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8〕2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2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春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长春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4月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长春市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人的终身学习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2011年以来,我市滚动实施两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动学前教育事业取得了长足发展,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1.5%,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59%,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基本确立,“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初步缓解,学前教育发展不断迈上新台阶。但从总体上看,学前教育仍是教育体系中最薄弱的环节。学前教育资源依然短缺,普惠性幼儿园供给不足,区域发展不平衡;学前教育经费投入不足,幼儿园运转困难,学前教育保障机制和跨部门合作机制还需完善;幼儿教师数量短缺,专业化水平不高,职业吸引力不强;办园行为需要规范,保教质量参差不齐等问题仍然存在。
为大力推进学前教育改革发展,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根据教育部等四部委《关于实施第三期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公益普惠、公办民办并举,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依法治理,着力保基本、补短板、促公平,不断提升学前教育公共服务水平。到2020年,我市学前教育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普惠性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
重点完成以下任务:
(一)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落实地方政府发展和监管学前教育的责任。健全市级统筹、以县(市)区、开发区为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落实县(市)区、开发区主体责任,充分发挥乡镇作用。完善教育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理顺机关、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办幼儿园办园体制,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增加普惠性资源供给。完善学前教育规划布局。新建、改扩建公办幼儿园,提高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数量,支持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集体举办的幼儿园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加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重点加强两孩政策新增人口集中地和城乡结合部幼儿园建设。办好各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加强村级学前教育机构建设。改善办园条件,满足基本保育教育活动需要。
(三)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机制。探索建立与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生均拨款、收费、资助一体化的学前教育经费投入机制,完善财政投入、举办者投入和家庭合理分担的学前教育运行保障机制。加大学前教育资助力度,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
(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按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建立幼儿教师工资待遇保障机制。提升教师队伍专业化水平,增加专科层次培养规模,提高教师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加强园长队伍建设。
(五)提升幼儿园治理能力。严格幼儿园准入制度。对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强化幼儿园日常安全管理,切实保障幼儿安全。推进农村乡镇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一体化管理。分类施策,依法治理无资质幼儿园。
(六)提高保育教育质量。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坚持保教并重,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和谐发展。全面落实教育部《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指南》,推进幼儿园质量评估工作。深化幼儿园教育改革,丰富幼儿教育资源,着力提升农村幼儿园教育质量,推动学前教育内涵式发展。健全学前教育教研、科研网络。
二、重点项目
(一)公办幼儿园建设项目
1. 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依据教育部学前教育项目库,新建、改扩建一批公办幼儿园。落实《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改善办园条件,推进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实现建设一所、达标一所。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2. 资助公办性质幼儿园。资助有条件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集体组织举办公办性质幼儿园;鼓励各县(市)区、开发区对机关、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举办的幼儿园通过接收、与当地优质公办园合并或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面向社会提供普惠性服务。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3. 推进农村幼儿园建设。2018年底前,每个乡(镇)举办1—2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到2020年,实现县、乡(镇)两级幼儿园标准化建设基本达标。优先利用农村中小学闲置校舍,通过改扩建,举办成幼儿园。以教育扶贫为契机,加强村级学前教育机构的建设力度,大村独立建园,小村联合办园。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4. 发展民族学前教育。办好民族幼儿园,将宽城区朝鲜族小学幼儿园、绿园区朝鲜族小学幼儿园和南关区回族小学幼儿园等建设纳入公办园整体规划,根据《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配足配齐教职工。
责任单位:各相关县(市)区、开发区
(二)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项目
深入落实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及管理的指导意见》,老旧城区、棚户区改造和新城区、城镇小区建设要按需要配建幼儿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专项整治。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三)民办幼儿园扶持项目
1. 支持民办幼儿园为社会提供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做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幼儿园分类工作。积极探索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幼儿园差别化扶持办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2. 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完善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标准,由县(市)区、开发区依据标准认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优质民办幼儿园中探索设置普惠性教学点;落实备案抽检工作,将提供普惠性学位数量和办园质量作为奖励依据,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完善和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用地等优惠政策。通过购买服务、综合奖补、减免租金、派驻公办教师、培训教师、教研指导等方式,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开发区
(四)幼儿教师补充及权益保障项目
1. 落实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制度。幼儿教师需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持其他学段教师资格证书的教师要在上岗前接受教育部门组织的学前教育专业培训。到2020年,基本实现幼儿教师全员持证上岗。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2. 拓展幼儿教师补充渠道。落实教育部《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标准(暂行)》,配足配齐教职工。将急需紧缺幼儿教师引进招考列为“强师计划”工作内容。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编办、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3. 保障幼儿教师合法权益。依法保障公办幼儿园聘任教师及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并纳入社会保障体系。认真执行国家和省关于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的相关政策,不断完善与学前教育实际相符合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机制,在开展幼儿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工作过程中,从评价标准和评价条件等方面,向基层一线幼儿教师倾斜。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五)幼儿教师专业化发展项目
