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发〔2018〕2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浏览量:          时间:2018-07-06 18:26:54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长府发〔2018〕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



长府发〔2018〕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保留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吉政发〔2017〕33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事项22项,承接省政府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25项。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做好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后续衔接工作,组织各县(市)区、开发区的本系统部门召开1次事项指导会,逐项进行指导并签订《事项对接书》,做到国家、省、市的行政许可事项承接到位、取消到位、下放到位、调整到位,并建立常态化监督机制,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进一步细化措施,明确责任主体和工作方法,做好跟踪督导工作。同时,按照《长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管理办法》,做好《长春市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和《长春市政府部门责任清单》的修订工作。市政务公开办要组织各县(市)区政务服务中心和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将取消、暂停等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剔除,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进入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取消、下放和调整等行政许可事项均需在大厅进行公示。



附件:1.取消、下放和调整行政许可和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2.承接省政府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长春市人民政府


2018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18年长府发2号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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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长春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