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发〔2018〕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长府发〔2018〕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春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长府发〔201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长春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2018—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2日
(此件正文公开发布)
长春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
(2018—2020年)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信用长春”城市形象,构建良好信用环境,提升东北亚区域性中心城市核心竞争力,按照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和《吉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018年起,通过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实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立健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领域的信用记录,启动建设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等领域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在重点领域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大力开展诚信教育、诚信宣传活动等工作。到2020年,初步建成包含“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信用信息交换共享、信用信息公示应用及信用建设工作对外联动的长春市社会信用体系公共服务共享平台,健全信用制度和标准体系,在公共服务领域广泛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在主要领域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部门和行业间联动奖惩机制基本建立,信用服务市场初具规模,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初步建立。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推动,协调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规划引导、资源整合、需求培育、示范带动、宣传教育等方面的推动作用,发挥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等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产品开发使用和信用服务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宣传、参与和监督作用,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共建社会信用体系的良好格局。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按照国家和省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立足当前,着眼全局和未来,统筹进行规划,明确思路和目标,抓住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明确阶段性任务和实施步骤,有序推进和逐步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基本框架。
(三)规范发展,促进共享。以建立健全信用法律法规体系为基础,加强信用信息平台建设,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整合行业信用信息,推进行业和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的记录、整合和应用,实现行业和部门间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四)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围绕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领域,选准突破点,抓住关键环节,加大攻坚力度。注重操作性和实效性,开展社会信用建设示范城市创建,不断推广信用建设经验,使用信用建设成果,充实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内容。
三、重点任务
(一)社会信用体系制度建设工程。
1. 推进信用制度体系建设。按年度制定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推进计划和工作方案。各信用建设部门在已出台的信用管理制度基础上,对照国家及省、市有关管理制度,围绕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重点行业信用管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等关键环节和领域,建立并完善信用建设制度。
2. 完善信用管理专项机制。依据《长春市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办法》、《长春市自然人守信联合激励与失信联合惩戒办法》等文件,逐步实现信用信息共享、查询、应用,构建信用分类监管、联合奖惩等专项机制,做好信用信息安全和主体权益保护等工作。
(二)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工程。
3. 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搭建政府内部信用信息交换和共享平台;完善长春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各项功能。加大各部门信用数据整合力度,推动信用平台与全国共享平台数据库的对接。扩大信息采集范围,拓展增量信息,做大存量信息。
4. 整合资源建设“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打造公共信用信息统一对外发布查询平台。实现“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与“信用中国(吉林)”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互联互通,实现查询功能升级。与主流媒体、全国其他地方信用网站、行业信用网站等实现全面链接,提升“信用中国(吉林长春)”门户网站的社会认知度。
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实现统一代码全覆盖。全市各代码应用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加快业务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加速现有代码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过渡,完成企业单位主体存量代码向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转换工作,形成示范效应。至2018年底,将新发放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各类社会主体的社会信用代码通过“信用中国(吉林长春)”网站归集至“信用中国”网站进行公示。
6. 推进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及双公示。加快整合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掌握的企业信用信息,公安、人社、卫生计生、税务、公用等部门掌握的个人信用信息,编制、财政、税务等部门掌握的事业单位信用信息,以及民政等部门掌握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扩大信用信息采集范围,建设并完善企业、个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依托电子政务外网,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司法判决等信用记录为重点,健全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各领域的信用记录,依法全面征集信用数据,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用信息。2018年启动县(市)区、开发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继续开展“双公示”工作,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级各部门要全面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增量信用信息的网上报送和公示。
