂”覆盖乡镇50%学校,60%乡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完成智慧校园建设。全面提高乡村校长、教师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利用合肥市教育云平台资源体系和教师服务系统,开展在线教研活动,全面提升乡村教师教研水平,为乡村教师日常教育教学提供全方位的信息化技术支撑,让优质丰富的教学资源直达乡村课堂;利用城乡网上结对、在线课堂等信息技术平台,促进优质教育资源共享,保证乡村学校全面开足开齐开好国家规定的课程。积极推广慕课、微课、翻转课堂、电子书包等现代化教学方式,逐步缩小城乡、区域和学校之间教育差距。(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数据资源局、市财政局)


(四)提高乡村学校教育水平。各县(市)区要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乡村振兴战略,科学制定乡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在交通便利、公共服务成型的新农村地区合理布局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好乡镇和中心村义务教育学校。要切实提高教育资源使用效益,科学制定闲置校园校舍综合利用方案,严格规范权属确认、用途变更、资产处置等程序,并优先用于教育事业。继续推进第二轮新优质学校创建,并向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倾斜,到2020年,新优质学校数达240所,占全市义务教育学校总数的25%以上。进一步深化义务教育城乡结对工作,优化结对形式,强化帮扶措施,到2020年,实现义务教育结对帮扶全覆盖。发挥各级名师工作室的作用,努力打造一批老百姓满意的家门口的好学校。全面推进乡村教育集团化办学、城乡学校联盟,实施城镇学校托管农村薄弱学校,促进城乡学校、教师协同发展。推动城乡校长教师轮岗交流,城镇学校教师每学年到乡村学校交流轮岗的比例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校级以上骨干教师不低于交流轮岗教师总数的20%。城镇教师交流到乡村学校,可按教师原有职务及岗位聘任;在县域中小学教师相应岗位总量内,凡在乡村任教累计25年且仍在乡村学校任教的乡村教师,符合晋升一级教师、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申报条件的,或者教龄满30年、有高级教师职称资格而未聘任的城镇教师,本人自愿到乡村学校支教3年以上的,可不受学校岗位职数限制。在乡镇基层学校连续工作满30年且具有中、高级教师职称资格的,不受岗位职数限制,聘任相应职务。加强本土化培养力度,定向培养“一专多能”的乡村教师。占编分配的定向培养生任教服务期不少于6年。严格教师准入制度,逐步将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至专科,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至师范专业专科和非师范专业本科,初中教师学历提升至本科,有条件的地方将普通高中教师学历提升至研究生。充分利用合肥市义务教育阶段各学科培训基地、名师工作室、特级教师工作站等多种平台开展送教送培活动,加强乡村教师培训和师风师德建设,不断提高乡村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师德水平。“国培”计划进一步加大对乡村教师,特别是新教师的支持力度,扩大培训覆盖面。示范高中招生到校指标分配向乡村初中倾斜,引导学生就近入学,稳定农村生源。(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


(五)控制和消除大班额。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控制和消除大班额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和时间表、路线图,到2018年全市全面消除66人以上超大班额、主城区基本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到2020年全市全面消除56人以上大班额。要以消除城镇学校和乡镇中心学校大班额、控制起始年级班额为重点,统筹“十三五”期间义务教育学校建设项目,均衡配置师资并推进常态化交流。城区实施集团化办学,统筹学区划分,合理分流生源,加快消除大班额。各县(市)区要建立消除大班额工作机制,采取“一校一策”的办法,编制消除大班额工作台账,对大班额学校实行销号管理。(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


(六)统筹城乡师资配置。各县(市)区要统一城乡学校编制标准并向乡村学校倾斜,按照“激活总量、扩大增量、盘活存量、激发能量”的原则,合理核定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其中村小学、教学点编制按照生师比和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确保乡村学校开足开齐开好国家规定课程。深入推进“县管校聘”改革,积极推进“无校籍”管理。完善教师招聘机制,在空编情况下优先向乡村学校倾斜,优先补充紧缺学科教师,实现乡村教师学科全覆盖。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严禁任何部门和单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挪用义务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严禁各种形式“吃空饷”。成立“学科教师服务中心”,采取巡回授课方式,实行学区(乡镇)内走教制度,着力解决乡村教师结构性缺员和城镇师资不足问题。实施优秀教师支持乡村教育行动,发挥城镇在职和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优秀教师作用,支持鼓励到乡村学校教学。积极鼓励和引导乡村志愿支教活动。(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编办、市财政局、市人社局)


