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府办发〔2017〕65号《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07-06 18:38:02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7〕65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7〕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完善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规范市场秩序,稳定住房价格预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科学调控土地市场


(一)增加住宅用地供应。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城市规划、人口和住房需求因素,以及上年度全市商品住房销售量,当期商品住房库存量、吸纳周期,适时调整住宅用地供应规模、结构和时序。建立住宅用地供应和商品住房库存挂钩机制,合理调整土地供应节奏。当商品住宅吸纳周期低于12个月时,各级征收主管部门要加大征拆力度,住宅用地供应规模应不低于近5年平均水平。


通过新增住宅建设用地,在新建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等方式,多渠道增加租赁住房,并优先供应公租房保障对象和新市民。


(二)确定住宅用地多种竞价方式。结合房地产市场运行实际和出让地块的具体条件,灵活确定“限房价、竞地价”、“限地价、竞房价”等多种竞价方式,防止出现土地或楼面单价新高现象,严防高价地扰乱市场预期。


(三)加强住宅用地管理。市国土部门应及时清查、处理闲置土地。对因土地使用者原因未动工开发满2年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收回土地。督促新开工项目加快建设进度,及早形成有效供应。


二、合理调整住房供需结构


(四)强化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全面推进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申报制度,严格执行“一房一价”、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制度。市房地部门要加大商品房市场调控力度,对当年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的商品住房申报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前月该区域同类项目商品住房网签均价,且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非首次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项目的商品住房申报价格,原则上不得高于当年首次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同类项目商品住房网签均价,且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


在执行过程中,适当考虑物价上涨、土地价格等因素。对拒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的,属于期房预售的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属于现房销售的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


(五)限定新购住房上市交易条件。凡在我市三环区域内新购非家庭唯一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的,2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时间自合同网签备案或不动产登记之日起计算。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方式取得的住房,不在限售范围内。


(六)落实差别化的住房信贷政策。根据房地产市场运行状况,协调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机构组织金融机构完善住房信贷政策,及时调整公积金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各项标准。


(七)大力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依据《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长府办发〔2017〕22号),市房地、国土、规划、公用、财政、地税等相关部门要全面落实财政贴息、租赁后转现房销售、更改规划设计等各项优惠政策,积极扶持住房租赁企业,引导居民住房梯次消费,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三、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


(八)加大市场监管力度。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大市场监管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炒作“学区房”、恶意哄抬房价、地价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且以认购、预订、排号、发卡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订款等费用,以及商品房销售中未执行销售价格公示相关规定,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房屋或者价外收取相关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实施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中介机构参与炒房、发布虚假信息等违规行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委托房地产中介机构强制收取佣金和提供代办缴税、产权过户、贷款等服务。


(九)加强舆论引导。要加强与媒体沟通,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宣传媒介,正确引导舆论,防止负面不实报道引发市场波动。同时,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曝光力度。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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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长春市, 政策法规, 规范性文件