(三)政务诚信建设工程。
7. 建立政务主体信用档案,实施信用承诺制度。依法依规将政务主体履行职责情况,落实软环境建设、公务员诚信管理、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政府守信承诺等履行情况。以规范格式将政务主体在行政事项及行政服务质量、期限和保障做出的公开承诺对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参考,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
8. 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强化政府债务主体责任,明确职责分工,做好政府性债务统计、风险评估、存量债务化解、将政府性债务收支分类纳入预算管理等工作。
9. 推进地方软环境建设。各级各部门严格兑现政策承诺,履行在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活动中依法签订的各类合同,不以政府换届、领导人员更替等理由违约毁约。健全完善政府诚信践诺机制,建立信用风险预警和警示惩戒制度。强化各级政府对辖区内信用建设的督导责任,对政府违约失信问题进行集中清理、集中督办、集中整改,将信用建设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
10.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诚信建设。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交易、政府采购和产权交易等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相关的政府部门要依法依规开展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相关要素市场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管理,加大执法力度,有效惩治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公平公正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经济秩序。
11. 加大政务公开力度,明确公开重点,细化公开内容,增强公开实效。严格执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配套制度,以公开为常态,全面推进行政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和结果“五公开”,突出抓好重大项目、公共资源、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和关键环节的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加强政务公开考核评估,强化监督问责,推动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12. 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将公务员个人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等情况,以及社会服务情况、人民群众满意度、社会公信度等综合评价结果纳入信用记录;将公务人员在履职过程中因违法违规、失信违约被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纪律处分、问责处理等信息纳入诚信档案,规范公务员的职业操守,逐步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四)司法公信建设工程。
13. 加强政法领域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和应用,围绕“执法规范化建设、提升信息化建设水平、司法感受改善”等司法改革内容,加大审判执行、检务、警务和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力度,树立司法公信和政法权威。
14. 建立完善覆盖全市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扩大信息联网范围,加强与全市信用信息数据系统的信息交换和共享;完善审判管理机制,推进“阳光审判”;完善执行联动机制,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供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加大对诉讼、执行失信与规避执行的联合信用惩处力度,提高审判的质量和效率。
15. 全面落实检察机关检务公开,推进“阳光检务”;加强检察机关刑事检察和行政执法相衔接的信息平台建设;加强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能力。
16. 加强公安机关信用信息资源的整合,完善全市人口基础信息库建设,依法依规开展跨区域、跨部门信息资源的共享应用;全面推进“阳光警务”,创新执法公开的方式和途径。
17. 整合司法行政各项法律服务资源,推进司法行政法律服务创新,建设涵盖司法行政各项业务于一体的信息化综合服务平台;建立完善司法行政系统信用信息平台;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证行业从业人员、司法鉴定人等有关主体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创新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司法考试、司法鉴定等信息管理和披露方式。
(五)法人、个人信用建设工程。
18. 按照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涉及法人及自然人的各类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的企业、社会组织等单位信用信息数据库,建立健全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的信用档案。严格设置行业准入及退出标准,依法实施分类监督、联动执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19. 推进生产、流通、价格领域,房地产、工程建设、交通运输领域,广告、会展、旅游、电子商务领域,金融、税务等领域企业法人信用建设。重点加强对企业市场准入、缴纳行政征收、信贷、合同(协议)履行、工资支付、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进出口、社会保障、知识产权保护等相关信用信息的记录,并及时向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提供和更新企业信用信息。建立企业信用公示、警示、评级制度,鼓励和扶持诚实守信企业,严厉惩处失信行为,依法披露失信企业“黑名单”,完善企业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0. 推进教育、卫生领域,版权、科技领域,社会保障、劳动用工、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企业法人、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信用建设。重点加强对社会民生领域的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行业协会等主体在财政补贴、资质办理、检验检测、中介评估、信息披露等行为的管理工作。建立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信用评价制度、分类监管制度,提高社会诚信度。
21. 加强对公务员、企业法人及相关责任人、会计审计人员、律师、教师、医师等重点涉信人群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并推行守信公开承诺制度,在从业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干部选拔、人员录用等重点领域,加大个人信用信息应用力度。加强对重点涉信人群的信用监管,完善个人信用公示、警示制度,健全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个人守信自律。
22. 整合居民个人的公用缴费、交通、医疗以及消费等方面的数据,建立健全公民信用记录。以行政执法信用记录为重点,率先建立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对信用度有特殊要求的行业从业人员信用记录。推动农村居民信用建设工作。重点围绕金融服务、补贴补助、社会保障、治安管理等领域,依法依规对农村居民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整合,建立完善电子信用档案,规范农村居民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改善农村信用环境。