(七)深化乡村教师待遇改革。各县(市)区要严格执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合政〔2015〕105号)和《合肥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合政办〔2016〕54号),全面实施乡镇工作补贴制度;落实并完善长期在农村和艰苦地区工作的教师特别是村小和教学点教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标准的生活补贴政策;各县(市)对乡村教师实行差别化的交通补助政策。落实乡村教师收入分配倾斜政策,按照越往基层、越往艰苦偏远地区补助水平越高的原则。对在职和退休的特级教师、高级教师等优秀教师到乡村支教和巡回授课的教师给予生活补助,经费列入市教育局部门预算。提高乡村教师工资收入水平,实现县域内教师工资收入水平统一。实行教师工资动态调整,健全长效联动机制,核定义务教育学校绩效工资总量时统筹考虑当地公务员实际收入水平,确保县域内义务教育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建立乡村教师荣誉制度,对在乡村学校从教30年、20年以上的教师,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颁发荣誉证书,要求县(市)分别对在乡村学校从教10年以上的教师给予鼓励,大力宣传优秀乡村教师先进事迹。对长期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工作或交流到农村学校任教的教师给予鼓励,使广大乡村教师有更多的获得感。实施城乡统一的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标准,推动县域内同学段学校岗位结构协调并向乡村学校适当倾斜,努力实现每个教学点都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任教。加强乡村教师周转宿舍建设,按规定将符合条件的教师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让乡村教师住有所居。交流轮岗教师优先安排教师周转房。全面投保乡村教师校方责任险,做好乡村教师重大疾病救助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房产局)


(八)深化教育治理体系改革。进一步落实“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制定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监测评估标准,健全督导评估机制,切实提高政府教育治理能力。构建三级一体化机制,即“乡镇中心校-村小-教学点集团化、县城学校-乡镇中心校高位对接、市区学校-县城学校-乡镇中心校常态交流”机制。强化乡村教育体系,强化县城带动体系,强化市、县、镇帮扶体系。实施乡镇中心校集中管理模式,村小和教学点教师培训、教研、人事、工资等全部纳入中心校统一管理,实现工作管理、评价考核、工资待遇、业务成长、办学条件、空间布局等一体化。建立乡村教师专业成长导师制,新进教师第一年尽可能安排在中心校,由名师带教,接受规范化培训,促进教师专业化成长。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全面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法治教育;认真落实校长负责制,重视高中课程改革向义务教育阶段延伸,激发学校内生动力,全面推进学校依章程办学。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完善学校章程建设工作指导机制,健全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现代学校制度,全面提高学校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水平。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健全决策、监督、财务、审计机制,强化校务公开,充分发挥教代会和党群组织职能作用,引导学生自我管理或参与学校管理。落实学校办学自主地位,完善家长委员会,推动社区参与学校治理,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促进学校品质提升。积极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健全校长和班主任工作激励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合理确定校长绩效工资水平,坚持绩效工资分配向班主任倾斜,班主任工作量按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一半计算。加强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进一步深化平安校园创建活动。完善学校安全事故处理和风险化解机制,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师生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文明办)


(九)深化控辍保学机制改革。落实县级教育主管部门、乡镇政府、村(居)委会、学校和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控辍保学责任,建立控辍保学目标责任制和联控联保机制。各县(市)区要优化学校布局,规范撤并程序,可采取增加和完善学校寄宿设施、提供校车服务、供应学生午餐等措施,避免因上学远而辍学。对父母或监护人无正当理由未送适龄少儿入学的,要责令改正。村(居)委会要协助政府做好控辍保学工作。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要依托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及时掌握学生辍学动态,主动协调乡镇政府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做好辍学学生复学工作。全面落实教育扶贫和资助政策,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社会救助和教育资助力度,优先将建档立卡的贫困户家庭学生和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纳入资助范围,实现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学生教育资助全覆盖,避免因贫失学辍学。义务教育学校要丰富教学内容和手段,包括在初中开设职业技术课程等,加大对学习困难学生的帮扶力度,避免因学习困难或厌学辍学。要落实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应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做到“一人一案”,依靠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特教班、随班就读多种形式,安排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对不能到校就读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应为其提供送教上门或远程教育等服务,并为其建立学籍,纳入学籍管理,切实保障残疾儿童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残联、市扶贫办)


(十)深化随迁子女就学改革。将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流入地城镇发展规划、教育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进一步落实完善随迁子女“五个百分之百”政策,强化流入地政府责任。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完善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依法保障其免试免费接受公办义务教育。利用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数据,落实“两免一补”资金和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资金随学生流动可携带。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随迁子女在我市参加入学升学考试,与当地户籍学生享有同等待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