1. 完善幼儿教师培养制度。加强长春师范高等专科学校的骨干支撑、示范引领作用,逐年扩大培养规模,加大专科层次幼儿教师的培养力度。加强县(市)区职业教育中心学前教育专业建设,进一步健全幼儿教师培养体系。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2. 建立长效培训机制。充分利用东北师范大学等各种培训资源,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维度的师资培训,落实幼儿教师“国培计划”“省培计划”,开展市级、区级及园级培训,构建五级培训体系。幼儿教师全员参加继续教育。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3. 加强园长队伍建设。落实《长春市教育人才队伍建设行动计划》,将幼儿园园长纳入中小学校长管理序列。逐年开展各类幼儿园园长资格认定工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4. 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构筑起市、区、幼儿园三级师德师风建设网络,规范幼儿园教师从教行为,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广大教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宣传和表彰优秀幼儿教师,提升幼儿教师的职业荣誉感。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六)学前教育治理项目
1. 严格落实幼儿园准入制度。落实《吉林省幼儿园设置管理办法(试行)》和《吉林省幼儿园设置标准(试行)》,明确审批主体及职责,建立一站式审批服务网络,实施幼儿园年检制度,促进民办幼儿园规范办园,健康发展。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2. 强化幼儿园安全管理。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和《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学校(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开展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加强人防、物防、技防、制防及联防,五位一体的学前教育安全防范体系建设,守牢安全底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3. 对幼儿园实行分类管理、分类指导。落实《吉林省示范性幼儿园检查评估标准》,完善我市评估体系,开展幼儿园动态评估,提高幼儿园办园水平,扩大优质资源覆盖率。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4. 推动幼儿园分类登记。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进行事业单位登记。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民办幼儿园开展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登记。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市编办,各县(市)区、开发区
5. 实施无资质幼儿园专项治理。深入开展无资质幼儿园专项治理工作,建立幼儿园台账,分类施策,做到一园一案,依据办园标准做到准入一批、整改一批、取缔一批。对取缔的幼儿园,要妥善安置在园幼儿。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开发区
6. 开展学前教育专项督导。对县(市)区、开发区进行专项督政,落实其主体责任。依据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对全市各类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评估。建立健全市和县(市)区、开发区两级学前教育责任督学队伍。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七)幼儿园保教质量提升项目
1. 构建学前教育U—G—S合作模式。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克服“小学化”倾向。加强与东北师范大学、长春出版社等单位合作,研究完善幼儿园课程体系,将优秀传统文化、科学素养培养等与学前教育“五大领域”有机结合,促进幼儿全面发展。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2. 开展学前教育教研工作。深入推进学前教育“一优一带”发展协作体,增加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农村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提高各类幼儿园办园质量。保证每个县(市)区、开发区配备1—2名专职幼教教研员,定期对辖区内幼儿园进行业务指导。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3. 开展学前教育科研工作。围绕幼儿成长和幼儿园发展的焦点问题,确立科研课题,编写课题成果报告,组织专题报告会,在全市范围内推广研究成果。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4. 开展家园共育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指导推进家庭教育的五年规划(2016—2020年)》,各类幼儿园完善家长学校,每学期至少组织2次家庭教育指导和2次亲子实践活动。继续实施“早教进社区”公益服务项目,面向家长和社区开展公益性早期教育指导。
责任单位:市妇联、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5. 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充分利用长春市幼儿园管理系统,录入全市各类幼儿园信息,增设优质资源共享等功能,初步实现管理信息化。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县(市)区、开发区
三、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分工。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由相关部门参加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履行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
教育部门负责学前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牵头拟定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并推动实施。
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机构编制、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城镇新建居住区和旧区改造配套幼儿园建设并举办成普惠性幼儿园。
财政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探索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和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标准,完善学前教育成本分担和运行保障机制,健全学前教育资助体系。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向省物价部门申报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
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公办幼儿园人员编制,建立公办及公办性质幼儿园编制动态调整机制。依规审批公办幼儿园。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幼儿园教职工的权益保障工作,制定符合学前教育实际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组织开展幼儿园工作人员(保育员)岗位资格认定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含无资质幼儿园)安全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监管,整治、净化学前教育机构周边的治安环境,以及幼儿园投入使用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对幼儿园卫生保健、疾病防控工作开展业务指导,组织开展卫生保健人员专项培训。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具备办园主体资格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幼儿园食堂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依据教育部门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幼儿园)许可,依法核发营业执照。
民政、交通运输、妇联等部门和团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发展学前教育的相关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把学前教育工作摆上重要日程,结合实际,制定三期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健全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学前教育投入力度,落实各项财政支持政策,将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到2020年,各级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所占比例不低于5%。县(区)以上财政部门要会同同级教育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探索建立公办幼儿园生均拨款标准和普惠性幼儿园补助标准。进一步健全资助制度,确保建档立卡等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优先获得资助。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办园成本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三)完善督导评估。完善学前教育行动计划实施情况专项督导工作机制,重点将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农村公办园体系建设、幼儿园保教质量、教职工配备和待遇保障、生均财政拨款标准制定等工作纳入督导范围。依据教育部《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要求,加强对幼儿园督导评估,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对计划及项目实施情况开展跟踪监测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优化实施办法。
(四)加强舆论宣传。宣传发展学前教育的举措及成果,选树宣传先进典型,普及学前教育知识。及时向社会公布计划实施进展状况,主动接受家长、社会、媒体的监督。建立舆情快速反应机制,公布咨询监督电话,积极回应社会关心、百姓关注问题,营造学前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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