23. 组织推动流动人口信用建设工作。重点围绕居住证管理、治安、社会保障、就业、房屋购买与租赁、纳税等领域,依法依规对流动人口的信用信息进行记录、整合和应用,对守信者在落户、就业培训、子女入托入学、社会保障等方面予以优惠,对失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强化流动人口的信用意识,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六)信用产品推广、信用服务市场建设工程。
24. 健全信用服务机构体系。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推动建立以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级、信用管理咨询等为主要业务的功能互补、种类齐全的信用服务机构体系。
25. 推广使用信用产品。有序推进信用服务产品创新,拓展信用服务产品应用范围,鼓励各级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相应的信用积分制度,扩大信用信息应用范围。通过应用第三方信用产品,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工作效率、改进服务水平。
26. 探索市场监管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场主体信用情况,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充分运用大数据的理念、技术和资源,完善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监管水平。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广泛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产品。推动在行政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财政性资金使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率先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报告。
(七)信用监管“奖惩联动”工程。
27. 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重点领域,率先建立市场主体准入前信用承诺制度,要求市场主体以规范格式向社会做出公开承诺,推动企业依法自治,接受社会监督,将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纳入市场主体信用记录管理,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
28. 建立健全事中信用分类监管制度。支持各部门设立本领域信用监管指标体系,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分类标准,依据信用主体的信用状况,有针对性地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给予守信的市场主体适当宽松的监管政策,对信用缺失的市场主体视其失信情况依法依规进行有效严格监管。
29. 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将使用信用信息和信息报告嵌入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各领域、各环节,作为必要条件和参考依据。不断完善守信激励政策和失信惩戒措施,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在财政资金补助、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等公共管理领域对守信者实行“绿色通道”、重点支持和优先选择等激励措施,对违法失信主体采取限制或禁入措施。落实各项奖惩政策,形成守信者得益、失信者受限的社会氛围。
30. 建立健全信用“红黑榜”制度。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工程建设、劳动保障等重点领域建立健全“红黑榜”制度,推出其所在领域的诚实守信典型和违法失信案例。选择守信典型定期向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在全国范围内共享。对有多条违法失信记录、在多个领域“黑榜”出现的失信主体,要依法依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进行重点监管,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八)诚信宣传及诚信文化“氛围营造”工程。
31. 制定诚信教育总体规划,明确阶段性要求,推进学前、中小学、大中专教育、职业技能教育等各个环节的诚信教育,培养社会成员的诚信意识。宣传报道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开展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诚信宣传活动,宣传诚实守信典型,揭露作假失信行为,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舆论氛围。将诚信建设要求作为创建文明区县、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文明单位等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的重要标准,引导各行业、各领域开展有特色的诚信教育活动。
32. 持续开展“质量月”、“安全生产月”、“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6·14”信用记录关爱日、“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主题活动,深入创建“诚信市场”、“文明集市”、“诚信经营示范”、“无假货示范街(店)”等诚信创建活动,推进以诚信经营为核心的企业诚信文化建设。开展“诚实做人守信做事”、“征信知识宣传周”等宣传教育活动,倡导以信笃行、以诚兴业的传统美德。
四、保障措施
(一)完善组织体系,统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城市创建办公室)。办公室内设8个工程专责小组,具体为:信用制度建设专责小组(市金融办、市法制办牵头)、信用平台建设专责小组(市金融办、市政府办公厅牵头)、政务诚信建设专责小组(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司法公信建设专责小组(市委政法委牵头)、法人及个人信用建设专责小组(市工商局、市金融办牵头)、信用服务市场建设专责小组(市金融办牵头)、联合奖惩机制建设专责小组(市金融办、市工商局牵头)、信用文化宣传教育专责小组(市委宣传部、市金融办牵头)。
(二)强化机构保障,承接信用建设工作任务。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按照国家及省、市要求,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机构,设置信用工作责任部门,制定本区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承接国家及省、市部署的信息公示共享、平台系统建设、制度政策发布、信用联合奖惩、信用产品服务、专项治理行动、信用文化培育、诚信教育宣传等项工作任务,开展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
(三)加大要素保障,确保信用建设任务落实。
在资金、政策、人员等方面加大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支持力度,将信用体系工作的专项经费等列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加快制定扩大信用服务需求的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行业组织、企事业单位和居民、个人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四)明确责任分工,建立工作督查考核制度。
按照任务分工和工作时点要求,切实加强对信用建设工作的督导和检查。重点做好信用建设工作的专项督查和重点督查,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级各部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调度考核,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阶段考核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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