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8〕36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36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进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8〕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推进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6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推进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的决策部署,推进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以下简称“产业园”)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租补贴政策。给予产业园运营公司1000万元,用于首年租金补贴。自产业园运营第2年起,经净月区认定后,按照45元/月/平方米的标准,再连续3年给予入驻企业房租补贴。
第三条 装修补贴政策。入驻企业购买产业园房屋产权,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可按其购买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房屋装修补贴;入驻企业租用产业园房屋,从事人力资源服务业务,可享受一次性入驻装修改造补贴,具体补贴标准为:入驻企业入驻装修改造费用不足每平方米200元的,按实际支出金额补贴;超出每平方米200元(含)的,按每平方米200元给予补贴。
第四条 引才奖励政策。入驻企业引进非本企业聘用的名校高校毕业生到长春就业,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工作6个月以上的,给予中介机构引才奖励。每引进1名获得教育部明确的重点建设大学(“211”、“985”、“双一流”)或全球前500强高校学士学位、硕士学位的毕业生,分别按照200元、500元标准给予奖励,每引进1名获得博士学位(不限学校)的毕业生,按照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限引进初次在长春就业的毕业生)。
入驻企业为驻长用人单位引进年薪超过30万元(含)的高级管理人才、科技人才且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6个月以上的,经评估,可按照每名高级人才5万元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引才奖励(限引进初次在长春就业的人才)。
入驻企业引进地方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青年“千人计划”专家,国家优秀青年基金获得者、教育部青年长江学者,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前5名,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6个月以上的,经评估,可按照每名地方级领军人才10万元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引才奖励(限引进初次在长春就业的人才)。
入驻企业引进国家级领军人才(包括国家“万人计划”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千人计划”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带头人,在国内外担任重大科技项目的首席科学家、重大工程项目的首席工程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前5名等),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工作6个月以上的,经评估,可按照每名国家级领军人才20万元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引才奖励(限引进初次在长春就业的人才)。
入驻企业为我市引进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新兴产业创业团队,经评估,可按照每引进1个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团队奖励15万元、每引进1个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的团队奖励25万元的标准给予入驻企业引才奖励(限引进初次在长春创业的团队)。
第五条 企业支持政策。入驻企业可享受净月区连续3年按其对区经济年度综合贡献的50%给予的企业资金支持。
第六条 产业园运营补贴政策。产业园采取市场化运作,通过组建运营公司,负责产业园入驻企业的招商招租、培育培训、组织活动和管理服务等,政府可连续3年每年给予该公司300万元的运营补贴。
第七条 创新扶持奖励政策。入驻企业发展“互联网+”和“专、精、深”等人力资源服务新兴业务和产品,经认定,政府可根据贡献程度大小和具体发挥作用等情况,给予10万元至20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支持政策。支持和鼓励人力资源服务入驻企业参与政府人力资源服务项目,政府购买人力资源服务项目,在符合招标相关规定的范围内,应优先选择入驻企业。
入驻企业组织开展市级(含)以上规模的人才招聘推荐、人才资源发展论坛、人力资源跨区域交流等活动,符合政府支持和鼓励要求的,经认定,政府可按其规模、影响、效果等,按不高于主办或承办的入驻企业活动总投资额20%的比例给予服务补贴,单项活动一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九条 金融扶持鼓励政策。入驻企业拓展新业务、发展新产业,贷款规模超过500万元的,经审核,可向其提供最长2年的贴息补助。同时也可由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发展基金为其提供最高500万元的融资担保。
第十条 特惠财政支持政策。经权威机构认定,入驻企业行业排名位列世界前500强、全国前100强的,其总部、区域总部入驻产业园的,可由净月区给予“一企一策”的支持政策,同时可以享受产业园入驻企业的其他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其他优惠政策。入驻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超聘用人员总数的20%),经市人社部门核准并备案后,可享受以下政策待遇:
(一)参照我市高层次人才引进政策,按规定享受购房补助、生活补贴,配偶及子女户籍迁入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二)需要出入境的,公安、外事等部门优先办理出入境手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申请居留许可的,公安部门可优先为其签发居留许可。
(三)其子女需在长春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可由市教育部门按相关政策负责协调安排。
第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净月区负责解释。
附件:推进中国长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发展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长府办发36号附件.docx
长府办发36号附件附表1-7(1).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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