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政办秘〔2018〕39号《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合政办秘〔2018〕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皖政办明电〔2004〕3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城乡施放气球活动越来越多,有些单位和个人违规操作,多次造成气球爆炸伤人,气球升空危及航空安全的恶性事故,造成国家财产损失和危害人民生命安全,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同时,合肥市平均每年雷雨天气30余天,属雷击灾害多发地区,雷击造成人员伤亡和建筑物、电力、电器、计算机等设备被击坏等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为此,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对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重要性的认识,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思想,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检查,强化日常管理;要加大野外空旷地带,特别是农村地区的防雷设施投入和建设,推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开展面向社会公共场所、政府部门的公益性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施放气球管理职责,规范施放气球活动;要加强雷电灾害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建设,牵头组织召开全市防雷安全监管联席会议,研究监管工作措施,协调解决遇到的难点问题。安监部门要加强施放气球单位、氢气供应和运输单位以及防雷安全责任单位的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施放气球活动和防雷安全责任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城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对施放气球广告的管理,杜绝事故隐患。工商部门要强化施放气球广告内容合法性的监管。
二、认真落实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
气象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神和《施放气球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施放气球单位资质管理和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在市区人口聚集密度较大的地区,如广场、人行天桥、学校等地原则上禁止用氢气灌充气球,可改用氦气等惰性气体进行灌充。灌充氢气球时,要严格按照《安徽省充氢系留升空物操作规范》进行操作。
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精神和市防雷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要求,做好本行业领域内建设工程的防雷许可工作,加强部门协调配合,强化防雷安全监管。要规范防雷装置检测市场管理,检测单位应当具备主管机构认定的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新建建(构)筑物、计算机(通信)机房、易燃易爆场所等的防雷设施,要由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已安装防雷装置,但经检测不合格的,应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整改。
三、严格执行施放气球活动审批和防雷安全定期检测制度
凡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施放系留气球作业前,要按照施放气球行政许可相关要求向气象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施放。如出现意外脱离失控气球,施放单位要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和民航部门报告。造成重大危害或发生恶性事故的,气象主管部门要立即向当地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凡是国家防雷技术规范规定范围内使用的防雷装置,都应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定期防雷检测。负有防雷安全监管职责的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执法监管,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确保全市防雷安全生产。遭雷击的单位,发生伤亡事故或造成重大损失的,要及时向当地气象主管部门和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其中,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并报告当地安监部门。气象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开展雷电灾情调查,勘察现场,分析雷击原因,指导整改,建立相应档案。
四、加强各部门的密切配合,做好对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的监督管理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与空管、城管、住建、公安消防、安监、工商等部门的协同管理,确保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杜绝重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要积极开展对违法、违规施放气球和危害防雷安全行为的联合执法,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施放气球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依照《施放气球管理办法》进行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的,要从重处罚,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于违反防雷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拒不接受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以及防雷安全定期检测等行为,导致雷击造成人员伤亡和国家财产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转发市气象局关于合肥市施放气球和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合政办〔2004〕73号)同时废止。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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