(十一)加强留守儿童关爱保护。落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属地责任,建立家庭、政府、学校尽职尽责,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体系,促进农村留守儿童健康成长。落实家庭监护法定责任和相关单位临时监护责任,杜绝无人监护现象。鼓励父母取得居住证的适龄儿童随父母在工作地就近入学,外出务工父母要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发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作用,督促外出务工家长履行监护责任。公安机关要密切协调配合机制,依法追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责任,依法处置遗弃留守儿童、侵害留守儿童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中小学校要加大关爱保护力度,加强法治教育、安全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利用留守儿童之家或乡村学校少年宫,积极开展课外活动和心理辅导,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跟踪和服务。发挥群团组织服务优势,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支持托管服务机构建设,动员和凝聚社会力量参与,多方位开展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建立信息台账制度,实行一人一档案,分类动态管理。建立评估帮扶制度,在调查评估的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加强关爱服务和救助保护,帮助解决实际困难,确保留守儿童人身安全。坚持标本兼治,为外出务工人员家庭提供更多帮助,引导扶持外出务工人员返乡创业就业,逐步减少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教育局、市人社局)


(十二)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质。要将促进每一个孩子全面、可持续发展作为教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广泛增强理想信念教育,开展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积极推进“戏曲进校园”、“廉洁文化进校园”和“文明校园”工作,培养学生家国情怀、科学素养和人文精神。突出全方位、全过程育人,促进第一课堂与第二课堂的有机融合,开展专题教育、地方课程和学校课程整合试点;充分发挥学校少年宫、心理辅导室(站)、校外素质教育基地、青少年活动中心等活动场所的育人功能,加强实践育人,不断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关注学生健康教育,加强心理健康指导成果的运用。推进校园足球、校园篮球等文体活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全面实施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建立学生分类发展性评价体系,从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等各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促进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文明办、团市委、市文广新局、市体育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党的领导。各地要认真落实党委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党对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要高度重视义务教育学校党建工作,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协调、教育主管部门党委(党工委)具体负责、有关方面齐抓共管的学校党建工作领导体制,全面加强学校党组织标准化建设,实现党组织和党的建设全覆盖,选优配强党组织书记,严格党内组织生活制度,切实做好教师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从优秀教师中发展党员,注重把党员培养出骨干教师,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学校党组织的战斗堡垒和党员教师的先锋模范作用。(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


(二)落实政府责任。市级财政要加大统筹力度,重点支持乡村学校建设;县级政府要根据国家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总体部署和我省城镇化进程,承担义务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大对农村学校的投入力度,加强改薄工程推进力度,不断改善办学条件,把义务教育城乡一体化改革发展摆在优先发展的突出位置,纳入城镇发展规划。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积极培育和引进第三方评价机构,完善相关政策措施,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税收激励等引导和鼓励社会力量支持义务教育发展。完善考核机制,把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作为市政府对县(市)区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和县级党政领导班子教育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统筹文化、体育系统资源,解决音体美教师师资建设问题。利用信息技术搭建优质教育资源共享平台,实现城乡优质学校与薄弱学校资源共享,建立丰富的城乡教育共享资源信息库,实现城乡教学场地、仪器设备、教学课件、馆藏图书等资源共建共享。(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委组织部、市发改委、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


(三)明确部门职责。各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同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编制完善义务教育规划,制定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措施,积极推动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发展改革部门在编制相关规划时,要统筹考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在安排重大项目和资金投入时优先支持义务教育学校建设,优先安排学位缺口大、寄宿制学校资源不足的区域建设义务教育学校。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要积极实施和完善城乡统一、重在农村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加大城乡基础教育一体化发展专项资金投入。公安部门要加强居住证管理,建立随迁子女登记制度,及时向同级教育主管部门通报有关信息。民政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流动留守儿童和家庭经济困难儿童纳入社会救助政策保障范围,落实兜底保障职责。机构编制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为推动实现统筹分配城乡学校教职工编制和岗位提供政策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督促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支持外出务工父母定期回乡看望留守儿童。国土部门要依法切实保障学校建设用地,适应义务教育发展需求。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中小学用地的,应当征求同级教育主管部门意见,未按照规划要求建设学校的,应及时组织督查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教育局、市编办、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四)加强督导检查。市、各县(市)区要加强对本地区落实有关义务教育工作情况的专项检查,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报告义务教育工作情况。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要开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主要措施落实和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的专项督导,对工作开展不力,政策措施落实不到位,目标任务不能按期完成的要限期整改,督导结果和整改情况及时公告并纳入教育工作考核内容。对不能认真履行教育职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部门和有关责任人,要严肃问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监察委员会、市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成员单位)


(五)做好政策宣传。各县(市)区要围绕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综合开展新型城镇化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脱贫攻坚、户籍制度改革、居住证制度等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凝聚人心,统一认识,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义务教育工作的良好氛围。要依法推进学校信息公开,有效发挥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要及时宣传这方面的成功做法和典型经验,使义务教育改革发展更好地服务于“大湖名城,创新高地”的建设目标。(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2018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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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合肥市, 政府文件,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